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確保財政性資金及時支付與清算,提高財政性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規範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行為,根據《山東省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臨沂市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沂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級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的銀行支付清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的銀行支付清算,指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資金匯劃系統,將財政性資金由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劃撥給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供應者,下同)或用款單位賬戶(以下簡稱收款人),以及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各賬戶之間資金劃撥的行為。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與清算必須遵循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章 代理銀行的準入與退出
第五條 具體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與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為代理銀行。
第六條 市財政局選擇代理銀行,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審定代理銀行的資格標準。
第七條 代理銀行的資格:
(一)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金實力雄厚,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
(二)具備先進的資金匯劃系統,保證本行系統在運轉正常時同城轉賬實時到賬、異地匯劃兩小時內到賬;
(三)內部管理規範,內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規程,並有相應的業務部門和專業工作人員;
(四)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和市財政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確定代理銀行後,市財政局與代理銀行所在地管轄行代表本系統簽訂代理協定,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與代理銀行所在地管轄行代表本系統簽訂代理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協定。
支付清算協定應包括: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協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
第九條 代理期間,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認為代理銀行不能認真履行代理協定和支付清算協定,或存在資金風險隱患等,可以取消其代理資格,同時終止與其簽訂的代理協定和代理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協定。
第十條 代理銀行自動退出代理業務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請。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與使用
第十一條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下列銀行賬戶構成:市財政局在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開設的國庫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國庫單一賬戶);市財政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零餘額賬戶(以下簡稱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和市財政局在代理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的零餘額賬戶(以下簡稱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市財政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經各級政府批准或授權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的特殊用途的專戶(以下簡稱特設專戶)。
上述賬戶體系中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財政零餘額賬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單位零餘額賬戶按基本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為市財政局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用於與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的清算。開戶時,市財政局須向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提交開戶申請並預留印鑑。同時,代理銀行在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預留印鑑,用於代理銀行與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之間的資金清算。
代理銀行根據市財政局的書面通知,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市財政局開設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為預算單位開設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開戶時,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分別向代理銀行提交開戶申請並預留印鑑。
第十三條 代理銀行為預算單位開立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時,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的資料外,還須審核:
(一)市財政局同意開戶的書面通知;
(二)預算單位的預留印鑑與開戶書面通知上的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專戶和特設專戶等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開設後,代理銀行應當將所開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戶等詳細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上述賬戶納入“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系統”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式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時,代理銀行應當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並報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預算單位的零餘額賬戶可以提取現金,日終餘額為零。代理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市財政局批准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受理現金支付業務。
代理銀行為預算單位設立現金支付登記簿,用以控制預算單位的現金支取。
財政專戶和特設專戶,不得提取現金。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取現金時,需報經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查批准。
第四章 支付與清算
第十七條 財政性資金支付包括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
第十八條 財政性資金的清算包括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與國庫單一賬戶的清算、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與國庫單一賬戶的清算、財政性資金在代理銀行內部的清算和跨系統銀行間的清算等。
第十九條 國庫單一賬戶直接與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進行清算;國庫單一賬戶與特設專戶之間的資金清算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進行。
第二十條 在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初期,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的支付憑證可同時以手工方式傳遞至代理銀行,代理銀行可同時以手工方式將申請劃款憑證及附屬檔案傳遞至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隨著財、庫、行電算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憑證的傳遞逐步採取電子方式。
第一節 憑 證
第二十一條 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使用的憑證及通知單,包括:《財政直接支付憑證》、《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明細通知單》、《財政授權支付憑證》、《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附屬檔案一)、《××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附屬檔案二),《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附屬檔案三)、《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清單》(附屬檔案四)。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時使用《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預算單位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時使用支付結算憑證,並以《財政授權支付憑證》作附屬檔案。
