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共八章九十四條,於2002年12月16日起施行。這是為加強水利財政性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水利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結合水利部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文號:水經調〔2002〕551號
  • 發布時間: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 發布單位:水 利 部
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水利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第一節 水利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設立,第二節 水利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第三節 水利財政性資金賬冊的管理,第三章 用款計畫,第四章 財政直接支付程式,第一節 基本程式,第二節 工資支出,第三節 工程採購支出,第四節 物品、服務採購支出,第五章 財政授權支付程式,第六章 對 賬,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第八章 附 則,

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關於印發《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水經調〔2002〕551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028號),結合我部實際,我們對《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水經調〔2001〕501號)停止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水 利 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財政性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水利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水利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下列水利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
1.財政預算內資金;
2.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國家統借統還的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支付,按相關規定執行;其國內配套水利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支付管理,暫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財政部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四條 水利財政性資金必須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下列賬戶進行支付:
1.財政部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零餘額賬戶(簡稱財政部零餘額賬戶,下同);
2.財政部在商業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的零餘額賬戶(簡稱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下同);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批准預算單位開設的特殊專戶(簡稱特設專戶,下同)。
第五條 水利財政性資金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銀行賬戶由財政部持有和管理,未經水利部報財政部許可,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設立、變更或撤消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任何一類銀行賬戶。
第六條 預算單位應按季編制分月用款計畫,並按照批覆的用款計畫使用資金。
第七條 水利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提出支付申請,經主管單位逐級審核和財政部批准後,由財政部向代理銀行(系指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中,由財政部確定的、具體辦理財政性資金業務的商業銀行,下同)簽發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財政部的支付指令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的供應商等,下同)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預算單位,下同)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的授權自行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預算單位的支付指令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或用款單位。尚未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的單位,其水利財政性資金由其有關上級預算單位通過零餘額賬戶撥付。
第八條 水利部為一級預算單位;向水利部直接申請支付並有下屬預算單位的為二級預算單位,依次可向下再分為三級、四級、五級等預算單位;只有本單位開支,無所屬預算單位的為基層預算單位,基層預算單位一般為一個獨立核算的單位。各級預算單位的本級開支,視為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預算批准後,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職責,並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十條 水利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應當堅持按財政預算、分月用款計畫、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式支付的原則。

第二章 水利財政性資金銀行

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節 水利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設立

第十一條 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的預算單位,應當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逐級向主管單位和財政部提出開設零餘額賬戶的申請,並辦理預留印鑑手續。
第十二條 開設特設賬戶申請由水利部統一提出並報財政部審批。預算單位在收到水利部的通知後,方可辦理具體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申請設立銀行賬戶時,應提出開設銀行賬戶申請,填寫《財政授權支付銀行開戶情況申請表》(附表一〔略〕),逐級報主管單位審核、匯總後,由水利部填寫《財政授權支付銀行開戶情況匯總申請表》(附表二〔略〕)並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四條 設立銀行賬戶申請經財政部批准後,水利部書面通知二級預算單位,並由二級預算單位按預算管理級次逐級向下通知。申請設立銀行賬戶的預算單位應填寫《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資金撥款印鑑卡》(附表三〔略〕),自留一份,逐級報各級主管單位留存一份;水利部填寫《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預算資金撥款印鑑卡》(附表四〔略〕),自留一份,連同所屬預算單位報送的《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資金撥款印鑑卡》一併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查同意後,書面通知代理銀行,為各預算單位開設賬戶。
第十五條 印鑑卡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附《撥款預算科目名稱》。在《撥款預算科目名稱》中,科目編號是指預算科目代碼,名稱是指預算科目名稱,財政部主管司是指財政部農業司。
第十六條 印鑑卡內容如需變動,預算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填寫《預算單位印鑑卡變更申請書》(附表五〔略〕),逐級報主管單位審核;二級預算單位應在收到變更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報水利部;經水利部報財政部審查同意後,預算單位應重新填寫《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撥款印鑑卡》,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同時還應按代理銀行的要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預算單位增加、變更、撤銷銀行賬戶,要按本辦法第十條至十五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一個基層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零餘額賬戶。

第二節 水利財政性資金銀行

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水利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水利財政預算內資金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通過財政部零餘額賬戶辦理;財政授權支付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辦理;特殊專項支出通過特設專戶辦理。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等,以及財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項。
第二十二條 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只能用於財政部授權預算單位支付額度內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上級主管單位賬戶和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不得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提取和使用現金。
第二十三條 有內部報賬單位(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內部管理單位)的預算單位,應合理確定內部報賬單位的備用金額度,當內部報賬單位的備用金達不到確定的額度時,預算單位可從零餘額賬戶劃撥資金予以彌補。
預算單位確定的內部報賬單位備用金額度,應報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特設專戶用於財政部批准的特殊專項支出。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將該專戶資金與本單位的其他銀行賬戶資金相互轉存。

