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及政策;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分析國內外及全區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全區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推進有關領域改革,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
(四)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與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區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區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加強農業產業化經營管理;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
(六)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全區能源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能源戰略布局,推動結構調整;監測能源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總量平衡的建議;按照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核准、審核上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牽頭編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業節能專項資金計畫,並監督其實施。
(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全區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九)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區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糧食、食用植物油等儲備。
(十)統籌協調全區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參與擬訂全區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區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
(十二)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電子政務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政務信息化資源的共享、開發和利用以及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十三)統籌協調我區與其它地區的經濟協作,負責組織全區對口支援、南北掛鈎、援建協調等工作;扎口管理全區引進內資工作;參與東西部合作和與省內外對口區際間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與國家經濟、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掛牌單位相城區統計局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制定全區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統計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區內各鎮(街道、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逐步實現社會經濟統計信息的扎口管理,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根據上級統計部門實施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完成國家、省、蘇州市統計局統一布置的統計上報任務;依照《統計法》及有關法規審定管理全區有關部門的統計標準,統一管理和審核區內實施的各類統計報表。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統一組織協調全區內的社會經濟調查,制定並實施區內所需的地方性調查規劃;負責收集、整理、提供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和行業服務工作;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建立並不斷完善巨觀經濟預警監測系統,向區委、區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區內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組織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隊伍培訓,負責全區統計職稱考試工作;統一管理區內統計網路組織建設,負責統計專業系列資格考試工作。
(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掛牌單位相城區物價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地方價格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價格管理年度計畫,根據蘇州市物價總水平年度控制目標,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三)負責實施特殊情況下對重要放開商品的價格監審和干預;參與有關政府集中採購、藥品採購招投標等制度的實施;參與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有關工作。
(四)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和成本調查制度,負責全區價格動態的監測,預測市場價格走勢,提出價格調控及相關經濟政策建議。
(五)指導區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各鎮(街道、區)價格管理工作;調解處理價格爭議。
(六)貫徹市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標準,提出相應的價格和收費調整建議,並組織實施。
(七)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範圍,負責制定全區價格管理目錄,依法管理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發布價格公告,組織價格聽證。
(八)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九)依法組織、實施全區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健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價格、收費的投訴、舉報等工作;依法查處全區範圍內的各種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及不正當價格行為;推行明碼標價;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開展價格信息服務;指導價格諮詢和價格鑑證、價格評估等工作;負責指導和組織全區價格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掛牌單位相城區服務業發展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導協調全區服務業發展工作,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服務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目標考核以及有關政策措施。
(二)牽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三)負責協調全區服務業發展的重大事項,指導協調區服務業重點項目建設,爭取上級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使用區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五)負責服務業相關統計工作。
(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能
根據上述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統計局、區物價局、區服務業發展辦公室)設9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起草局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總結等材料。
2.做好黨組會、局長會、辦公會議的安排、記錄和起草會議紀要;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檔案管理、保密、秘書事務等工作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
3.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4.負責行政後勤管理、事務等方面的工作。
5.組織實施省、市下達的經濟動員潛力調查,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賦予的其它任務。
6.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7.管理、監督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資產。
8.負責組織人事工作,做好乾部考察、任免、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
9.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機關各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等管理事項的操作規程及流程等。
10.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11.協助抓好機關工青婦工作。
(二)綜合發展科
1.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計畫的建議;負責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重點領域的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專項、區域等規劃和政策。
2.研究制定全區生產力布局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編制全區城市化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城市化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協調推進城市化工作。
3.研究分析全區經濟形勢及趨勢,進行動態監測、預測、預警;收集、匯總年度預期調控目標和主要計畫執行情況。
4.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5.組織全區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6.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協調農業產業化經營政策扶持;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等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監測和分析農村經濟發展狀況;組織編報農業重大項目;組織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參與編制土地利用、環境整治、水資源平衡規劃、計畫,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
(三)投資科(行政許可服務科)
1.研究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政策、措施和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研究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資金來源;編制和下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會同編制區級政府財政性建設項目與資金計畫;負責限上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的上報工作,負責審批許可權內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組織竣工驗收;負責政府統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組織工作;協調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指導和協調全區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
