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茂名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是由茂名市政府十二屆1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21年8月17日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粵府〔2009〕13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工〔2015〕3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國民經濟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政府公共財政預算相互銜接。符合我市國有資本經營管理的實際,並與我市原有政策規定相銜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市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餘編制,留有餘地;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市國資委、其他履行國有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統稱市屬預算單位),以及由市屬預算單位出資設立或監管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及其他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統稱市屬國有企業,含市屬地方金融企業)。
  其他市屬國家出資企業中未脫鉤、脫鉤未移交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範圍。
  第四條 市財政依法依規收取市級國有資本收益,並將國有資本收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範圍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是市屬國有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資本收益具體收取範圍和比例為:
  (一)利潤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後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獨立法人企業的淨利潤為基礎,在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後,區分不同的企業類型,按比例上交。具體收取比例,由市屬預算單位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分別提出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會同市國資委,報市政府審定。其中:
  1.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可抵扣的法定公積金。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按照實際提取額抵扣淨利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淨利潤的10%,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能再抵扣。
  (二)股利、股息收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市屬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則上可用於支持該企業的改革發展。
  (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淨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淨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收繳。
  第六條 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需要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國有企業發展要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設市屬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市屬企業增加資本金,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彌補市屬企業改革成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研發性支出。補助國有企業自主創新、產品研發、產學研合作等科技活動的支出。
  (四)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用於國有資產日常工作監管費用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市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時用於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市財政局組織市屬預算單位編制,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批准。
  第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組織市屬預算單位,根據市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計畫進行測算。
  第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以下程式編制:
  (一)布置下達。每年9月底以前,市財政局向市屬預算單位下發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市屬預算單位向市屬企業下發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報計畫。每年10月底以前,市屬企業向市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
  (三)審核上報。每年11月底以前,市屬預算單位根據市屬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市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報市財政局審核。每年12月底以前,市財政局根據市屬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批准。
  第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批准後,市財政局於20個工作日內下達市屬預算單位;市屬預算單位在市財政局下達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覆所監管的市屬企業,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二條 市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屬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一)利潤收入: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年6月底前申報。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後1個月內申報。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申報。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後兩個月內並於清算企業註銷登記前,由清算組或管理人負責申報。
  (五)市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屬預算單位負責審核市屬企業申報的國有資本收益。在收到市屬企業的申報材料後,市屬預算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財政局覆核。市財政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市屬預算單位收到市財政局的覆核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市屬企業在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交市國有資本收益專戶,並報告市屬預算單位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市屬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向市屬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屬預算單位初審後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資金計畫,並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屬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預算年度期間,市屬企業應每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市屬預算單位,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預算執行結果。市屬預算單位應每月分別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匯總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市屬企業應按照市財政局下發的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市屬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市屬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匯總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各市屬預算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市屬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條 市審計局按規定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屬企業和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並依法接受市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立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市屬企業申請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經市屬預算單位審核批覆後,作為開展自評和重點評價的依據;市屬企業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市屬預算單位分別對所監管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經營(管理)機構對市屬企業使用市級國有資本收益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市屬企業必須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對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市財政局應會同市屬預算單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征逾期費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紀發〔2009〕26號)和《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實施辦法(試行)》(粵紀發〔2004〕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在經營業績考核時作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9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粵府〔2009〕13號)等規定,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市財政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茂名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四條,在明確辦法的收取原則、適用範圍和主管部門的基礎上,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進行規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辦法》第一條至第四條屬於“總則”,明確了辦法起草依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取原則、適用範圍和主管部門。
  (二)《辦法》第五條至第六條,主要規定了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範圍、比例;同時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做了明確規定。
  (三)《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的編製程序。包括編制流程、各單位職能許可權等。
  (四)《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作了詳細規定。包括流程、工作時間限制等。
  (五)《辦法》第十八條至二十四條,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做了相關規定,明確《辦法》的實行日期,有效日期等。
  三、適用範圍和對象
  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含監管企業和持股企業)以及其他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含市屬地方金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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