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蘇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蘇州市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9月1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推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經市政府批准後設立,由市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管理、監督適用於本辦法。
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式規範、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市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保障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不得重複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者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 設立專項資金,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預算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專項資金事前績效評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市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市級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十條 上級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要求市級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執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檔案。
市級對縣級市(區)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縣級市(區)承擔配套資金,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應當由市級與縣級市(區)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安排的,按照設立程式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範圍的,應當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一併修訂具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撤銷、調整後兩個月內,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完成專項資金清算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核算,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專項資金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用於政府投資基金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用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針對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方式確定支付機制或者給予獎補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採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第二十條 採用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60日內,下達對縣級市(區)的專項轉移支付。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
專項資金用於專項工作考核獎勵的,原則上應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安排,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90日內,兌現考核獎勵資金。
對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一般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下達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評審工作,並依託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第二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項目契約約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契約約定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畫和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可以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模式,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和任務清單同步下達。
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完成約束性任務的,縣級市(區)財政部門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經同級政府批准後整合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可以採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的結轉結餘資金。市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當年無特殊原因仍未實施的、結餘或者結轉1年以上的,市級對縣級市(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縣級市(區)財政未分配並結轉2年以上的,收回市級總預算。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設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與預算同步批覆下達。未設定績效目標或者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不安排預算。
第三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機制。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設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並將監控結果及時報市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市級下達的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實施跟蹤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套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履行規定程式,獨立客觀發表意見,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年度預算草案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支出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依法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清單;
(三)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負責建立、維護蘇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保障其正常運行;
(六)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範資金管理;
(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四)會同市級財政部門確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申報指南。市級層面實行項目法的,組織項目申報,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按照規定審定項目;
(五)運用管理系統,落實本部門專項資金“規範程式、公開透明、信息共享、動態監控”的管理要求;
(六)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
(七)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八)督促使用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九)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各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執行專項資金預算;
(二)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四)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各縣級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通過管理系統組織項目申報,負責審核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
(三)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等資料;
(四)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根據管理許可權或者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組織項目考核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項目具體實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
(二)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並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項目實施完成後,按照規定需要實施項目驗收的,向本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管理以及項目資金清算等工作;
(六)對項目實施質量負責;
(七)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請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的;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或者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四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給予處罰。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市級財政部門做出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的處理,業務主管部門和縣級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協助執行。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因素法,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並賦予相應的權重或者標準,對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競爭性評審專題論證等方式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第四十八條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1日起執行,2015年12月21日蘇州市政府發布的《蘇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府〔2015〕170號)同時廢止。

解讀

財政專項資金是黨委和政府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集中財力解決重點問題,調節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槓桿。依法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是實現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也是法治財政標準化管理的重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實際,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蘇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市政府1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蘇府規字〔2021〕9號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形式予以發布,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辦法同時明確,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有利於完善蘇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體系,促進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履行專項資金管理職責,對規範財政管理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財政專項資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23日,江蘇省政府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38號令)並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對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號令的全面修訂,是近年來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進一步規範了專項資金全流程管理,在全省範圍形成了專項資金管理的全新格局。與此同時,2015年12月由市政府批轉印發的《蘇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府〔2015〕170號)已實施滿五年。我們按照規範性檔案有效期限的要求,結合蘇州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新需要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起草過程
2021年1月起,市財政局針對《管理辦法》的修訂開展了一系列調研工作。在充分徵求市級有關預算單位、縣級市(區)財政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行業專家論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部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等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2021年6月以來,市司法局會同市財政局經過多輪徵求意見和反覆審核修改,形成了《管理辦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分為七個章節四十九條,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遵循了新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的新規定,總結了蘇州專項資金管理的經驗,結合蘇州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吸收了近年來專項資金管理的最新成果,體現了與時俱進和務實性。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管理辦法》的設立依據、定義、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相關程式,規定了專項資金實施清單管理。提出市級對縣級市(區)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縣級市(區)承擔配套資金,但按國家和省市規定應當由市級與縣級市(區)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第十條)。 
第三章使用和執行。對專項資金在使用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各項情況進行了具體規定。重點突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市對縣級市(區)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第二十條)。規範預算調劑,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准的計畫和內容組織實施,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經同級政府批准後整合使用專項資金(第二十六條)。
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提出要加強績效評價,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第三十二條)。強化監督考核,財政部門負責財政監督、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過程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及時向社會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套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第三十三到三十八條)。
第五章管理職責。對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市級財政部門、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各縣級市(區)財政部門、各縣級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職責進行了界定。強調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負責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落實信用承諾和信用管理制度,運用蘇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第四十至第四十二條)。
第六章責任追究。規定了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和義務(第四十三條)。並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行為設定了責任追究(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第七章附則。對《管理辦法》的相關名詞做出了解釋,並對相關事宜做出說明。
四、主要特點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放管服”改革方向。明確規定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實現清單之外無專項。同時,適度下放項目審批權,縣級市(區)財政部門可以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的基礎上,在同一財政事權內,將專項轉移支付整合使用。
二是落實信用管理要求。引入專項資金信用管理要求,提高專項資金使用安全性。規定了在資金的使用和執行上,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並依託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主體進行信用審查。通過落實信用承諾,促進了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或個人對專項資金管理中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壓實資金管理責任。貫徹《預算法》要求,科學劃分和落實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等各環節職責,壓實各方責任。要求各專項資金通過蘇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進行運作,實現“規範程式、公開透明、信息共享、動態監控”的目標。
四是強化績效管理和監督。從管理原則、設立專項資金時的績效評估到設立專門章節規定績效管理和監督,確立了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五是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限。規定了專項資金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比較原辦法專項資金執行期限不得超過3年的規定進行了調整。通過適當延長專項資金執行年限,提升專項資金執行過程中的穩定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