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京市套用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南京市套用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依據國家、省、市有關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制度,2013年4月22日南京市印發《南京市套用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南京市財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於科技企業與高新技術產業培育、社會事業科技進步、現代農業、國際科技合作、國家及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配套等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南京市套用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施行時間:2013年5月22日
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京市套用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依據國家、省、市有關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於科技企業與高新技術產業培育、社會事業科技進步、現代農業、國際科技合作、國家及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配套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江蘇省和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採用國際先進技術標準等重大共性、關鍵性、公益性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項目。在實施中重點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緊密合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南京市行政區劃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市科委與市財政局建立項目查重和協調機制,加強專項資金與市其它科技計畫的有效銜接,避免重複立項。
第六條 管理專項資金的各方職責:
(一)市科委
1、提出年度經費預算建議方案;
2、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或評議;
3、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資金計畫框架,並根據實施情況動態調整;
4、會同市財政局開展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5、建立適合本專項資金特點的專家諮詢評審機制。
(二)市財政局
1、審核年度經費預算建議方案;
2、下達年度項目經費預算(包括年度預算);
3、會同市科委確定專項資金計畫框架,並根據實施情況動態調整;
4、會同市科委開展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三)項目主管部門(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歸口業務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申報和實施的管理機構)
1、做好項目的初審和擇優推薦工作;
2、落實項目約定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3、按時撥付專項資金至項目承擔單位;
4、按要求向市科委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5、接受市科委委託,協助做好項目的過程管理及驗收工作。
(四)項目承擔單位
1、編制項目經費來源與支出預算、決算;
2、落實項目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3、執行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4、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5、接受市科委、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八條 市科委根據全市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的要求,編制年度資金預算,送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批覆後,除與國家及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配套資金外,市科委根據項目評審和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會市財政局逐批擬定相關計畫並按規定報批,經批准後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劃撥至項目主管部門所在地的財政部門。
第九條 專項資金根據計畫項目的類別、規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採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以獎代補、後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十條 專項資金計畫項目分為重大項目、一般項目和特殊項目三大類。其中,專項資金預算的60%以上用於安排支持重大項目的實施,重大項目單項支持額度一般為50萬元(含)—200萬元;一般項目單項支持額度為10萬元—50萬元;特殊項目單項支持額度在10萬元以內。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
(一)以無償資助、以獎代補、後補助方式使用的資金,支出範圍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及其它費用等。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折舊,日常水、電、氣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直接費用中的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團隊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間接費用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20%,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的5%。
(二)貸款貼息補助方式使用的資金,為針對計畫項目發生貸款產生的利息補貼。
 
第四章 項目預算編報與實施
第十二條 每年年底(年初)開始分批受理下一年度(當年)項目的申請(具體時間、要求參見市科委編制的年度計畫申報指南,在市科委和市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網站上同時發布)。重大項目採取隨時申請、隨時受理的方式,市科委建立重大項目庫,對經諮詢論證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入庫備選,並擇優安排立項。
第十三條 申報項目時,除按規定提交《南京市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申報書》等相關項目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註等(重大項目前三個年度、一般項目前一個年度);
(二)申請貸款貼息補助項目的,應在貸款結束後提供銀行結息證明材料;
(三)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其中企業為無償資助項目承擔單位的,企業投入的資金應當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0%。支出預算應當按照項目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列支財政資金和其它資金;
(四)智慧財產權權屬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對擬組織實施的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需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其預算的,按《南京市科技項目招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 經批准立項的項目,其經費預算一般不作調整。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的要求落實匹配資金,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經費預算確需調整的,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的財政性專項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的結餘經費,報經市財政局核定後,可用於補助項目承擔單位研發支出。
第十七條 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市科委、市財政局。結餘資金歸還原渠道,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可採取一次性撥付或者分期撥付方式。對已批准立項的計畫項目,按契約規定時間劃撥。
第十九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必須實行專賬管理,單獨設定項目經費開支科目。
第二十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並逐步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科委負責對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 重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別向市科委或市科委委託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報告、資金使用明細表等,並接受市科委委託的監理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計畫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工作一般在契約任務完成後的半年內進行。驗收以驗收組審查或總結方式進行。重大項目驗收,以驗收組會議審查或通訊審查方式進行;一般項目驗收,一般以驗收組通訊審查或總結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經濟、成果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總結報告。重大項目驗收前,必須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計畫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的報告,並由監理單位提交監理報告,具體按照有關科技項目專項經費的審計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組由市科委或項目主管部門邀請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已通過技術、成果鑑定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研發成果進行客觀評價的計畫項目,驗收時由市科委或項目主管部門邀請管理人員和經濟(財務)專家為主組成。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以申報的計畫項目申報書、項目契約所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目標為基本依據,參考項目其他有關材料等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驗收結論。
第二十七條 因不可抗拒因素,項目未能按契約約定完成計畫進度和各項指標,致使項目因故撤銷、終止或者轉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委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市科委將終止項目契約,會同市財政局停止撥款。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項目清算,並退回已撥款項的結餘經費。若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交所需總結材料並清退結餘經費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以及不履行契約義務的項目承擔單位,市科委、市財政局將視情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追回已撥款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22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套用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行[2005]162號 寧科[2005]68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作廢。凡參照《南京市套用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的檔案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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