第三節 水利財政性資金賬冊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層預算單位應按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後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按資金性質進行會計核算、登記會計賬簿。
為加強水利財政性資金管理,基層預算單位還應按類、款、項設定一套用款額度日記賬,輔助核算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計畫和授權支付額度的收付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單位應按直屬單位設定輔助賬冊,按類、款、項分別反映所屬單位水利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計畫的批覆和支付情況、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批覆及支用情況。其中基本建設、科技三項費和專項類支出還要記錄到具體項目。
第二十七條 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並完善後,水利財政性資金賬冊體系,應採用電子化的手段進行管理。

第三章 用款計畫

第二十八條 用款計畫是辦理水利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重要依據。預算單位應依據批覆的部門預算或部門預算控制數和項目進度,認真測算需用資金,按本細則規定科學、合理地編制用款計畫。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則編制,專項支出按照項目實施進度編制。
第二十九條 用款計畫包括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畫和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畫。
第三十條 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畫包括:年度財政投資額5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採購支出、單件商品或單項服務購買額10萬元(含)以上的物品、服務採購支出和工資支出;授權支付用款計畫為納入直接支付用款計畫以外的所有開支。
第三十一條 預算單位應填制《基層預算單位分月用 款計畫表》(附表六〔略〕)。基本建設、科技三項費、專項類支出用款計畫按具體項目填寫,其他類支出用款計畫按項級科目填寫。
第三十二條 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畫應逐級報主管單位審核、匯總;水利部應填制《中央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畫匯總表》(附表七〔略〕),連同所屬預算單位填制的《基層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畫表》一併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三條 流域機構應在每年11月20日前將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計畫報送水利部,每年的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別報送第二、三、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計畫。
其他二級預算單位應在每年11月20日前將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計畫報送水利部,每年的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前分別報送第二、三、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計畫。
第三十四條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計畫原則上根據水利部下達的部門預算控制數編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根據水利部下達的部門預算數編制。當水利部下達的部門預算數與部門預算控制數相差較大時,應根據部門預算及時調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計畫。
第三十五條 水利部在收到財政部批准的分月用款計畫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批覆下達二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依預算管理級次逐級及時轉批下達。
當財政部主管司局通知調整我部上報的用款計畫時,水利部應對二級預算單位的用款計畫進行相應調整,並將調整數及時通知二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應對所屬單位的用款計畫進行調整並將調整數及時向下通知(依次向下通知到基層預算單位並相應調整用款計畫);二級預算單位應在收到水利部調整用款計畫通知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後的用款計畫報水利部,水利部將調整後的用款計畫正式報財政部。
第三十六條 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發生追加、追減調整變化,水利部應在收到財政部預算調整檔案後及時確定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調整數,並通知二級預算單位調整或補報用款計畫,水利部匯總後報財政部。
第三十七條 分月用款計畫一般不作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預算單位應在用款月度前25天提出調整申請並逐級報主管單位審核;二級預算單位應在用款月度前15天報水利部,水利部在用款月度前10天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
1.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水文、地質變化、工程塌方、工程進度加快或採取趕工措施等影響工程正常進展,或發生重大工程索賠、重大設計變更等可能造成超計畫用款的;
2.用款計畫批覆後新發生的、事先無法預料的緊急支出項目;
3.政策性因素造成超計畫用款的;
4.其他需調整用款計畫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九條 預算單位依據用款計畫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和財政授權支付手續。
預算單位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時,因項目進度等特殊原因需超計畫用款時,應及時將直接支付申請書及書面說明檔案逐級報主管單位審核,經水利部報送財政部。
預算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批准的用款計畫辦理財政授權支付,不得超額度支付。

