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水利部門及所屬單位(以下均簡稱為“單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明確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監督的若干意見》(水經調[2002]394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管理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03.04.21
  • 實施日期:2003.04.21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監[2003]154號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利部門及所屬單位(以下均簡稱為“單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明確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監督的若干意見》(水經調[2002]39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直屬各單位及其所屬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各單位所屬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的審計業務,是單位擴大內部審計監督覆蓋面的重要實現形式,是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的重要職責,單位所有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應統一由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負責辦理。財務檢查委託社會審計業務,以財務監督部門管理為主;其它審計業務,以審計部門管理為主。
單位應加強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現有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人力資源。
第四條 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負責辦理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範圍為:驗資、年度報表查證、資產評估、基建工程預決算、經濟責任、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審計業務。但領導專門批示交辦、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審計業務一般不直接對外委託。
第五條 單位需要進行委託社會審計的業務,應向上級內部審計部門提出申請;單位的職能部門需要進行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應向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提出申請。內部審計部門接到申請後,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單位全年審計工作計畫和現有內審人力資源,確定是否對外委託。如需對外委託應由接受申請的內部審計部門商財務監督部門制定出委託審計工作方案,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當收集社會審計機構的資信、業務質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委託一般性的社會審計業務,應當初選兩個以上的社會審計機構,在審查資格資質,比質量、比信譽、比服務的基礎上,在單位監察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選定社會審計機構。對大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審計項目,採取招標的方式選定社會審計機構。
第七條 單位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應當簽訂書面協定,並且要求社會審計機構出具承諾函。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負責社會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協調,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
第八條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結束後,應直接向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和相關資料,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委託審計工作方案,進行審核。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業務,需將審計底稿原件交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歸檔。社會審計機構應保守被審計對象的秘密,不得在單位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主持的場所之外使用委託審計業務資料。
第九條 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依據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正式審計報告,提出審計和檢查的意見和建議,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監督落實,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第十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做好委託社會審計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委託程式和方法、質量監督機制和後續審計和檢查制度。根據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實行分級分權管理,明確各級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及審計、財務檢查人員責任,制定考核辦法並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水利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單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監督指導,保證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嚴格管理,對成績顯著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管理混亂、造成損失和嚴重後果的單位應當給予批評。對社會審計機構不能正確有效履行審計業務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當給予糾正,並逐級上報,必要時向社會審計機構行業管理部門反映,對社會審計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通報;建立準入制度和措施,在一定時限內,單位不得對被通報社會審計機構委託辦理審計業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情況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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