職責調整
(一)加強巨觀管理
1、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經濟安全;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完善政府投資管理,搞好重大項目布局,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對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2、及時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縮小投資審核範圍。屬於規定許可權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按國家規定需核報國家、省、茂名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或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外,由市發展改革局審批、核准。
3、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外,由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4、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將市糧食局的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局。
(三)劃出的職責
將擬訂和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的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職責劃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茂名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決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巨觀政策建議。
(三)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省、茂名市和高州市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稽察,協調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工程諮詢業的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備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
(七)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八)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和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
(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
(十二)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發展改革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安全保衛、人員培訓、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以及黨組織建設、黨務、紀檢監察等工作。
(二)綜合社會體改股
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規劃調整意見;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監督預測,組織研究和提出經濟預測目標,提出巨觀的目標、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指導和推進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三)投資股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審核安排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編制下達市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畫;承擔投資備案項目綜合管理和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擬訂市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綜合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督促檢查市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市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建議。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的發展和推廣套用;協調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承擔綜合交通運輸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工作;分析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提出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協調綜合交通發展重大事項。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農林水利等投資計畫;參與編制水資源配置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規劃。
組織擬訂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建設,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結合及相關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推動國民經濟新興產業的形成。
(四)能源股
起草有關能源的政策和規章草案,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有關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發展工作,規劃本市能源重大項目布局,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承擔能源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裝備產業發展;參與能源預測預警、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發布相關能源信息;協助做好本市內國家石油儲備工作,參與監督商業石油儲備。
(五)貿易外資與項目稽查股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和巨觀管理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工作,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省內儲備,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畫;擬訂和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發放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確認書;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綜合分析服務業發展的問題,組織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組織協調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等融資重大問題;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市證券期貨監督管理工作和編制企業債券發行計畫工作。
組織開展對基本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日常監測工作;組織開展對中央、省安排本市投資項目、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市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檢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其他事項
市糧食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實施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糧食購銷政策、進出口計畫和動用儲備糧的建議,指導開展糧食產銷合作;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保障糧食安全。
(二)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縣級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擬訂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儲備糧管理業務。
(三)指導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擬訂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指導全市糧食倉庫維修改造,建立並完善糧食市場信息網路;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參與制定糧食購銷價格政策,指導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和新技術推廣,組織擬訂地方糧食質量標準及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根據上述職責,市糧食局設3個內設機構:
1、糧食綜合管理股
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實施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組織研究糧食流通重大問題;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
組織協調本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文電、會務、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資產管理、後勤管理、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安全保衛、人員培訓、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以及黨建、黨務、紀檢監察、工青婦等工作。
2、糧食監督檢查股(軍糧供應辦公室)
擬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流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縣級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承擔糧食庫存檢查工作;承擔市管許可權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承擔中央、省儲備糧代儲資格初審和縣級儲備糧儲備條件確認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軍糧供應管理工作;承擔糧食安全責任考核工作;負責對低收入困難群體糧油保障供應工作的組織實施。
擬訂糧食市場調控、監測預警和應急保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供需總量平衡調查、原糧質量和衛生調查、糧食統計工作;參與制定糧食購銷價格政策;指導開展糧食產銷合作。
3、糧食科技儲運股
研究提出市糧食總量平衡中長期規劃、購銷政策、進出口計畫、地方儲備規模、品種布局的建議;研究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審核收儲、輪換計畫;擬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擬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市場體系和質檢體系建設;指導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推動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和新技術推廣,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組織擬訂地方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儲存等技術規範;指導農戶科學儲糧。
人員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核銷事業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含市糧食局局長兼任的副局長),股長(主任)5名、副股長(副主任)2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市糧食局行政編制6名,核銷事業編制2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長3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