第四章 財政直接支付程式

第一節 基本程式

第四十條 預算單位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水利財政性資金包括工資支出、工程採購支出、物品和服務採購支出。
第四十一條 預算單位需要財政直接支付時,應填寫《中央基層預算單位支付申請書》(附表八〔略〕),逐級報主管單位審核後,由二級預算單位報送水利部。
第四十二條 支付申請經二級預算單位審核後,應報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審核並簽署意見。需跨省(市)報二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的,應在報二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前,經當地財政專員辦審核並簽署意見。預算單位應按財政部門的要求向財政專員辦和其直接主管單位提供支付憑證。
第四十三條 二級預算單位與財政專員辦對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的審核意見不一致時,應與財政專員辦進行協商;經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簽署審核意見並附說明材料報水利部,由水利部與財政部按規定確定是否支付。
第四十四條 支付申請應按支出類型(工資支出、工程採購支出、物品和服務採購支出)分別填寫,一類填寫一張申請書;對每一類支出要按款分項填寫;專項支出要按具體項目填寫。
第四十五條 水利部審核、匯總二級預算單位報送的支付申請後,按規定填制《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附表九〔略〕),連同所屬單位的《中央基層預算單位支付申請書》一併報財政部國庫支付執行機構。
第四十六條 支付申請經財政部批准、代理銀行付款後,基層預算單位應將代理銀行開具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附表十〔略〕)作為收到和付出款項的原始憑證。代理銀行付款後出具的工資明細表作為工資支付的原始憑證。
第四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向二級預算單位提供代理銀行付款後開具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複印件),並由二級預算單位逐級通知直接支付項目的各級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 預算單位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的經辦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相對穩定,要確定第一經辦人和第二經辦人;支付申請一般由第一經辦人填制,第一經辦人不在時,由第二經辦人填制。
辦理直接支付申請的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經辦人的簽字及印章式樣應報直接主管單位備案。同時二級預算單位及基層預算單位的上述資料應報水利部備案。

第二節 工資支出

第四十九條 工資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財政部國庫支付執行機構通過代理銀行將工資直接支付到個人工資賬戶。
第五十條 工資發放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範圍是水利部各級行政和事業單位中由財政撥款支付的在編人員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工資支付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有關政策。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的工資項目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標準及國家統一規定的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等;中央單位按規定享受的地方政府人事部門和財政部門發布的補貼、津貼和獎金等。
第五十二條 工資直接支付時的代扣款項,是指國家政策規定必須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等款項。國家政策規定之外應由個人繳納的款項不列入代扣項目。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費等按規定應由預算單位負擔的部分,採用授權支付方式從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
第五十三條 水利部機關行政人員的工資發放,由水利部根據編制部門和人事部門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單位的人員編制、實有人數、工資標準、代扣款項等數據,報編制部門和人事部門審核,並通過人事部門於每月25日前將審核結論送財政部。
第五十四條 每月初,二級及二級以下預算單位的財務部門應會同人事部門將應由財政發放的工資清單,逐級報主管單位審核、匯總;二級預算單位應於每月20日之前將所屬預算單位工資清單報水利部;水利部填制《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連同各基層預算單位工資清單一併於每月25日之前報送財政部國庫支付執行機構。
第五十五條 預算執行中,各單位發生增人增資、減人減資、正常工資變動及津貼、補貼變化等情況,水利部應在變動當月20日之前,將部機關行政人員工資變動情況和變動後的人員工資一併匯總報人事部。
二級及二級以下預算單位應將變動情況和變動後的工資清單逐級報主管單位審核、匯總;二級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應會同人事部門審核、匯總所屬各級預算單位工資變動情況及工資清單,並在發生變動的當月20日以前上報水利部;水利部經濟調節司會同人事勞動教育司審核匯總後,在當月25日以前報財政部。

第三節 工程採購支出

第五十六條 工程採購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採購設備、建築安裝工程、工程監理和設計等年度財政投資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含)的支出。
第五十七條 工程採購支出需要財政直接支付時,由預算單位依據批覆的年度部門預算、分月用款計畫、工程項目實際進度和有關支付憑證(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項目,還需要按財政部有關規定提供相關的政府採購檔案),按規定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並按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支付憑證。
本條所規定的支付憑證包括:工程承包契約、購(供)貨契約或招標採購的中標供貨契約等檔案、票據的複印件、設備或材料採購清單、預付工程款支付憑證、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工程價款結算單(或支付月報)等檔案、憑證的複印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分月用款計畫批覆複印件。
第五十八條 財政直接支付原則上按月申請。預算單位直接支付申請應逐級上報主管單位審核;對預算單位手續齊全的財政直接支付申請,二級以下主管單位應於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後報二級預算單位及財政專員辦審核,二級預算單位及財政專員辦應於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報水利部;水利部於2個工作日內匯總、審核完畢並報送財政部國庫支付執行機構。
第五十九條 工程項目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設備採購、工程監理費、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通過財政部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直接支付到承包商、供貨商、土地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收款人。
第六十條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按照契約有關條款,在保修期滿後按規定程式支付給承包商等收款人。
第六十一條 有多項資金來源的項目,按照融資比例、工程進度支付財政性資金。預算單位在報送支付申請書的同時,還應出具各項資金到位情況的書面證明並經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如果其他來源資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於財政性資金支付進度50%的,其財政性資金支付申請將暫緩或停止辦理。
第六十二條 建設項目概算及財政預算的調整,要按原報程式審批。在調整申請未批覆前,原則上暫停支付資金;在項目概算、預算調整正式批覆後,按新的項目概算和預算調整支付計畫,辦理資金支付。
對由於政策性因素、水文、地質、工程塌方、異常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超概算或超預算的情況,為確保項目的正常進度和實施,在申請概算或預算調整的同時,可由項目建設單位寫明情況,按規定的支付程式逐級上報水利部,水利部作為特殊情況向財政部提出支付申請。
第六十三條 按照不改變建設單位原有管理級次和職責許可權的原則,實行多級建設管理的建設單位,當下級項目管理單位不是一級預算單位時,工程價款、設備物資採購等支出,統一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向其主管單位提出支付申請,通過直接支付方式,由財政部直接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但具體結算手續,可仍按建設單位內部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收款人直接向其項目管理單位辦理。
第六十四條 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採購支出部分(建築安裝工程、設備採購、工程監理等支出),要按財政部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需要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還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履行招標投標程式。