第二十三條 《××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用於代理銀行向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申請從國庫單一賬戶清算已支付的財政性資金,《××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用於代理銀行向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申請清算退回國庫單一賬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四條 《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應加蓋市財政局在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的預留印鑑,用於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控制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的清算額度,並作為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在財政直接支付累計額度內,辦理代理銀行申請劃款清算的合法依據。
第二十五條 《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確定下一個月度增加的授權支付資金使用額度,加蓋市財政局在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的預留印鑑,用於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控制財政授權支付的清算額度,並作為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在授權支付累計額度內,辦理代理銀行申請劃款清算的合法依據。
第二十六條 《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應加蓋市財政局在代理銀行的預留印鑑,用於代理銀行控制控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授權支付額度,並作為代理銀行在授權支付累計額度內,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款項的合法依據。預算單位本月不能支用下月的授權支付額度,年度內上月剩餘額度可以累加使用。
第二十七條 代理銀行根據實際已支付或退劃的財政性資金,填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和《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明細清單》,作為《××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或《××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的附屬檔案。
第二節 支 付
第二十八條 財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銀行收到市財政局提交的四聯《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審核憑證要素是否填寫齊全、準確、清晰,簽章是否與預留銀行印鑑相符,無誤後辦理支付。
(二)代理銀行在營業日14:00之前收到的市財政局簽發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須將代理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在當日內辦理轉賬手續;在營業日14:00之後收到的,須將資金在下一營業日上午10:00之前匯出(節假日順延)。
屬於系統內支付的,除匯劃系統出現不可抗力外,同城實現實時、異地在兩小時之內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
屬於跨系統支付的,同城支付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系統或系統內清算系統,將資金於當日提出;異地支付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在大額支付系統運行時間內劃出。
(三)代理銀行辦理完支付手續後,將加蓋業務處理訖章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退回市財政局,同時開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及時通知相關預算單位。
第二十九條 財政授權支付
(一)市財政局於每月27日前將次月增加的預算單位用款額度,以《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方式通知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的方式通知代理銀行。《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附各預算單位的月度用款額度明細清單。
(二)代理銀行須將各預算單位的月度用款額度在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其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將月度用款額度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的方式通知到相關的預算單位。
(三)預算單位在市財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計額度內,自行開具支付結算憑證和《財政授權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辦理支付業務。
(四)代理銀行收到預算單位提交的支付結算憑證和《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後,審核憑證要素是否填寫齊全、準確、清晰,簽章是否與預留銀行印鑑相符,支付結算憑證和所屬《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填寫內容是否相符,支付總金額是否超過市財政局下達的授權支付用款累計額度,無誤後辦理支付。
(五)具體匯劃方式、時間限制等比照財政直接支付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 對於特別緊急支出,代理銀行根據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財政部門的批准檔案,按照加急業務辦理。
第三十一條 預算單位按規定使用的現金,通過本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具體程式比照財政授權支付的程式辦理。
第三節 清 算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和財政專戶銀行收到市財政局提交的《財政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應認真審核其各項內容是否齊全、正確、清晰,簽章與預留印鑑是否相符,無誤後專夾保管,待收到代理銀行提交的劃款憑證及附屬檔案後,據以額度控制。
第三十三條 代理銀行對已辦理支付的資金,按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分別開具《××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按預算單位和款級預算科目編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按預算單位和項級預算科目逐筆編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明細清單》,一併提交給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或財政專戶銀行,申請辦理財政資金清算。
第三十四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或財政專戶銀行收到代理銀行提交的支付清算憑證及附屬檔案,認真審核下列內容,並作相應處理:
(一)各項內容是否齊全、正確、清晰,簽章是否與預留銀行印鑑相符。若有誤,則退回。
(二)《××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的金額與其附屬檔案的金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則退回。
(三)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劃款金額是否超出《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累計額度。若超出,則拒絕清算。
(四)財政授權支付申請劃款金額是否超出《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累計額度。若超出,則拒絕清算。
(五)申請劃款金額是否超出國庫單一賬戶的庫存餘額。若超出,則拒絕清算。
審核無誤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系統或大額支付系統進行資金清算;《××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第一、二聯人行作記賬憑證,第三聯代理銀行作收賬通知,第四、五聯加蓋“業務處理訖章”後退給市財政局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五條 代理銀行收到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的清算資金後,結平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或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第三十六條 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退款清算手續:
財政性資金需要退回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的,由代理銀行在當日(超過清算時間的在第二個工作日上午)向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申請辦理退劃資金手續,將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並及時通知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恢復相應的支付額度,代理銀行按原渠道恢復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一)代理銀行根據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貸方金額,分別開具《××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按預算單位和款級預算科目填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按預算單位和項級預算科目逐筆填制《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明細清單》,並將《××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及附屬檔案提交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或財政專戶銀行,主動將資金劃轉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
