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經銅陵市政府同意,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4月28日印發銅陵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代建制實施行為,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財政直接投資建設的市本級非經營性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授權市建設投資公司等市屬投資公司或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專業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和組織管理工作,竣工驗收後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 市本級直接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原則上都應實行代建制。項目使用單位有自行組織建設能力的,可實行自建。
第五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行契約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後,由使用單位、代建單位雙方簽訂相關項目委託代建契約,在契約中約定各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代建單位應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直接委託市建設投資公司等市直屬投資公司代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依法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採購進行招標。
第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代建契約,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質量安全等負全面責任,並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九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階段代建和全過程代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建方式。
(一)分階段代建。分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設實施代建兩種。
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代建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政府投資計畫、中長期規劃,開展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設計等實施和管理工作。
建設實施代建是指由代建單位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開展工程項目施工圖編制、施工、監理、採購、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
(二)全過程代建,是指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前期和建設實施全過程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第十條 代建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或分包代建業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相應代建項目的工程諮詢、造價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前期工作代建階段代建單位應當完成下列任務:
(一)依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政府投資計畫、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依法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的編制和報批工作,項目總概算超過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總投資額10%的,或初步設計建設規模(指總建築面積)超過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建設規模10%的,代建單位應當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四)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用地、拆遷等審批手續;
(五)接受使用單位委託,辦理立項、規劃、環保、消防、林業、地震、人防、園林及市政公用設施接用等報批手續;
(六)按契約約定,向使用單位移交項目前期工作的有關手續和資料;
(七)項目建設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實施代建階段代建單位應當完成下列任務:
(一)按照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圖限額設計;
(二)組織施工、監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設備採購等招標活動,並組織項目施工;
(三)負責申報年度投資計畫、辦理建設實施代建階段的有關手續;
(四)負責工程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五)按月向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項目進度用款報告;
(六)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七)負責工程結算的審核、審價,對需要審計的項目,報送審計部門審計;
(八)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九)協助項目竣工驗收;
(十)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資料整理彙編移交,並按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十一)負責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實行代建制的市政府投資項目,其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政府投資計畫、中長期規劃確定的建設規模和項目投資等內容,及時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等意見;
(三)負責辦理用地、拆遷審批手續及相關工作;
(四)按照代建契約約定,向代建單位提供項目相關資料,委託代建單位辦理立項、規劃、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環保、消防、林業、地震、人防、園林及市政公用設施接用等報批手續;
(五)參與項目設計評審及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的監督工作;
(六)負責籌措市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建立項目專門帳戶,按契約約定的方式付款;
(七)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資金使用提出監督建議;
(八)參與代建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接收已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代建項目。
第十四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契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實行建設實施代建或全過程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批准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定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設計變更應由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確認,並按照《銅陵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確需調整項目概算的,須由代建單位提出經項目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同意,並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確認,按照原工程設計和項目概算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在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代建單位需提交工程概算5%—10%的履約保證金,具體數額應根據項目行業特點確定。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和相關資料,在辦理項目移交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移交手續,向使用單位或者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移交相關資料;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等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的財政資金,由市財政部門依據批准的項目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分期撥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按契約約定付款。
第二十條 代建管理費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採用直接委託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率執行政府統一規定。前期工作代建與建設實施代建按照應提代建管理費總額的3:7比例確定。
代建管理費的支付,由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非市直部門的,應先徵得市直主管部門同意)根據契約約定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撥付。代建管理費原則上預留10%,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前期工作代建的)或工程保修期滿後(全過程代建、建設實施代建的)支付。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按月向使用單位報送項目進度月報和項目進度款報告,監理單位按月向使用單位報送項目監理月報。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規定,對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察和評價。代建單位應根據要求負責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經使用單位確認後報送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代建契約約定追究代建單位違約責任,市財政部門或使用單位暫停資金撥付外,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出現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
(二)與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使用單位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外,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反項目代建契約約定,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的;
(二)與項目代建單位或者施工、監理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精神,為切實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強化投資責任制和風險約束機制,規範代建制實施行為,我委草擬了《銅陵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我委於2018年12月初書面徵求市財政局、市住建委等9家單位意見,截至目前,有財政、交通、交投、建投、住建等5家單位提出19條反饋意見,其餘單位無意見。我委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委內合法性審查,形成了《銅陵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
1、明確性質範圍。《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共6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性質、代建制的具體含義、適用範圍等作出交待,明晰《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2、落實責任分工。《管理辦法》第二章“職責分工”共8條。明確除政府投資的公益項目可直接委託市直屬投資公司代建外,其餘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落實代建單位在項目代建中的責任,代建單位要嚴格履行代建契約,並對代建項目的工資、資金使用、質量安全等全面負責。明確代建項目的使用單位主要職責和代建單位在分階段代建、全過程代建等代建形式中的主要任務。
3、強化組織實施。《管理辦法》第三章“組織實施”共5條。明確實施代建的項目前期工作應當達到規定深度,符合《銅陵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定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對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定概算不能滿足建設需要、需調整概算的,應經使用單位同意,並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代建單位應立健全有關檔案並在項目移交時,在規定時間內一併移交項目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
4、加強資金管理。《管理辦法》第四章“資金管理”共4條。明確代建項目的財政資金,由市財政部門依據批准的項目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分期撥付使用單位。代建管理費率應通過招標確定;採用直接委託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率執行政府統一規定。代建單位按月向使用單位報送項目進度月報和項目進度款報告。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察和評價。
5、明晰管理職責。《管理辦法》第五章“監督檢查”共3條。對代建單位在前期工程代建工作不力,導致工程損失的,按約定承擔賠償;對建設實施代建過程中未能完全履行契約約定導致投資額增加、質量不合格、工期延長的,視情況扣除履約保證金、代建費、代建單位自有資金等。同時,對代建單位和項目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設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及查處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6、《管理辦法》第六章“附則”共2條。明確《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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