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發布時間為2015年1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 類型:意見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16日
  • 地區:四川
各市(州)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農業局、商務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著作權局、林業局:
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是提供各類智慧財產權“獲權—用權—維權”相關服務及衍生服務,促進智力成果權利化、商用化、產業化的新型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內容,是高技術服務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伴隨著智慧財產權事業的發展,我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快速發展,服務機構日益壯大,服務產品不斷豐富,服務質量和能力穩步提升。但總體上我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仍處於發展初期,還存在市場主體發育不健全、高端服務業態較少、缺乏知名品牌、複合型人才缺乏等問題。加快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有利於促進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有利於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對於提升自主創新的效能與水平,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九部委《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知發規〔2012〕110號)和《四川省科技服務業發展工作推進方案》(川辦發〔2014〕90號),加快培育和發展我省智慧財產權代理服務、法律服務信息服務、商用化服務、諮詢服務培訓服務,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市場
(一)加大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服務力度。鼓勵項目管理單位針對政府投入的重大經濟科技項目採購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論證和重要工作部署,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提供諮詢和服務。適時發布智慧財產權服務需求目錄,引導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可以參加競標,其研發的服務新產品,受到服務對象廣泛好評的,優先納入智慧財產權服務採購需求目錄。
(二)深入開展產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及《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貫標活動,推動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激發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需求。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轉移機構、大學科技園等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提升科技創新層次,保護科技創新成果,促進轉化套用。支持在川的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三)積極促進服務機構與產業園區、企業對接。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入駐“51025”產業園區,面向園區內企業提供代理、諮詢、培訓、維權、信息服務等“一站式”智慧財產權服務。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的獲權、用權、維權,特別是專利挖掘和專利布局、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維權援助、專利信息分析、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企業海外併購的智慧財產權諮詢和盡職調查、企業首次公開募股前的智慧財產權輔導和核查等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或外包服務。
二、搭建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
(四)圍繞智慧財產權獲權、用權、維權、信息、交易等服務,推動市(州)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強縣(市、區)、產業園區面向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工作站建設,構建多層次、多功能、全覆蓋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四川中心建設,發揮其人才資源優勢,帶動我省智慧財產權(專利)高端服務發展。
(五)加強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專利信息服務中心、國家專利信息利用試驗(四川)基地、國家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基地“一中心、兩基地”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資源整合和開放共享,提升智慧財產權(專利)信息公共服務能力。
(六)加強國家專利技術(四川)展示交易中心、成都國際著作權交易中心和市(州)專利展示交易平台等智慧財產權展示交易和運營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健全智慧財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做好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原產地保護等智慧財產權供需信息發布和重點項目推介,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項目供需對接活動,重點做好西博會、綿陽科博會等大型展會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原產地保護等智慧財產權展示工作。
(七)推進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深化成都、綿陽全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城市工作。推動有條件的市(州)搭建智慧財產權投融資、專利保險服務平台,組織專利項目和金融機構對接活動,支持和指導中小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
(八)加強中國(四川、成都、德陽)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舉報投訴中心建設,建立維權援助工作機制,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建立行業專利保護聯盟等維權組織、行業專利保護自律機制和重大專利糾紛應對機制,提供行業專利培訓、信息交流、法律諮詢、糾紛調解、維權等服務。
三、培育優質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
(九)鼓勵發展和引進優秀智慧財產權機構。認真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快專利代理行業發展試點省份合夥制企業或者法人單位具有2名以上合伙人、或有限責任制公司具有3名以上股東,且合伙人或者股東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的專利代理執業經歷、年齡不超過50周歲的,可享受申請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扶持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市(州)結合實際給予主營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務營業收入超過60%的新設立的優秀服務機構,於第一次納稅後的第二年給予一次性扶持。引導、鼓勵大中型專利代理機構到專利代理服務需求旺盛或專利代理人才緊缺的市(州)、縣(市、區)開設分支機構,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分支機構中專職執業的專利代理人數量可為1名。
(十)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市場競爭力。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樹立良好的服務形象,支持其做大做強,實現專業化、規模化、規範化發展。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合併、重組,擴大規模,拓展業務範圍,形成知名品牌,增強市場競爭力。
(十一)推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品牌建設,在成都、攀枝花、德陽、綿陽、宜賓、自貢、遂寧、瀘州等我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重點發展區域,培育一批基礎較好、能力較強、業績顯著、信譽優良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支持成都國家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試驗區建設,引導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人才培養
(十二)促進專利代理人才隊伍規模擴大。認真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快專利代理行業發展試點省份參加專利代理人考試的考生在當年考試合格分數線的基礎上可享受下浮一定分數的扶持政策。鼓勵我省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組織開展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強化培訓,支持有條件的市(州)對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並在本市(州)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本市(州)考生給予獎勵。對於同時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法律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其律師執業經歷視為專利代理執業經歷;對於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的人員,其從事本單位專利申請工作的經歷視為專利代理執業經歷。
(十三)開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職業培訓。通過組織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培訓活動,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選送優秀人才出國培訓、深造,推動專利代理人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四)加大智慧財產權服務人才培養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領軍人才的培養,支持有條件的市(州)對獲得國家級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稱號的專業服務人才給予配套獎勵。鼓勵開展校所合作、校企合作,聯合培養智慧財產權服務人才。鼓勵和推薦優秀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從業人員到大專院校兼職授課,將智慧財產權實務引入學歷教育體系,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人才。鼓勵和推薦優秀智慧財產權服務從業人員進入智慧財產權研究會、專利協會、著作權協會、智慧財產權聯盟等各種社團組織、行業協會任職。推薦優秀智慧財產權管理、諮詢、運營、信息分析等人才進入國家級、省級智慧財產權專家庫。
(十五)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多形式、多渠道引進人才。著力引進服務我省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成長型產業和新興先導性服務業的智慧財產權高級人才;大力引進能勝任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智慧財產權預警分析及訴訟應對、專利信息開發利用、專利運營、涉外智慧財產權服務等各類高層次、複合型人才;積極吸引海外留學人才。
五、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監督和管理
(十六)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市場法規和監管體制,規範市場秩序,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為各類智慧財產權服務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評價體系,推行智慧財產權服務標準和服務評價標準,加強分類指導,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規範化發展。
(十七)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搭建政府統計平台,充分利用並整合各有關部門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數據,適時發布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情況。
(十八)推動我省各級智慧財產權研究會、專利協會、著作權協會等智慧財產權行業組織加強能力建設。鼓勵行業組織建立並推行行業規範、服務標準、職業操守;組織開展行業調研、人員培訓和交流協作,引導會員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規範工作流程、改進內部管理,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服務市場秩序。鼓勵行業組織廣泛開展行業宣傳,引導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六、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服務環境
(十九)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運用財政資金引導和促進科技成果產權化、智慧財產權產業化,省專利實施與促進專項資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加大對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加大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搭建公共服務平台、創新服務模式等的資金支持和服務。
(二十一)鼓勵金融機構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給予信貸支持,引導信貸資金、外資和社會資本投資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鼓勵有條件的市(州)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提供重點支持。
(二十二)建立並完善重大經濟科技項目智慧財產權審議制度,強化科技創新中的智慧財產權導向,健全國家科技計畫和科技重大專項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鼓勵科技重大專項有關單位根據需要委託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提供諮詢和服務。
(二十三)各市(州)、各相關部門應充分認識加快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協調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改革發展,為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著作權局  四川省林業廳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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