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辦法

《蘇州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辦法
  • 文號: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 代市長:閻立
  • 發布時間: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部門職責,第三章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第四章 收入收繳管理,第五章 支付管理,第六章 罰 則,第七章 附 則,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 號
《蘇州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蘇州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收支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市級政府所有的財政資金,其收入收繳、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單位,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徵收機關、預算單位、審計以及監察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財政國庫管理工作。
第四條 財政國庫管理應當從實際出發,遵循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平穩推進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財政國庫管理應當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財政資金全部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者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者用款單位。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在財政國庫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人民銀行制定、完善本市財政國庫管理的規章制度,協調相關部門關係,穩步有序地推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
(二)履行財政監督職能,督促財政資金及時、完整地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者財政專戶,按規定辦理財政資金退付審批。
(三)審批預算單位報送的用款計畫,根據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合理調度資金,按規定程式辦理財政資金的支付執行,定期與預算單位核對賬務。
(四)建立、完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財政國庫管理作業系統,運用信息技術對財政資金收支執行情況跟蹤分析。
(五)選擇代理銀行,指導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的支付、清算業務。
第七條 人民銀行在財政國庫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完善本市財政國庫管理的規章制度,協調相關部門關係,穩步有序地推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
(二)根據國家財經制度、預算管理和國庫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各項財政預算收入的收納、分成、留解、退付及庫款的支撥。
(三)監督財政預算資金按規定及時、完整地繳入國庫單一賬戶。
(四)指導、監管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支付清算業務。
(五)建立健全銀行間清算系統,提供實時清算服務,為國庫集中收付提供技術保障。
第八條 徵收機關在財政國庫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財政資金收入收繳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履行財政資金徵收管理職責。
(二)根據財政資金收入收繳的有關規定,辦理財政資金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者繳入財政專戶。
(三)負責或者協助辦理財政資金的退付審批工作。
(四)配合財政部門了解、檢查和審核財政資金的徵收、繳納以及退付。
第九條 一級預算單位負責組織落實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實施,基層預算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實施。預算單位在財政國庫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預算編制方法和開支標準,編制本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式辦理本部門預算調整。
(二)在批准的預算範圍內,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依法履行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職責。
(三)編制本單位的用款計畫,提出支付申請,提供申請所需憑證,並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配合財政、審計部門對本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支付、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一級預算單位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部門預算和用款計畫。
第十條 代理銀行,是指受財政部門委託,具體辦理財政資金支付與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代理銀行在財政國庫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有權部門簽發的有效支付申請,按照與財政部門簽訂的財政資金支付與清算協定,安全、準確、及時地辦理財政資金的支付和清算。
(二)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按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支付信息。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國庫管理工作實施審計監督,監察部門依法對財政國庫管理工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紀律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

第十二條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是指由財政部門開設,以國庫單一賬戶為核心,全面反映財政資金收付的各類賬戶總和。具體包括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財政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和特設專戶。
第十三條 國庫單一賬戶,由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的收支活動,以及與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往來,並與財政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進行清算。
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和專項資金財政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反映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財政資金的收支活動,與財政零餘額賬戶進行清算。預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向財政部門申請開設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單位分戶。
財政零餘額賬戶,由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下設集中支付賬戶、工資統發專戶和政府採購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反映財政資金支付活動,與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進行清算。
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由財政部門在預算單位選擇的商業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單位的零星支出活動,與財政零餘額賬戶進行清算。
特設專戶,由財政部門在政策性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經政府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按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程式批准的特殊專項資金的收支活動。根據特設專戶的具體用途,由財政部門或者預算單位使用。
第十四條 為保證財政資金及時撥付,財政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在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成熟運行前,可以保留適量的備付資金。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是持有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職能部門,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各類銀行賬戶。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和代理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可以使用以下銀行賬戶: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由預算單位使用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單位分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以及代扣代繳戶、基本建設專戶等特設專戶。
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設的工會經費戶、黨(團)費經費戶、住房基金專用賬戶。
除前款規定外,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不得保留、使用其他任何銀行賬戶。

