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蘇州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是在蘇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 類別:企業規劃方案
  •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 檔案標號:蘇府〔2006〕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專門用於促進我市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財政資金。為規範引導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引導、扶持和激勵作用,鼓勵和帶動全社會對服務業的投入,壯大產業規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由市發改委(市服務業發展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市發改委具體負責引導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項目管理為主。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市財政局編制和下達引導資金使用計畫;
(二)提出引導資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統一受理引導資金項目申請;
(三)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引入第三方諮詢管理機構和專家(團隊)參與項目評審、論證、驗收、培訓等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做好項目兌現審核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局具體負責引導資金的監管工作,以資金管理為主。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市發改委共同擬定年度使用計畫,下達資金計畫;
(二)辦理引導資金的審核、撥付,負責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管理;
(三)引入第三方審計機構,統一做好引導資金財務管理、資金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引導資金的分配安排,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擇優支持、鼓勵創新的原則,嚴格程式,規範操作。
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引導資金主要使用範圍包括:
(一)重點項目,包括列入當年省、市服務業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的項目,符合我市服務業發展規劃要求的重點領域、具有引領作用的新興領域及薄弱領域中的投資和經營項目;
(二)集聚區,重點支持省、市兩級服務業集聚區載體和公共平台建設項目;
(三)國家、省服務業引導資金扶持項目配套;
(四)發展成績突出的集聚區和企業經營獎勵;
(五)根據服務業發展趨勢,需要扶持的新興領域、新興業態及其他事項。
第七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獎勵、投資融資等。
(一)投資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給予投資資助,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條件、使用銀行貸款的項目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根據項目貸款額度,按不高於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法定基準利率(實際貸款利率如低於法定基準利率,則按實際貸款利率計算)的50%確定貼息率,單個項目的貼息期限最高不超過3年。
(三)獎勵。對發展成績突出的集聚區和企業,給予一定的經營獎勵。
(四)根據服務業發展趨勢,創新引導資金使用方式,支持服務業企業投資融資,使用方式按批准檔案和合作協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投資補貼和貸款貼息項目的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市區)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非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註冊登記兩年以上;
(二)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財務制度,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良好的信用記錄,有一定的資金籌措能力;
(四)已獲市服務業引導資金扶持過的單位,須待前期項目完成兌現後,方可再次申請;
(五)最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情況。
第九條 申報投資補貼和貸款貼息的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布局規劃,能夠擴大市場容量、擴大就業、帶動作用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力、示範作用明顯;
(二)立項等審批手續(檔案)齊全,已開工建設;
(三)建設內容具體詳實,並有明確的時間進度安排,能夠在當年度完成建設及相關驗收、審核、兌現等手續;
(四)建設資金落實,並有明確的投資預算計畫安排;
(五)未申報市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扶持;
(六)申報、建設、投資單位等必須是同一單位,不包括母(子)公司或其它合作投資單位。
第四章 項目申報要求和流程
第十條 申請投資補貼和貸款貼息的項目,應當按照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當年發布的申報工作通知,向市發改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區發改局、服務業局申報。區發改局、服務業局會同財政局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通過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格、申請報告等;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
(三)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批准檔案;
(四)項目單位工商(民政)、稅務登記證書;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等;
(六)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須提供項目貸款契約、借據、利息憑證等資料;
(七)項目單位對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區級財政資金配套承諾函;
(九)當年發布的申報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檔案材料。
第十三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選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重點是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
第十四條 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集中評審、論證,重點是項目的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投資概算等,並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五條 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依據專家組的諮詢意見,擬定年度市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扶持計畫,向社會公示,並報市政府審定。審定通過後,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
第十六條 投資補貼項目需待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根據檔案要求向區、市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撥付申請材料。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或選聘相關專家,對項目現場、申請材料等進行核實,經委託第三方機構審計後,項目材料、手續等審核齊全的,由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我市服務業發展實際情況,確定每年扶持重點領域,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八條 列入計畫的年度扶持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規模,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 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定期對項目建設進度情況進行跟蹤、走訪、檢查,召開座談會,了解掌握項目進度,做好服務企業工作。各區發改局、服務業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項目的常態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項目順利建成投產。
第二十條 項目各類審批(核准)檔案和驗收資料是項目開建、竣工、評審、審核的重要依據,項目單位應及時辦理相關開工建設、竣工(完工)驗收、評測、審計、辦理資質(證照)等手續,做好檔案、台賬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未按上報計畫建設周期如期竣工的、投資和建設內容有重大變化的,及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項目,不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工作,獲扶持的項目單位有義務定期向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報送相關報表和檔案材料。
第二十四條 各區應建立相應的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當地服務業發展和與上級服務業引導資金配套,對市引導資金項目配套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個別確實有困難的,經批准後可以適當降低比例。
第二十五條 引導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弄虛作假、擠占挪用或移作它用。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引導資金的;
(二)轉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導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特別是引導資金重點扶持內容的;
(四)未按時完成建設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徵信機構出具的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弄虛作假或出具嚴重失實報告的,記入徵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按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式和原則批准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蘇州市服務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蘇府〔2006〕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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