第四節 物品、服務採購支出

第六十五條 物品、服務採購支出是指列入財政部頒發的《政府採購品目分類表》中的單件物品或單項服務1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支出以及未列入《政府採購品目分類表》的單件物品或單項服務1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支出。特殊情況的,經二級預算單位報水利部認定並經財政部批准後,可不作為物品、服務採購支出管理。
第六十六條 基層預算單位需要支付物品、服務的採購款項時,應依據批覆的年度部門預算、分月用款計畫和有關支付憑證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
前款所規定的支付憑證包括購貨票證、購(供)貨契約、招標採購的中標供貨契約等檔案、相關票證的複印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分月用款計畫批覆複印件等。
第六十七條 預算單位支付申請應及時逐級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核,二級預算單位及財政專員辦審核後報水利部,水利部匯總、審核後報送財政部國庫支付執行機構。
第六十八條 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物品、服務的採購支出,要按財政部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需要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還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履行招標投標程式。

第五章 財政授權支付程式

第六十九條 財政授權支付適用於未納入工資支付、工程採購支出、物品和服務採購支出管理的購買支出和其他支出。包括:單件物品或單項服務不足10萬元人民幣的購買支出、年度投資不足50萬元人民幣的工程項目支出、建設單位管理費支出、特別緊急的支出;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條 年度投資50萬元以上且根據項目總體規劃需分別由若干個基層預算單位實施建設管理的項目,分開後單項年度投資不足50萬元的,該單位的工程採購支付可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進行。
第七十一條 預算單位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時,要按規定填制《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附表十一〔略〕),並按代理銀行的規定填制其他相關銀行憑證,通知代理銀行支付現金或辦理轉賬業務。
第七十二條 代理銀行提供的《財政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中所確定的月授權資金額度未用完時,可累加使用。
第七十三條 基層預算單位應根據代理銀行付款後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回單和其他相關單據及時登記有關賬簿,並與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核對,發現錯誤及時通知代理銀行更正;各級主管單位在收到代理銀行出具的《財政支出日(旬、月)報表》後,應及時登記有關輔助賬簿。
第七十四條 預算單位需要從銀行支取現金時,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從零餘額賬戶提取。
第七十五條 預算單位使用支票結算時,不能確定收款人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和支付金額時,《財政授權支付憑證》中相關欄目可以不填寫,但必須在結算方式欄中填寫所使用的支票號碼。
第七十六條 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需辦理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的,可與代理銀行簽訂協定,授權代理銀行在接收到煤、電、水、電信等公用企業提供的收費通知單後,從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劃撥資金,並相應扣減預算單位對應項級科目下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第七十七條 預算單位授權支付時,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前發生退票的,由預算單位核實原因後重新通知代理銀行辦理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後,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在資金退回當日(超過清算時間在第二個工作日)代理銀行應通知預算單位並按原渠道恢復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第七十八條 每月初,預算單位應向主管單位報送上月《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支出月報表》(附表十二〔略〕),按類、款、項反映當月直接支付、零餘額賬戶支付的實際支用情況。逐級報主管單位核對、匯總後,二級預算單位應在每月10日前報水利部;水利部核對、匯總後於每月15日前報財政部國庫支付執行機構。
第七十九條 特別緊急支出是指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水利部認定並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批准的特別緊急事項的支出。特別緊急支出可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辦理。
第八十條 因特別緊急支出,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額度不足時,預算單位應及時向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可先電傳或發電子郵件、後補正式申請),要求調增授權額度,並說明調整原因、調整科(項)目、調增的額度等。二級預算單位確認後報水利部,經水利部報財政部批准後調增授權額度。
第八十一條 按照不改變建設單位原有管理級次和職責許可權的原則,實行多級建設管理的建設單位,當下級項目管理單位不是一級預算單位時,可按經上級主管單位批准的建設單位內部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應付給下級項目管理單位的建設管理費等,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支付到下級項目管理單位的銀行存款戶。

