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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推動特定領域事業或產業發展、實現特定目標任務,由市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其他財政性資金,階段性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不包括市級各部門用於正常運轉以及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
中央、省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原則:
(一)量力而行、有進有出。持續歸併整合、堅持動態調整,充分考慮市區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當前可承受、長期可持續。
(二)集中財力、保障重點。統籌各類資源,最佳化支出結構,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落實。
(三)政策協同、引導激勵。重點聚焦需要政府調節的關鍵領域,強化財政資金槓桿、激勵功能,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提高公共產品供給效率。
(四)強化績效、規範透明。樹牢“花錢必問效、低效必調整、無效必問責”理念,強化預算執行力和約束力,重點環節做到“應公開、盡公開”。
第二章 決策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設立應由市業務主管部門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批;或者由市財政局申請,報市政府審批。經批准設立後,應及時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適時修訂。
專項資金設立應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應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需求,不得重複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者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資金。
未按規定程式報批,市業務主管部門、區、功能板塊等代擬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時,不得包括設立專項資金、新增預算安排、提高支出標準等事項。
第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設立、延續、調整標準和支持範圍開展事前評估,提供評估報告。未開展事前評估或評估不通過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市財政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定期清理整合存續的專項資金,動態調整專項資金清單,納入清單的方可編制年度預算。
上級轉移支付要求市級配套資金的,原則上在現有專項資金內統籌安排。
第七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或設定任務目標已經完成的,次年不再安排。
專項資金確需延期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期滿當年6月底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式報審。
第八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對使用範圍、兌現標準微調的,應當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視同重新設立,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式報審。
第九條 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或由市財政局報請市政府調整、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設立目標無法完成或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
(二)市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或績效評價結果為中和差等次。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零基預算管理,打破支出固化格局,合理確定規模,不與財政收支或生產總值增幅掛鈎。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限額管理。市財政局應分析年度財政狀況,測算財力,組織和審核各區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提出年度各大類專項資金限額建議,優先保障“基本民生、工資、運轉、債務還本付息”等剛性支出。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年度限額內,根據項目必要性、成熟度和輕重緩急,按零基預算要求科學編制年度預算,同步編制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以項目為基本單元,實行項目庫管理。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對資本性、經常性等所有支出以項目形式納入財政項目庫,實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入庫項目不安排預算。入庫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論證、制定具體實施計畫等前期工作,確保預算一經批准即可實施。
(二)市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設立部門項目庫,做細做實項目儲備,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審查申報單位信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主要採取因素法、項目法等方式。
(一)實行因素法分配的,應主要選取相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客觀因素並結合績效結果,確定標準或權重。推動“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合理劃分約束性和指導性任務。
(二)實行項目法分配的,應主要採取普惠性方式,提前公布可量化、可核實的明確標準。確需採取競爭性評審方式的,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原則,不得違反公平競爭等規定,通過發布公告、公布標準、第三方評審或審計、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資金。
第十四條 科技、產業等專項資金原則上採取後獎補方式,明確獎補條件、標準,對驗收合格、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按規定撥付資金,發揮專項資金導向、放大作用。
第十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確保市區共擔項目在立項前同時通過市、區兩級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重點論證項目的預算規模、支出標準、分擔比例,落實支出責任和資金平衡方案;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需編入市、區兩級年度預算,根據項目進度,據實執行預算。
第十六條 加強跨年度預算平衡管理,對各類合規確定的中長期支出事項和跨年項目,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申報全生命周期內分年度的財政資金需求,編入財政三年滾動預算。
第十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的計畫管理,做好與財政預算的銜接。對未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八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應將市級財政資金、上級補助資金、政府債券資金以及專戶資金等各類財政性資金統一編入。
第十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比例提前下達各區轉移支付預計數。各區應將上級提前下達的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提高預算完整性。
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外,預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90%;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0%。其中,按照項目法管理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併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
第二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的30日和60日內分別下達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轉移支付預算中據實結算的項目,一般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下達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的結轉結餘資金。對市業務主管部門當年未及時分配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資金,市財政局可採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預算,按實施進度、契約約定等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確保資金快速直達。
第二十三條 除中央、省出台增支政策及應急、救災、安全等特急支出事項外,新的增支政策原則上通過以後年度預算安排支出。當年確需增加的,按預算調整程式辦理,調整情況與部門整體績效評價掛鈎。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和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應重點論證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內容公平性、標準合理性、全生命周期的財政可承受能力等。
(一)科技產業類應突出推動改革創新和技術進步,有效引導社會投資,維護公平的營商環境。
(二)民生保障類應堅持保基本、補短板、兜底線、可持續,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三)政府投資類應釐清政府、市場邊界,具備合理的建設及運營模式,合規引入社會資本,投資規模應與發展階段相適應,落實市區共擔項目的分擔政策。
第二十六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必須明確績效目標,主要包括:產出數量、產出質量、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市財政局應將預算資金安排與績效目標相掛鈎,績效目標不明確、不合理、不科學的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應建立績效運行監控機制,加強預算執行事中監管。
(一)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進度開展監督和管理,向市財政局報送績效運行監控結果。
(二)對績效目標實現偏離預期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採取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等措施糾正。
(三)市財政局應對報送的運行監控結果開展審核,對未報送或審核未通過的,應採取暫緩或停止撥款、調整預算等措施,督促市業務主管部門整改落實。
第二十八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以及政策、項目實施效果的事後績效自評價,次年6月底前公布牽頭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報告。無自評價報告或未及時公布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市財政局在清單中相應暫停或調整該專項資金。
市財政局對市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的績效自評價報告按一定比例抽查,並向市政府和部門報告結果。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重大政策、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和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全方位運用,包括專項資金設立與退出、預算安排與政策調整等。
第三十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績效負責,項目責任人對項目預算績效負責。預算績效結果納入市、區有關考核體系。
第五章 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配合市財政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申報指南。市級層面實行項目法的,組織項目申報,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並審定項目。
(三)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驗收。
(四)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督促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配合有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管理以及資金清算等工作,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依法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清單。
(三)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各區業務主管部門及財政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負責審核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將市區共擔項目足額編入預算,強化執行,不得拖欠。
(二)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向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等資料。根據管理許可權或者受市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組織項目考核驗收。
(三)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和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及清單、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按照各自職責,對專項資金管理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做出處理。
(一)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抽樣檢查、結果通報,健全績效管理、人大監督審查、審計問題及整改情況等與預算編制相銜接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市審計局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
(三)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信息。有關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未經批准不得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一經發現查實,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發現並查實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或者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畫或者內容的,依法依規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服務工作的中介機構的管理,督促其獨立客觀發表意見,對報告真實性負責;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置。
第三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涉及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妥善處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財政局承辦。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市政府印發的《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政發〔2012〕2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