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和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有效支撐和服務全市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等9部委《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知發規字〔2012〕110號)、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府〔2013〕111號)和《蘇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知辦〔2009〕3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業,主要是指促進專利、著作權等智力成果權利化、商用化、產業化的新型服務業。
第三條 本細則制定的各項扶持政策主要支持蘇州市區內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的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引進與發展、智慧財產權高端服務人才的引進與培養、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能力的提升等。相關扶持資金在蘇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 本細則重點支持:
(一)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總部經濟的培育。
鼓勵並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在蘇州設立總部(或區域總部)。經專家評審認定符合培育計畫的企業,對其在蘇州首次購買辦公用房給予房價款不超過10%的一次性購房補助或連續三年的不超過50%辦公用房租金補貼,(均不超過100萬元)。智慧財產權總部服務機構(或區域總部)培育計畫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狀況另行制定。
(二)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領軍人才的培養。
對獲得國家級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稱號的專業服務人才,給予一次性20萬元配套獎勵;對引進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給予20萬元安家補貼(不同時享受)。
(三)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業企業培育和引進的緊缺高層次人才,參照《蘇州市姑蘇重點產業緊缺人才計畫實施細則(試行)》(蘇辦發〔2011〕10號)給予政策扶持,經專家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20人。
(四)國家級品牌服務機構的培育。
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加強品牌建設。對總部設在蘇州市區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獲評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品牌服務機構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五)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的建設。
對國家級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最高給予80萬元支持,對省、市級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載體給予最高40萬元支持,資金自獲批之日起分兩年下達,每年各下達50%,主要用於公共服務平台、環境營造等配套服務的建設。第五條 本細則對下列機構進行一般性支持:
(一)鼓勵發展和引進優秀智慧財產權機構。
經專家評審,給予主營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務營業收入超過60%的新設立的優秀服務機構,於第一次納稅後的第二年給予一次性扶持:固定在職職工達到10人以上(專利代理機構需擁有專利代理人3人以上)的最高扶持10萬元;固定在職職工達到30人(專利代理機構需擁有專利代理人8人以上)的最高扶持20萬元。此項與第四條第一項不同時享受。
(二)對新設立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按照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府〔2013〕111號 )中相應政策給予扶持。
(三)市知識產權局設立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提升計畫。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產品的,可以申報計畫項目。
(四)根據市政府規定,市知識產權局每年發布智慧財產權購買服務需求,引導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可以參加競標,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研發的服務新產品,受到服務對象廣泛好評的,優先納入智慧財產權服務採購需求目錄。
第六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扶持資金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扶持資金申請表;
2.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納稅登記副本、行政許可批文等設立檔案複印件;
3.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簡介及經營情況;
4.其他相關材料,如國家級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的批文複印件、獲得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服務國家級從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租房購房相關材料、納稅證明等。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七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服務人才扶持資金的,應提交如下材料:
1.智慧財產權服務業人才扶持資金申請表;
2.聘用契約,繳納社保的憑證;
3.相關資質、榮譽證明材料;
4.其他相關材料。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第八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扶持資金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扶持資金申請表;
2.獲批市級以上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的檔案;
3.集聚區運營主體工商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4.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
5.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方案;
6.其他相關材料。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第九條 申請單位於每年3月份向所在區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初審後於4月份報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申請,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市財政局按國庫支付辦法下達資金。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必須依法經營。有違法行為的,自違法後果消除後一年內,不得申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扶持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騙取、截留或挪用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不得利用更名等手段重複享受扶持政策。對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並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市(區)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辦法或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