第六章 對 賬

第八十二條 每月初基層預算單位將上月的零餘額賬戶支出情況和代理銀行核對無誤後,分預算科目類、款、項逐級匯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二級預算單位於10日前將所屬各級預算單位上月零餘額賬戶支出情況(含電子文檔)報水利部。
第八十三條 年度終了,基層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對截止12月31日時點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下達、使用、餘額等情況進行對賬簽證。代理銀行將按財政部規定對基層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餘額進行註銷,銀行對賬簽證單作為基層預算單位年終餘額註銷的記賬憑證。
基層單位依據對賬簽證單和財政直接支付指標結餘一同分預算科目類、款、項,填寫《預算單位年度預算結餘資金申報核定表》(附對賬簽證單複印件)逐級匯總上報,二級預算單位應於1月10日前報水利部。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四條 各級主管單位在水利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1.指導所屬預算單位做好財政性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2.指導所屬單位辦理開設財政性資金賬戶手續;審核、上報所屬單位預算撥款印鑑卡;
3.組織和指導所屬單位按批覆預算編制用款計畫;逐級審核、匯總、上報所屬單位用款計畫;逐級批轉所屬單位用款計畫;
4.逐級審核、匯總、上報所屬單位直接支付申請;
5.指導所屬單位按規定使用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6.配合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單位對所屬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八十五條 基層預算單位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1.按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2.按規定提出設立財政性資金賬戶申請,辦理預算單位預留印鑑手續;
3.按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制並上報用款計畫;
4.按批覆的用款計畫提出直接支付申請、簽發財政授權支付令;
5.按招、投標法的規定,做好本單位招標、評標工作;
6.實施本單位項目管理、控制工程進度、確保工程質量;
7.配合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單位對本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支付及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八十六條 各級預算單位財務部門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具體職責是:
1.做好本單位財政性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對下級單位的財政性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給予指導;
2.按規定填寫開設財政性資金賬戶申請和印鑑卡,辦理具體開戶手續;組織和指導所屬單位財務部門提出開戶申請、填寫印鑑卡、辦理開戶手續;審核、匯總、上報所屬單位開戶申請和印鑑卡;
3.在有關職能部門的配合下,按批覆預算,具體編制本單位用款計畫;審核、匯總、上報所屬單位用款計畫;批轉所屬單位用款計畫;
4.參與招、評標和契約簽訂工作;
5.按批覆用款計畫提出本單位直接支付申請、按財政授權支付管理規定填寫財政授權支付令;審核、匯總、上報下級單位直接支付申請;
6.審查本單位各類支出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並按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支付憑證;
7.配合財政部門及上級主管單位對本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財政性資金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八十七條 各級主管單位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審核中應遵循的原則是:
1.按照《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審核所屬單位的用款計畫和支付申請;
2.按照批覆的部門預算審核所屬單位的用款計畫;
3.按照批覆的用款計畫、契約條款的規定、所屬單位的支付申請、項目進度和實際用款進度審核所屬單位的支付申請。
第八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單位有權拒絕受理所屬單位的支付申請:
1.無預算、超預算申請使用資金的;
2.自行擴大預算支出範圍申請使用資金的;
3.申請手續及提供的檔案不完整,有關審核單位沒有簽署意見或加蓋印章的;
4.未按規定程式申請或越級申請使用資金的;
5.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
6.工程建設出現重大問題的;
7.其他可能造成拒付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主管單位對各級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情況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1.是否按規定程式、批覆的預算、用款計畫或額度、契約條款、項目進度申請和使用資金;
2.支付憑證是否真實、合法,上報的資料、信息是否及時、準確;
3.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標、評標;
4.是否利用報賬單位轉移、隱匿財政性資金;
5.是否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信息騙取財政性資金;
6.是否有其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財政性資金嚴重流失的行為。
第九十條 水利部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各級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情況的監督與審計。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有關年終結餘的現行財政、財務政策暫不改變,具體操作辦法待財政部明確後另行下達。
第九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九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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