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予各區知識產權局(科技局),南京高新技術開發區(一區多園)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南京市委《關於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意見》,推進我市創建國家專利導航試點工程建設,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要求,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實施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南京市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實施辦法》的通知
- 施行地區:南京市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南京市委《關於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意見》,推進我市創建國家專利導航試點工程建設,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要求,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實施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檔案全文
南京市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南京市委《關於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意見》(寧委【2015】19號),為推動我市專利導航工程建設,加快全市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京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是在南京行政區劃內規劃布局、面向產業集聚區,以最佳化產業布局,引導產業創新,促進產業升級為主要任務,通過實施專利導航試點工程,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產業特色、優勢明顯、專利密集、布局合理的實驗區。
第三條 申報實驗區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所屬區(園區)智慧財產權工作基礎紮實、環境良好,已選定轄區內某一專利密集型產業、且該產業具有一定的發展基礎,上一年度工業總產值不低於30億元,入駐企業不少於150家,實驗區內每萬名從業人員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於50件;
(二)申報單位所屬區(園區)明確實驗區建設組織機構和人員,負責實驗區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統一協調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
(三)申報單位所屬區(園區)按照全市智慧財產權強市意見制定實驗區建設方案和發展規劃,制定扶持實驗區及區內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並具備專利導航試點工程必備功能;
(四)具有相對集中、邊界清晰、產業集聚的實驗區建設範圍,實驗區建立了適應專利導航產業發展的軟硬體平台及配套設施;
(五)實驗區建設有行業協會參與的,區(園區)應與行業協會簽署合作協定共同申報。
第四條 實驗區須具備如下功能:
(一)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明確實驗區參與產業專利分析工作的職能部門、重點企業和研發機構;確定專利分析服務機構,組建產業專利分析團隊,開展產業專利分析工作,並形成關鍵技術領域專利資料庫;確定實驗區產業發展定位,制定特定產業規劃和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專利分析與產業運行決策深度融合、持續互動的產業決策機制,指導實驗區內重點企業和研發機構進行專利布局;
(二)建立產業專利協同創新機制。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發展專業化管理機構為主體,推動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戰略合作,建立企業主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發的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等各類協同創新機制,推動建立訂單式專利創造模式;建立“政產學研金”深度融合的實驗區產業專利協同運用機制,推進產業專利資源專業化集聚、一體化運營,為入駐企業發展提供支撐;
(三)運用實施一批專利儲備運營項目。圍繞關鍵共性技術,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實施一批專利儲備運營項目,推動產業專利技術的集成和突破、儲備和流轉;支持以核心專利為基礎形成專利組合,並進行持續最佳化;運用專利組合開展質押融資、標準制定、轉移轉化及海外維權活動等;
(四)具備智慧財產權服務功能。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吸引各類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進入實驗區,或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電子商務平台,實現智慧財產權服務鏈相關環節在平台上線上遠程服務;組建重點產業專利運營服務中心,建立和完善支持企業發展的包括專利分析、專利運營、投融資服務、市場分析、行銷策劃等在內的專利運營綜合服務平台;重點培育從發明創意產生、專利申請到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全過程服務業態的發展。
第五條 申報實驗區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實驗區建設方案。申報單位深入分析本產業集聚區發展現狀和外部環境,找準存在問題,明確產業發展定位和發展路徑,研究制定未來3年“實驗區建設方案”;
(二)實驗區建設承諾書。申報單位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簽署實驗區建設承諾書。內容主要包括:開展實驗區建設的政策措施、財政經費投入、實驗區建設的具體牽頭部門(單位)及工作協調機制等;
(三)相關證明材料。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實驗區的申報應由區(園區)向市知識產權局申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核、認定、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實驗區所在地的區(園區)應在規劃、場地、財政、稅收等方面為實驗區建設提供政策支持。
第八條 申報單位符合以上第2至7條要求,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核認定,授予“南京市專利導航產業發展試點實驗區”稱號,實驗區試點期限3年,自批覆之日起計算,試點期滿後,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考核驗收。對考核合格的,授予“南京市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稱號,對其中考核優秀的,推薦申報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試點區;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試點實驗區稱號。
第九條 驗收條件
試點期滿後,實驗區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某一專利密集型產業實現有效集聚。通過對專利資源的協同創新和運用,產業實現升級發展,成為本地區經濟發展中的重點產業之一,在產業鏈中的地位明顯提升,工業總產值大幅提高;
(二)培育一批擁有核心專利及知名品牌的企業和產品。專利產品銷售收入占該實驗區工業總產值的80%以上;
(三)基本掌握某一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實驗區內企業研發總投入占區內工業總產值的比例高於5%;產業專利擁有量與產業發展定位相匹配;
(四)培育至少1個具有產業特色和競爭優勢的專利協同創新聯盟。通過專利協同創新聯盟培育,在實驗區產業內初步形成專利協同創新運用工作體系,基本實現專利的協同創造、協同運用、聯合保護和協同管理;
(五)培育2家左右掌握核心專利、專利運用能力較強、對產業發展具有較強影響力,或者能夠提供專業化、規範化、一體化的專利運用服務的省級以上專利運營試點企業。通過試點企業培育,形成一批能夠有效支撐產業發展的專利組合,構建支撐產業發展和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專利儲備。
第十條 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專項資金對處於試點期內實驗區給予持續支持,並在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專利保險等方面給予金融服務支持;對實驗區內擁有產業核心技術專利的企業在科技項目立項上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