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區創業引導性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蘇州市區創業引導性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政策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區創業引導性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蘇州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促進全市城鄉低收入家庭增收的實施意見》(蘇發〔2013〕29號)、《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政策的意見》(蘇府〔2013〕26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蘇府辦〔2014〕2號)精神,進一步加大我市創業扶持力度,最佳化創業環境,加強創業服務,發揮創業引導性資金在創業促就業、創業促轉型、創業促富民、創業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市歷年來創業工作實踐,特對蘇州市區創業引導性資金(以下簡稱“創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作進一步完善。
第二條 創業資金使用範圍:市本級、姑蘇區、蘇州高新區。
第三條 創業資金由市、區兩級分別承擔,市本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區配套安排,主要用於引導、鼓勵、扶持市民創業和帶動就業等;每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推動市民創業和帶動就業的工作目標、實際效果和發展需求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年度資金額度,由市財政部門據實安排。
第二章 創業資金使用
第四條 創業資金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點、講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則。突出重點:開展融資服務,建立創業孵化載體,促進項目推介;講究效益:幫助開業登記,鼓勵吸納人員,促進稅收增加;配套使用:市、區兩級各自建立專項資金,建立健全制度,共同完成工作目標。
第五條 創業資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建立創業孵化載體。
1.市本級和各區、街道(鄉鎮)根據實際建立一定規模的創業孵化基地(含符合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的大學生創業園,下同)和集中管理的創業孵化點。創業孵化載體的建立,可採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會現有資源投資等各種形式。
2.扶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安排入駐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1)本地戶籍創業人員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離校未滿一年,畢業離校時間以畢業證書上的發證日期為準,下同)占比40%及以上;(2)初次創業高校畢業生占比50%以上。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通過考核評估後,在區創業資金補貼到位的情況下,根據該基地對本地戶籍創業者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租金減免部分予以補貼,對自建或改建社會現有資源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資金可根據基建審計報告反映的資金使用情況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
對在蘇高校利用校內資源建立的校園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吸納本校在校生創業的,經認定後給予2萬元一次性建設補貼。校園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符合享受租金補貼條件的創業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之外自行解決經營場所,並且經營場所經街道或鄉鎮認定和集中管理,可按每戶每年不超過年租金50%且最高5000元以內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上述補貼期限合併計算,一般不超過3年。創業人員因經營發生困難確實需要調整的,可以協商後退租,但不得轉租。
(二)開發創業項目。開發創業項目採用市場運作機制,購買社會服務,通過項目推介會、印製項目手冊和宣傳資料等形式,向市民推薦創業項目。各區年開發推薦新項目不少於50個,成功轉換率不低於20%。對經評估後發布的創業項目,按照實際發布數,給予每個200元一次性補貼;對一年內成功轉換的創業項目,給予每個1000元的一次性補貼(創業項目成功轉化的標準是創業實體領取營業執照,使用人員3人及以上,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
(三)開展融資服務、幫助開業登記和跟蹤扶持等創業推動工作項目。
1.開展融資服務。擴大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容量,各區應建立適合規模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確保融資服務基礎穩固。疏通渠道,減少環節,及時評估貸款申請人創業項目,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對象,貸款申請審核推薦周期不超過10個工作日,投訴率小於3%。
2.幫助開業登記。各區年新增開業登記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以往基礎上,2014年開始每年新增1000戶以上,年均每戶吸納人員不少於3人;開戶後依法納稅。
3.加強跟蹤扶持。跟蹤了解創業者自辦實體和企業經營發展狀況,針對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有針對性的諮詢和指導,幫助其不斷提高經營能力、改善經營狀況、建立服務台賬;總結宣傳創業典型,各區年宣傳創業典型不少於40個。
(四)低收入家庭創業補助。加大對低收入家庭成員創業的援助力度,對低收入家庭成員初次創業,自辦實體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或進入孵化點的,租金補貼期限可以延長至5年。
(五)扶持建設家庭服務業專業孵化基地。支持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建設家庭服務業專業孵化基地,對建成的基地,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給予相應補貼。
第三章 配套資金
第六條 市、區級創業資金,依據街道或鄉鎮出資配套使用(村級集體經濟出資的,視同街道或鄉鎮出資),即街道或鄉鎮資金到位後,市、區級創業資金原則上分別按街道或鄉鎮出資的三分之一配套;市創業資金在街道出資和區級創業資金到位後下撥。
第七條 區級配套資金未達街道或鄉鎮出資三分之一的,市創業資金按照區級配套資金實際發生數配套;區級配套資金超過街道出資三分之一的,市創業資金按照街道出資的三分之一配套。區級財政直接出資項目,市級創業資金按照其出資的二分之一配套。
對於孵化基地基建項目或裝修款項,市級財政補助款項最多不超過50萬。
市本級建立的創業載體由市級財政直接列支。
第八條 區級創業資金須按規定籌集,配套使用。
第四章 創業工作評估
第九條 對各區創業工作進行年度工作評估。具體評估辦法按《蘇州市區市民創業引導工作評估標準》(附屬檔案1)操作。
第十條 創業工作評估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及有關創業專家人員負責,評估時間為次年一季度。
第十一條 對創業項目開發、開展融資服務、幫助開業登記、加強跟蹤扶持、建立創業孵化基地、新增登記開業的有關條款設為必要指標,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其中有一條達不到要求或總分低於60分的不予補貼。
第五章 資金運作、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資金申報時,須填寫《蘇州市區市民創業引導性資金申報表》,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申報內容符合有關條件並通過評估的,在相關接受補貼單位所在場所予以公示後,市財政部門根據評估情況及時撥付資金,並按規定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創業資金的使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創業資金的使用應積極引入評估、評價、招投標等市場運作機制,保證資金使用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市和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蘇州工業園區可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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