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級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17〕16號)、《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蘇府〔2017〕69號)等,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市級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簡稱代建項目,下同),是指按照《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採用代建方式進行建設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代建項目的年度資金計畫、財政資金預算、建設成本控制、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內容和過程等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各相關部門、代建項目建設單位(即項目法人,簡稱建設單位,下同)、代建項目代建單位(簡稱代建單位,下同),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代建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代建項目財政應承擔的建設資金預算;按代建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並對代建項目資金進行管理、監督;組織開展代建項目財政投資評審及資金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二)發改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調整等工作,合理控制建設規模,並在相關批覆中明確代建方式。
(三)住建部門(代建辦)負責監督代建單位的項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職情況,對代建單位進行年度績效考核。
(三)審計部門依法對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四)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查處代建工作相關部門、單位的違紀違法行為。
(五)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依據《蘇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蘇府〔2014〕79號)等,對代建項目的概算、預算(標底)、變更、結算、決算進行評審。
(六)建設單位負責依據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等,明確代建項目績效目標,編制並上報代建項目年度資金預算;負責自籌資金籌措;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代建項目實施,負責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審核、撥付代建項目資金;組織、審核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七)代建單位負責根據代建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及代建契約等,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加強財務管理和做好項目會計核算,做好項目工程結算,編制財務竣工決算;定期向市代建辦、財政部門及建設單位報送相關財務報表、項目執行情況分析以及績效評價報告等。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結合代建項目年度資金計畫,對需市級財政安排的資金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財政部門。
未納入預算的代建項目,不得安排支出。代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建設單位應向主管部門報送財政資金預算調整申請,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按程式報批。
第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代建契約等組織代建項目實施,按以下流程申請、撥付建設資金:
(一)代建單位根據代建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代建契約,填寫《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申請表》(詳見附表),並提交相關付款證明材料,向建設單位提出資金申請。
(二)建設單位審核後,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
(三)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初預算和項目進展情況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相關規定將市級財政預算指標下達至建設單位。
代建單位由政府設立(或授權)產生的,經建設單位與財政部門協商一致,可將建設資金直接撥付至代建單位。
(四)建設單位將項目資金撥付至代建單位或政府採購供應商,由代建單位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工程價款支付規定及比例及時支付工程款。建設單位向政府採購供應商付款的情況應及時告知代建單位。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在代建契約中明確代建管理費的標準以及申請、支付條款。
代建管理費核定應當符合財政部門有關代建管理費的相關規定,列入初步設計概算。
代建管理費的支付應當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結合,與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鈎,實行獎優罰劣。
第八條 代建項目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良、項目投資控制在批准概算總投資範圍3個條件的,代建單位可以按規定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代建獎勵費,但必須事先在代建契約中對上述三個條件予以細化並訂立相應的績效考核條款和獎懲條款。需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應當在代建契約簽訂前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代建單位按照財政投資評審的相關規定,做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並在代建契約約定各自的工作職責。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代建契約,嚴格控制代建項目建設成本的範圍和標準,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控制工程變更,並定期向市住建部門(代建辦)、財政部門及建設單位報送相關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對代建項目開設專戶單獨核算,加強代建項目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概(預)算、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代建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組織竣工結算評審,並將建設單位發生的項目前期費用及政府採購情況匯總後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7〕503號)等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
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代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
第十三條 對列入績效評價計畫的代建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具體績效評價指標,確定績效目標,組織績效評價工作。代建單位負責編制項目績效評價報告,經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各市(縣)、區級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蘇府辦〔2017〕388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制定的《蘇州市市級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29日

解讀

為了完善和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強化項目資金監管,2017年12月29日,蘇州市政府辦公室發布了《蘇州市市級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蘇府辦〔2017〕388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及意義
推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7〕4號)的重要舉措。2017年6月蘇州市政府印發了《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蘇府〔2017〕69號),同時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於在全市推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意見》(蘇府辦〔2017〕171號),要求在全市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並強化代建制部門監管,完善代建監管制度。
市級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作為代建項目監管制度中的重要環節,將對蘇州市代建制的規範實施起到保障作用,為推行代建制創造良好環境。
二、制定依據
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17〕16號)、《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蘇府〔2017〕69號)等相關政策法規。
三、制定過程
2017年10月,經過前期政策梳理、調研、討論,形成《辦法》初稿。2017年11月向市發改委、監察局、住建局、審計局、法制辦等部門、單位和企業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辦法》送審稿。經市法制辦指導按照程式提請市政府批准發布。
四、主要內容
(一)明確部門、單位資金管理職責。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第一責任人,負責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代建項目實施,按規定審核、撥付代建項目資金,組織、審核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代建單位負責根據代建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及代建契約等,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加強財務管理和做好項目會計核算,做好項目工程結算,編制財務竣工決算等;財政、發改、住建、審計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代建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明確代建項目年度資金計畫管理及財政預算申報、調整要求,規定未納入預算的代建項目不得安排支出。
(三)明確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代建契約等組織代建項目實施,按規定流程申請、撥付建設資金。
(四)明確代建項目建設成本控制要求。代建管理費按照財政部門有關代建管理費的相關規定核定並列入初步設計概算;代建管理費的支付應當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結合,與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鈎,實行獎優罰劣;對符合條件的代建項目,代建單位可以按規定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代建獎勵費,但必須事先在代建契約中對相關條件予以細化並訂立相應的績效考核條款和獎懲條款。
(五)明確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對代建項目開設專戶單獨核算,加強代建項目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概(預)算、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代建項目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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