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義烏市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競爭性分配辦法(試行)的通知》是義烏市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義烏市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競爭性分配辦法(試行)的通知
- 實施地區:義烏市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競爭性分配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4日
義烏市財政專項扶持
資金競爭性分配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財政專項扶持資金投入和管理方式,規範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行為,促進資金使用公開、透明、科學、高效,進一步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根據《關於推進財政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分配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見》(義政發〔2015〕7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競爭性分配,是指在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分配環節,對分配結果具有可選擇性、績效目標有差異性、使用主體不固定的扶持項目,在主管部門明確扶持範圍及預期績效目標的基礎上,引入競爭的方式,通過第三方對競爭主體申報的項目方案進行公開評審,評選出最具有扶持必要性的項目,並以該項目的實施主體作為扶持主體的資金分配模式。
本辦法所稱的競爭主體,是指符合條件參與財政扶持資金競爭性分配的單位、企業、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扶持主體,是指經過競爭最終獲得並有權使用扶持資金的單位、企業、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公開評審,是指聘請項目相應領域的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競爭主體編制的項目績效目標、預算編制、實施方案、保障措施等方面,以“績效優先、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為原則進行評審。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競爭性分配工作應遵循競爭擇優、權責不變、績效優先、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和限制符合條件的競爭主體自由參與相關扶持領域的競爭。
第五條 競爭性分配過程,項目相關人員與競爭主體互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
第二章 競爭性分配參與主體職責
第六條 主管部門是資金分配及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競爭性分配專項資金預算;制定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建立評審專家庫、審核專家的資質及競爭主體的準入條件;組織實施競爭性分配評審工作;跟蹤監管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專家驗收,督導、整改扶持項目;追究扶持主體相關責任;對專項扶持資金進行績效自評;總結競爭性分配做法。
第七條 財政局負責對主管部門制定的競爭性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備案;下達專項扶持資金;根據主管部門對項目進度的審核意見及時撥付資金;對專項扶持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跟蹤改革總體情況,完善競爭性分配相關制度。
第八條 監察局和審計局為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工作的監管部門,負責對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競爭性分配過程、項目實施過程及項目驗收過程進行監督,依法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檢查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使績效目標考核落到實處。
第九條 競爭主體應誠實守信,確保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遵守競爭過程的相關紀律規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競爭主體參與競爭,不得向主管部門相關人員、評審小組等人員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得扶持資金。
第十條 扶持主體應嚴格遵守競爭時的承諾,嚴格履行項目方案,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並及時報送項目進度及實施情況,按項目約定的績效目標,按期、按質完成項目,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必須遵守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堅持規範化操作、好中選優,保證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並提供真實、詳盡、可靠的評審意見,對被評審競爭主體提供的材料和業務內容、評審結果及相關結論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競爭性項目範圍及分配程式
第十二條 實施競爭性分配的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別:
(一)產業扶持類。
(二)公共服務類。
(三)社會管理創新類。
(四)其他類。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編制部門年度財政預算的同時,向市財政申報納入競爭性分配範圍的扶持項目,明確扶持領域、競爭必要性、資金投入情況、績效目標等。
第十四條 對主管部門申報的納入競爭性分配範圍的扶持項目及應納入競爭性分配範圍但主管部門沒有申報的項目,市財政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當年扶持項目和資金,按相關程式報市政府、市人大審批,並根據市人大批覆意見下達預算。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根據市財政下達的年度預算,對納入競爭性分配範圍的項目,制定具體的競爭性分配方案, 填寫《義烏市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競爭性分配方案表》(附屬檔案1),方案應包括競爭性分配的申報條件、扶持領域、補助項目數、補助標準、項目指南、資金使用範圍、申報材料要求、申報方式、評審標準及績效目標體系等內容。
第十六條 扶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競爭主體數量的1/2。如超過1/2,主管部門需提交詳細的書面說明,論證扶持比例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財政局根據政策導向、突出重點和績效優先的原則,結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點及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的預算安排情況,對競爭性分配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競爭性分配工作流程包括前期準備、項目評審兩個階段,具體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前期準備階段包括:發布實施方案、組織申報、材料初審、抽取專家、組織評審等環節。
(二)項目評審階段包括:材料評審、實地考察(專家認為有必要的)、公開評審、結果公布與公示等環節。
第十九條 評審結束後,主管部門將評審結果和資金分配初步方案報市政府審批。項目在市政府批覆同意後30個工作日內,主管部門與扶持主體根據競爭時編制的項目方案簽訂項目責任承諾書(附屬檔案2),明確項目總投資、建設內容、績效目標、方式等相關指標以及違約責任或其他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扶持主體應嚴格按照項目責任承諾書的內容落實自籌資金、實施項目方案並保證提交主管部門階段性檢查數據與資料的真實性。項目責任承諾書一經簽訂,內容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須經主管部門同意,但以下內容不得變更:
(一) 增加扶持金額;
(二) 減少(降低)績效目標。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對扶持主體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自籌資金的落實、項目進度、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主管部門應對項目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撥付扶持資金;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根據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按如下方式兌現財政資金:
(一)扶持主體完成全部績效目標的,全額撥付扶持資金。
(二)扶持主體完成績效目標70%(含)以上的,主管部門可依據項目責任承諾書及專家驗收意見,要求扶持主體在限定時間內進行整改,並根據整改情況酌情撥付扶持資金。
(三)完成績效目標70%以下的,不予撥付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結果作為主管部門跟蹤管理執行力的體現,並作為財政局安排主管部門日後競爭性項目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競爭性分配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程式實施競爭性分配工作的;
(二)串通個別項目承擔主體以排斥其他項目承擔主體的;
(三)與項目承擔主體串通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無故干預專家評審的;
(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評審專家的有關情況以及參評項目情況等的;
(六)其他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
違反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