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12月1日
  • 對象:水利部直屬單位
  • 目的:規範水利預算資金管理
水利部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算管理審計,第三章 預算編制審計,第四章,第五章 預算執行審計,第六章 決算審計,第七章 責任追究,第八章 附則,

水利部檔案

水監[2004]496號
部直屬各單位:
現將《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部審計室反映。
附屬檔案:《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
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
2004年12月1日
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預算資金管理,強化預算審計監督,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預算、審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級預算審計,是指部屬預算單位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級及其所屬單位預算的管理、編制、批覆、執行和決算進行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中央級預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級、部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以及按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的預算審計工作。
第四條 預算審計實行"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肅紀律,責任追究"原則。各級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預算資金的有效性進行審計監督;上級審計機構對下一級單位的預算審計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預算審計由審計機構於每年上半年組織實施。審計機構應當在預算單位年度決算編制完成後,及時按照本單位領導的要求,組織開展預算審計,並於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單位領導提出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第六條 各級預算主管機構、預算單位在編制、上報年度預算、決算的同時,應將本單位預算、決算報送同級審計機構,並配合審計機構做好預算審計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審計

第七條 預算組織管理審計。審計主管單位、預算單位預算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職責是否明確。
第八條 預算管理制度審計。審計主管單位、預算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與預算管理相適應的內控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包括預算資金管理制度、契約管理制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等。
第九條 預算管理是否符合綜合預算、收支平衡;合法真實、公平透明;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肅紀律,追蹤問效原則。

第三章 預算編制審計

第十條 預算編制依據審計。審計預算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以及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定額、工作規範;是否依據核定的機構、職責、人員編制,結合本單位事業發展計畫、工作任務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編制預算。
第十一條 收入預算編制審計。審計預算單位是否在認真分析近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增減變動因素基礎上,按照收入來源,依法、合理、完整地測算編制預算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的編制、申請和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程式;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項目是否真實、合法,收入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人為低估、隱瞞收入的情況。
第十二條 支出預算編制審計。
(一)基本支出預算編制。是否符合"綜合預算、優先保障、定員定額"管理的原則。人員經費支出是否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等標準和適用範圍,按預算支出科目逐項計算編列;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是否依據有關定額標準按預算支出科目逐項測算、編列。
(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是否遵循了"綜合預算、科學論證、合理排序"的原則。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預算資金使用範圍,充分體現單位職責履行、工作任務完成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是否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項目的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同一項目有無多渠道申請資金,重複編列預算項目的問題。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支出預算編制審計。列入政府採購範圍和限額採購標準的採購品目和項目,是否按規定編制了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四條 預算報告審計。預算編制說明書是否符合預算編制的要求;預算報表的內容與格式是否符合規定,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數字勾稽關係是否準確。

第四章

預算的報送、審查與批覆審計
第十五條 預算報送審計。審計單位預算的編制與上報是否符合"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式,是否根據預算編報要求,及時編制本單位年度建議預算和預算草案,是否按規定的格式、時間和方式報送建議預算和預算草案報告。
第十六條 預算審查審計。審計預算主管部門是否嚴格審查預算單位建議預算和預算草案,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預算下達與批覆審計。審計預算主管部門是否及時下達各預算單位預算控制數,是否按規定及時批覆預算;批覆的預算是否細化到項目或項目單位;預算分配的方式、程式、資金投向是否合規,有無越權化整為零審批項目,造成資源配置不公和效率低下的情況;是否存在預留分配指標以及超預算、無預算和改變預算用途批覆預算問題。