(二)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或財政專戶銀行收到代理銀行退劃的款項時,經審核無誤後,將《××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第一、二聯作記賬憑證,辦理記賬手續。同時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國庫或專戶匯劃資金,《××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第三、四、五聯及其附屬檔案加蓋“業務處理訖章”後,第三聯提交給申請退款的代理銀行作付款通知,第四、五聯提交給市財政局作收款通知。
(三)代理銀行從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取得《××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第三聯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七條 代理銀行須於營業日的15:00之前將《××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及附屬檔案提交到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或專戶銀行,將《××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及附屬檔案提交至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或專戶銀行。
第三十八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或專戶銀行在營業日的15:00之前收到代理銀行提交的《××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及附屬檔案,應在當日的16:00之前將資金劃往代理銀行清算賬戶。15:00之後收到的,須將資金在下一營業日及時劃出。
第四節 差錯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代理銀行、預算單位等部門應認真辦理財政國庫資金支付業務。如有差錯,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遵循“誰的差錯誰更正,誰的差錯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十條 代理銀行、收款人開戶銀行發現《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支付結算憑證及所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賬號與戶名不符、大小寫金額不符、簽章與預留印鑑不符、簽發日期與提交日期不符等錯誤時,應及時作退票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代理銀行與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清算資金不一致時,雙方應認真核對,查明原因,及時辦理更正。
第四十二條 代理銀行系統內在辦理資金匯劃、同城票據交換等業務出現差錯時,按照有關制度規定進行更正。
第五章 查詢與對賬
第四十三條 代理銀行根據市財政局、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和預算單位的要求,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提供實時查詢服務,供其查詢本單位的當日及歷史發生額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代理銀行、預算單位之間要建立相應的對賬制度,加強日常賬務核對,保證各方賬目記錄相符。
(一)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每日向市財政局提供國庫單一賬戶庫存表,核對國庫單一賬戶庫存餘額。
(二)代理銀行每月2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前向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和市財政局提供上月的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對賬單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對賬單(附屬檔案五),核對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與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之間的清算發生額。
(三)代理銀行每月及時為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提供對帳單,核對月度財政授權支付發生額。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和市財政局對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業務進行管理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財政局、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代理銀行、預算單位之間的憑證傳遞要建立《憑證交接登記簿》,嚴格憑證傳遞和登記手續。《憑證交接登記簿》應註明交接時間、提交人、接收人、金額等,確保憑證傳遞到位,並予以明確責任。
第四十七條 營業終了,因特殊原因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出現餘額時,代理銀行應造冊登記,註明原因備查,並將有關信息於次日上午反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和市財政局。
第四十八條 代理銀行應當按規定格式和要求編報《財政支出日報表》和《財政支出(旬)月報表》。
代理銀行按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向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報送前一工作日的《財政支出日報表》。報表按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的類、款、項編報。
代理銀行旬後1日、月後2日(法定節假日順延)向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報送上一(旬)月的《財政支出(旬)月報表》。報表按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的類、款、項編報。
第四十九條 代理銀行內部資金清算實施細則,由代理銀行自行制定。
第五十條 代理銀行管理零餘額賬戶,對本系統經辦行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資金匯劃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財政性資金及時撥付。
第七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五十一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代理銀行、預算單位等各相關部門應認真按規定辦理財政國庫資金支付業務,加強賬戶管理,遵守結算紀律。未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業務的,責任由違反方承擔。
第五十二條 市財政局簽發的《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金額與《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的匯總金額不符,《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的收款人與實際的收款人不符,國庫單一賬戶的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代理銀行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開具的申請劃款金額,造成損失的,由市財政局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 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手續與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清算,造成代理銀行損失的,由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或《××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填寫有誤、《××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或《××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的金額與《申請財政性資金劃(退)款匯總清單》的金額不一致,導致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未能及時與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清算,造成代理銀行損失的,由代理銀行承擔責任。
第五十五條 預算單位向代理銀行提交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因賬戶開設、變更與撤銷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等原因,造成財政性資金流失和代理銀行損失的;或因預算單位向財政部門提交的《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中收款人信息錯誤,導致市財政局簽發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錯誤等,造成財政性資金流失和代理銀行損失的,責任由預算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代理銀行未及時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或違犯規定,將財政性資金支付給收款人以外的個人和單位,由代理銀行承擔責任,並負責追回錯劃款項,除按占用時間和金額支付應付利息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五十七條 代理銀行在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中,存在向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國庫部門申請劃款金額超過代理銀行實際清算金額行為的,由代理銀行承擔責任,並及時退回多劃款項,除按占用時間和金額支付利息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五十八條 代理銀行在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中,存在占壓零餘額賬戶的貸方餘額資金行為的,由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和《財政授權支付憑證》由市財政局統一印發;《××銀行××支付申請劃款憑證》和《××銀行××支付申請退款憑證》由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統一印發。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與臨沂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開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