第四章 收入收繳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資金收入收繳採用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方式。
直接繳庫由繳款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直接將應繳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單位分戶的徵收單位,由繳款人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單位分戶,單位分戶資金按日全額上劃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由徵收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所收取的應繳收入按日匯總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單位分戶的徵收單位,由徵收單位將應繳款項按日匯總繳入單位分戶,單位分戶資金按日全額上劃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財政資金收入收繳方式由財政部門和徵收機關按照方便繳款人繳款和有利於管理監督的要求確定。無須當場徵收的收入,可實行直接繳庫;必須當場徵收的收入或零星現金收入,可實行集中匯繳。
第十九條 財政資金根據資金性質,分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和財政專戶。
(一)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財政資金為:
(1)稅收收入和稅收附加;
(2)專項收入;
(3)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4)罰沒收入;
(5)其他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二)繳入財政專戶的財政資金為:
(1)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2)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3)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個別應繳入國庫單一賬戶,但直接繳存條件暫不具備的財政資金,其具體繳庫辦法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和徵收機關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財政資金中應當上繳上級或者由各級財政共享、分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和徵收機關按財政體制規定和專項資金管理要求,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辦理劃分、劃轉、留解。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徵收部門應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財政資金的退付。屬於下列範圍的,可以辦理收入退付: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退付;
(二)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三)由於多繳款、重複繳款需要退付的;
(四)有權部門明文規定或專項批准的其他退付項目。
第二十三條 稅收收入及附加的退付申請,按規定分別由徵收機關或者財政部門審批,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執行。
除稅收收入及附加以外的退付申請,由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批,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執行。
財政部門、徵收機關對收入退付信息應當實行信息共享。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資金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用款計畫是財政部門辦理財政資金支付的依據。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有權部門批准的年度預算、調整預算、收入繳庫情況和工作開展進度按時編制用款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批。
年度預算批准前,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上年預算安排情況,下達撥款控制數,預算單位根據撥款控制數,編制用款計畫。
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的用款計畫編制遵循“先收後支”原則。
用款計畫格式和編制方式由財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據年度預算、調整預算以及項目進度和收入繳庫情況,審批預算單位上報的用款計畫,簽注財政核定數後返還預算單位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已批准的用款計畫申請使用財政資金。因政策性調整或特殊專項支出,確需調整用款計畫的,由預算單位填制用款計畫調整表,經財政部門審批後,調整用款計畫。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應當在財政核定的用款計畫額度範圍內,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受理支付申請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支付方式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條 國庫集中支付按支出類型,分別採用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支付申請,向代理銀行開具支付令,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財政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根據財政批准額度,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將財政資金支付到收款人,並按規定與財政零餘額賬戶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財政直接支付的範圍包括:
(一)工資支出。預算單位由財政資金安排的在職人員工資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
(二)政府採購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預算單位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所列項目的支出。
(三)專項支出。有財政資金投入,列入專項資金管理,具備財政直接支付條件的項目支出。
(四)其他應當實行直接支付的支出項目。
第三十一條 財政授權支付的範圍包括:
(一)財政統發工資範圍外的零星人員經費支出。
(二)零星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
(三)政府採購中分散採購項目支出。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人民銀行、代理銀行、預算單位要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加強賬務核對,保證各方賬務記錄相符。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預算單位符合預算管理要求、各項手續齊全的用款計畫和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拖延審批或支付,影響預算單位正常工作的,由財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徵收機關不按照規定的財政資金收入收繳方式繳納財政資金,無正當理由延緩繳納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報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徵收機關擅自變更財政資金退付範圍、標準,不按規定辦理財政資金退付審批手續,提供虛假審批依據,致使財政資金流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預算單位新設、保留不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銀行賬戶的,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變更銀行賬戶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撤銷賬戶,賬戶資金全額收繳財政。
預算單位不按預算安排和已批准的用款計畫使用財政資金,擅自變更財政資金用途,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報請有權部門相應扣減單位預算指標,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不履行代理協定規定的義務,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銀行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部門是指蘇州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
第三十九條 暫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預算單位和特定項目資金,按照原有方式辦理支付執行。
第四十條 各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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