第五章 預算執行審計

第十八條 收入預算執行審計。審計納入預算的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實現;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來源是否合規,有無亂收費、亂攤派;收入是否如實入賬,有無截流、轉移、坐支、挪用,私設"小金庫";預算外收入項目和罰沒的票據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其他收入是否依法計繳各項稅款;預算外收入是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應上繳財政專戶的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繳。
第十九條 支出預算執行審計。
(一)預算資金撥付審計。審計納入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單位和項目,是否根據投資計畫與批覆的預算,科學編制用款計畫,按照有關支付程式和手續申請領撥資金;非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是否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結合資金實際到位情況,按規定的程式、手續及時、足額支付。
預算主管機構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管理級次、用款計畫和工作進度,及時、足額撥付款項,有無滯留、擠占、挪用等問題;是否存在無預算、無用款計畫、超預算、超計畫撥款;是否存在越級辦理預算撥款或向非預算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對於有上、下級預算隸屬關係的,是否存在以契約、協定名義轉撥預算經費問題。
(二)基本支出預算執行審計。審計預算單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嚴格控制各項基本支出;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是否存在相互擠占、挪用或改變支出用途,有無違反規定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問題。
(三)項目支出預算執行審計。預算單位是否按照批覆的支出預算組織實施項目;項目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擠占、挪用、轉移和損失浪費;項目支出有無用於基本支出;是否以合法、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列支;項目的變更、調整或終止,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項目管理是否建立績效考評、追蹤問效制度,資金的使用是否達到預期效益。
第二十條 績效審計。審計單位經費的使用效益。經費的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的,行政單位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職責,向社會提供了有效的服務;事業單位是否完成了事業任務,事業計畫的完成情況,完成情況的好壞;事業單位業務活動對其本身產生的經濟效益;事業單位業務活動產生的社會效果;經費的使用是否合理節約,是否存在損失浪費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審計。審計實行政府採購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採購預算、資金管理、組織方式、運作程式、契約簽訂與履行、監督檢查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資產、負債審計。審計預算單位資產、負債是否真實、完整,各類結存資金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債權、債務、往來款項是否及時清理,長期投資是否達到預期效益,資產的處置、處理是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銀行賬戶審計。審計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是否符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有無多頭開戶、出租出借賬戶以及賬戶之間違反規定相互劃撥資金等問題。
第二十四條 預算調整審計。審計單位預算執行中辦理預算調整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調整預算、改變預算用途問題;由於單位變更或行政隸屬關係變化,需要調整預算的,是否按照經批准的預算劃轉方案,在改變財務關係的同時,及時辦理預算劃轉。

第六章 決算審計

第二十五條 決算前清理。預算單位在年度終了進行決算時,是否及時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帳工作。對年度預算執行中發生的上下級之間按照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是否及時辦理結算。
第二十六條 決算的編制。預算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決算編制辦法進行決算;是否存在把已納入本年度預算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或者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是否存在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預算外,或者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預算內等隨意調節收入、支出現象;預算單位年度決算和有關的會計報表數據是否真實、準確,勾稽關係是否正確;決算說明書內容是否完整、指標分析是否科學。
預算主管機構匯總決算的各項數據,是否以經過核實的基層預算單位會計數據為準,是否存在以估計數字替代基層單位數據,或者隨意調整、編制虛假決算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決算上報和批覆。預算單位決算是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上報;預算主管機構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對所屬預算單位的決算進行批覆;批覆決算與上報決算不一致時,預算單位是否及時調整決算。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構在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責成被審計單位(部門):
(一)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預算收入;
(二)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帳目;
(五)採取其他糾正措施。
第二十九條 預算單位違反預算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構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建議預算主管機構核減下年度基本支出預算;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審計機構審計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預算有關的財務情況和會計資料的;
(二)違反規定審核、批覆、下達預算單位收支預算和審核、批覆財務決算的;
(三)提供虛假數據、契約、發票,編制虛假預算、決算的;
(四)隱瞞預算收入,設定賬外賬和"小金庫"的;
(五)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造成預算資金損失浪費的;
(六)預算執行中擠占、挪用、轉移、虛列預算資金的;
(七)其他違反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預算審計時,應當嚴格執行審計程式,做到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水利部直屬預算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