2.研究提出全區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負責重大項目儲備庫的運行管理;指導全區重大項目的前期研究;負責區重點項目計畫的編制與日常管理,對區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跟蹤督促重點項目計畫的實施;負責全區重大項目的稽察工作。
3.研究提出全區工業經濟的發展戰略;負責銜接平衡各有關行業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負責企業投資、外商投資工業類基本建設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工業類項目;組織和指導產業集群推進工作;研究原材料工業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
4.提出全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銜接平衡全區科技及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和發展,並提出相關政策;安排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推動高新技術領域的合作和交流。
5.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目標,組織擬訂有關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制、上報全區利用國外資金計畫,做好全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項目的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國外貸款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報批、核准工作;負責重要農產品進口配額管理工作。
6.負責區行政服務中心發改視窗工作。
(四)服務業科
1.研究制定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服務業各行業發展。
2.編制區級服務業重點建設項目規劃;組織協調商貿、物流、服務貿易等流通領域重大發展事項和項目建設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使用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4.根據分工負責服務業基本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制定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牽頭規劃協調物流業的發展。
5.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服務業統計工作。
(五)電力能源科
1.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全區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區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能源年度執行計畫;負責全區電力、電量平衡和電力資源的落實;配合電力部門保護全區電力設施,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2.負責本區電力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區農村電力行政管理;指導農村電氣化工作;協調處理供用電雙方的糾紛,依法維護電力投資者、供應者與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3.根據國家的能源政策,指導推動全區電力需求預測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畫用電工作的管理與相關政策措施的制定;參與《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管理;負責對地方電廠年度發電計畫的平衡和落實;推動熱電聯產工作順利開展。
4.負責全區農村能源綜合開發和建設管理,推廣太陽能、天然氣、沼氣、風能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套用。
5.負責廢舊金屬、老舊汽車、石油成品油市場管理及散裝水泥推廣工作。
6.承擔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全區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
(六)體改科
1.組織制定和實施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根據授權參與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提出推進我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擬訂事業單位改革的政策意見,推進科、教、文、衛、體育等方面改革;負責行政審批制度、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方面的改革。
2.研究和推進國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與資本營運,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審批和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企業集團的論證、審批和報批工作。
3.研究論證全區計畫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外匯、收入分配、就業保障等重大體制改革問題以及配套措施;研究城鄉、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體制問題;研究開發區體制問題。制定和實施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研究和制定社會基層管理體制改革政策意見。
4.負責區證券期貨監督管理工作,對設立在本區範圍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管,指導證券期貨機構規範運作。
5.牽頭推進全區股權(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全區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有關工作。
(七)物價科
1.負責編制價格管理年度計畫,根據蘇州市年度物價總水平調控目標,結合實際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工農業產品、服務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貫徹執行省以上管理的工農業產品、服務價格水平和作價辦法、原則;參與有關政府集中採購、藥品採購招投標等制度的實施;參與市場物價調節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農副產品價格動態監測,指導農貿市場價格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區工農產品價格管理,協調、處理工農業產品、服務價格爭議;組織工農業產品價格成本以及農本調查工作;負責全區價格動態的監測;負責發布價格公告,組織價格聽證。
2.依法制定、調整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工農業產品、服務價格和作價辦法、原則;負責規定許可權內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審核和水平確定;對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開展行業價格管理,推進行業價格自律;在特殊或緊急情況下對重要放開商品的價格進行監審和干預。
3.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政策的具體實施工作,並提出相應的調整建議;指導全區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費改革計畫、方案及管理辦法;具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年檢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清理整頓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分管許可權範圍內的收費、標準的審批、調整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收費爭議問題。
4.指導鎮(街道、區)物價機構對各地商品、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實施監管;參與本區區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路建設的協調和指導。
(八)統計科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統計改革、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組織和綜合協調區內各鎮(街道、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實施;建立健全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統計報表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建立和完善全區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制度;依法實施全區統計調查項目、基本統計單位及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的管理。
2.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組織全區重大情況普查;統一組織各鎮(街道、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收集、整理全區基本統計資料,進行國民經濟核算;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3.建立健全和管理各鎮(街道、區)統計站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擬訂各鎮(街道、區)、各部門統計數據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組織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和統計幹部培訓工作。
(九)電子政務科
1.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基礎套用和共享平台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跨地區、跨部門的電子政務套用。
2.負責區級機關各部門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核和績效評估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防範工作;組織全區電子政務績效考核和業務培訓工作。
3.組織協調全區電子政務、社會信息化建設和項目實施;組織協調全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
4.負責相城區電子政務系統和“蘇州相城”政府入口網站的日常管理。
5.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動員辦公室的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統計局、區物價局、區服務業發展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由區編委會統籌安排。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含紀檢組長);機關中層職數由區編辦按相組發〔2007〕5號、相組發〔2008〕9號、相組發〔2010〕7號檔案要求,根據部門具體情況另行審核。考慮目前實際情況,領導職數今後隨領導班子的調整逐步達到核定的標準。
五、直屬行政機構
蘇州市相城區物價檢查所(蘇州市相城區價格舉報中心)為區發展和改革局直屬行政機構,股級建制,其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照檢查許可權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和查處有關價格問題的諮詢、投訴和舉報;負責明碼標價的監製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價格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依法受理價格違法案件的行政複議;參與全區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路建設的協調、指導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活動。
區物價檢查所(區價格舉報中心)行政編制為6名。
地圖信息
地址:陽澄湖東路8號相城區行政中心1號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