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直屬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審計辦法》是水利部為了加強部直屬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的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保障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提高政府採購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廉政建設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直屬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審計辦法
- 包括:政府採購預算、計畫的編制和審批
- 保障:政府採購活動公開
- 目的:加強部直屬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監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執行審計,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 政府採購審批與備案執行情況審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章 政府採購形式和方式審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章 政府採購程式審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六章 政府採購契約審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七章 政府採購資金審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八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部直屬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的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保障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提高政府採購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水利部直屬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審計,是指部直屬預算單位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級及其所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中央預算有直接經費領撥款關係的水利部本級、部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政府採購審計工作。
第四條
政府採購審計包括:政府採購預算、計畫的編制和審批,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單位分散採購的範圍和工作程式,政府採購事項的審批、備案與契約管理,政府採購資金的審計等。
第五條
上級審計機構對下級審計機構的政府採購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政府採購審計工作由審計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審計機構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承擔。
審計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及《水利部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被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的政府採購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政府採購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政府採購信息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和水利部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六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政府採購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政府採購的招投標及其他採購方式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執行審計
第八條
政府採購預算及執行審計
一政府採購項目是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二政府採購項目及採購資金預算是否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有無應列而未列的問題;
三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是否進行調查研究、有無弄虛作假問題;
四年中因追加預算、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調整或不可預見的原因而需要補報的政府採購項目,是否在政府採購活動開始前補報政府採購預算;
五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或補報手續的政府採購、突破預算實施的採購項目;
六納入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是否正確、完整。
第九條
政府採購計畫執行審計
一政府採購計畫是否按照本單位經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
二政府採購計畫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報送;
三政府採購計畫的變更是否依照程式進行,有無隨意變更採購計畫的情況和計畫外私自採購的行為,有無任意追加突破限額的情況;
四因特殊情況,政府採購計畫需要調整項目技術指標或需求數量的,是否在該項目實施前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要求;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的項目是否報送水利部、集中採購機構調整後再組織採購。
第三章 政府採購審批與備案執行情況審計
第十條
下列事項是否報經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一政府(部門)集中採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一條
分散採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式,是否經水利部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是否備案:
一部門預算追加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集中採購計畫和部門集中採購計畫;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進行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四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進行採購項目的情況;
五限額標準以上政府採購項目的契約副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四章 政府採購形式和方式審計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組織形式的審計
一列入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是否按規定辦理集中採購,有無採用化整為零、分解整體項目、增加採購批次等手段規避集中採購控制的情況;
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是否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有無隨意採購,擅自擴大範圍、提高標準,有無規避政府採購監管的問題。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方式的審計
一政府採購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貫徹了以公開招標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實、充分;
二是否將應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化整為零,有無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或擅自採用其他採購方式;
三是否嚴格按照已確定的採購方式和要求進行採購,有無在執行過程中自行改變採購方式等。
第五章 政府採購程式審計
第十五條
公開招投標程式的審計
一招標審計
⒈自行招標是否符合有關條件,委託代理招標是否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代理的事項;
⒉是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⒊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間;
⒋招標檔案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完整,有無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招標檔案指定特定的供應商,是否含有傾向性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標機構、採購單位和供應商相互惡意串通,虛假招標行為;
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期規定的時間前,是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招標過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的違法行為等。
二投標審計
⒈投標人是否具備政府採購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是否具備招標檔案中列舉的要求;
⒉投標檔案的編寫、密封、撤回、更正、補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及招標檔案的要求;
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其資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採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⒋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檔案的同時,是否遞交了投標保證金;
