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省級部門預算編制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省級部門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與下達,第三章 執行與管理,第四章 監督與評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省級部門預算編制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省級部門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是指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事業發展目標而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資金來源包括上級主管部門下達和學校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級等主管部門為支持學校各項建設而下達的資金。主要包括“211工程”建設經費、省重點學科經費、省重點實驗室經費以及其他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 校內專項資金主要是指學校年度預算內安排的用於指定項目或用途下達的資金。主要包括教學改革、專業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設備購置、各類大中維修、以及其他綜合項目。
第五條 各類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 申請與下達

第六條 上級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下達
學校根據中央、省級等上級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計畫,結合學校的實際,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專項資金的用途,填報相應的項目申請書,包括立項文本、可行性報告、支出預算表及其他規定需填報的內容。上級部門按照一定的程式對學校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批覆並下達專項資金。
第七條 學校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批下達
(一)根據財政部門確定的部門預算上報時間和要求(每年約7月中旬),由資金使用部門根據學校年度中心任務和部門的工作計畫確定下一年的項目及經費需求,按輕重緩急排序,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的內容包括經費項目申請理由、可行性報告、經費預算及支出範圍、項目實施的時間、預期績效等。
(二)申報項目由財務處匯總,必要時聘請專家對重大項目進行論證,提出論證報告,經學校計財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研究,報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審定通過後上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三)經過 “二上二下”的程式後,學校根據省財政廳批覆的部門預算,結合學校的財力狀況和各部門的實際需求情況,正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第三章 執行與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預算與管理
(一)上級專項資金按照相關的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如無具體規定按此管理辦法執行。
(二)校內各部門根據學校正式下達的專項資金計畫,制定具體的實施計畫,編制詳細的經費使用方案,經分管校領導審核批准後報財務處備案。
(三)下達的項目支出預算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時,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式報批。
(四)校內專項經費的使用不得超出立項批准時的範圍,個別特殊情況須經項目主管部門審定並報分管校領導批准。
(五)專項經費中涉及到設備採購、維修、基建工程等項目,應分別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或學校招投標程式管理。大中維修、基建工程按契約最高付至70%,餘款按規定由審計部門出具決算審計書後辦理。
第九條 為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按照《江蘇省省級部門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蘇財預〔2006〕41號)的規定,凡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除當年項目沒有實施完畢的,其他專項資金結餘一律由省財政廳收回。當年下達的校內專項資金,原則上要求在兩年內完成,特殊情況需延長執行時間應附專題報告,由項目管理部門報主管校領導批准後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一律收回。

第四章 監督與評價

第十條 上級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項目管理單位要按規定進行結項審計,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一)建立專項資金管理責任制。對審批確定的項目實行專人負責制。項目主管職能部門、項目實施負責人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建立項目過程跟蹤管理制度。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進行監督和檢查。除上級主管部門專項檢查外,每年年終學校對專項資金進行專項檢查,並按照任務書進行績效考評,包括資金的使用、項目的執行情況、效益等。
(三)建立項目責任追究制。對在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學校將相應扣減當年或下年項目經費預算,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關國家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並追究相應責任。
(四)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將組織專家對下撥的專項經費進行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和預算的重要依據。校內專項資金考評結果作為下年度撥款的依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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