⒌投標人是否向招標採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提供不正當利益手段謀取中標。
三開標、評標與定標審計
⒈參加開標會議的人員、開標時間、開標記錄及開標程式是否符合規定,無效標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開標是否在有關監督機關監督下進行,是否公正、公開;
⒉評標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評標委員會是否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專家是否按規定抽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是否按規定迴避,評標標準和方法是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在評標時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是否對所有投標人都相同,評標的指標、標準是否科學合理,標底的編制和確定是否合規、合理、科學,評標委員會是否按規定進行評標,是否執行了評標紀律或受單位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是否在有關監督機關監督下進行;
⒊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是否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的基本條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排序,採購人是否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⒋中標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是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發布公告,並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⒌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是否有異議,招標採購單位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覆。
四中標審計
⒈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契約,所簽訂的契約是否對招標檔案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採購單位有無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契約的條件,是否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是否存在中標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行為;
⒉對中標人放棄中標、拒簽契約的,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在投標檔案中沒有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拒絕履行契約義務的,是否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邀請招標及其他採購方式程式的審計
一邀請招標程式的審計
主要審查採購項目是否符合邀請招標方式的條件,供應商是否根據資信和業績進行選擇,供應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二競爭性談判程式的審計
主要審查採購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人數和組成是否符合規定,被邀請的供應商是否符合相應資格條件,是否不少於三家,談判檔案是否符合要求。
三詢價採購程式的審計
主要審查採購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人數和組成是否符合規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是否符合相應資格條件,是否不少於三家,詢價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報價方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照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等。
四單一來源採購程式的審計
主要審查其採購行為是否符合該採購方式條件,採購項目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採購價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檔案完整性審計
主要審查政府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等是否齊全並得到妥善保存。
第六章 政府採購契約審計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契約簽訂審計
一政府採購契約的合法性、合規性
⒈政府採購契約的主體、內容、形式、程式等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⒉政府採購契約的簽訂是否符合政府採購預算、採購計畫的要求,契約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等;
⒊有關經濟契約是否按照《水利經濟契約審計簽證和備案暫行辦法》進行了審計簽證;
⒋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單位名義與供應商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是否取得採購單位的授權委託;
⒌採購單位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或服務,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契約,原採購契約其他條款是否變更,所有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是否超過原採購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政府採購契約條款和內容是否完整、明確、具體,意思表達是否清楚準確
⒈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是否規範;
⒉數量、規格、質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確;
⒊價款和酬金是否明確合理;
⒋契約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是否明確合理;
⒌違反契約的責任是否明確。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行審計
一採購單位或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否按照契約約定,對契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二政府採購契約的驗收是否由專業人員來進行,驗收記錄、驗收證明書是否齊全、完整等。重大採購項目是否委託國家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項,驗收方成員是否在驗收書上籤字;
三政府採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是否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契約,如契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契約,或者契約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變更、中止、終止的契約,審查契約變更、中止、終止是否經過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批,相關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四契約糾紛、契約違約責任是否按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條款進行及時、合理、合法的處理;
五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是否將應當備案的檔案資料提交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政府採購資金審計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資金審計
政府採購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合規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採購資金支付審計
一採購資金的申請和劃撥是否根據批准的年度採購預算,科學編制用款計畫,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資金支付;
二預付款是否符合採購契約所約定的條件(工程採購還應審查是否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和工程進度);
三支付資金是否符合採購預算、採購計畫、採購契約的要求;
四預付和結算是否由財務部門直接向供應商、勞務提供者或施工企業支付,有無採購部門或採購機構違規支付的情況;
五結算時是否扣除了預付款,是否預留了質量保證金,有無提前支付的情況。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預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構視情節輕重進行責任追究。責令改正,給以通報批評;責令退還或者追回政府採購預算資金;根據違規金額建議預算主管部門核減下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拖延審計機構要求提供的與政府採購預算及其有關的財務情況和會計資料的;
二拒絕、阻礙審計機構執行政府採購審計的;
三編制虛假政府採購預算,騙取政府採購預算資金的;
四擅自變更政府採購預算,改變政府採購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造成政府採購預算資金損失浪費的;
五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中相互擠占、挪用、轉移、虛列支出的;
六造成政府採購的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撓、破壞政府採購審計,審計機構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政府採購審計時,應當嚴格執行審計程式,做到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直屬預算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