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

《南京師範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是南京師範大學的一個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師範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
  • 來源地:南京師範大學
  • 性質:地方機構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差旅費管理,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教育廳相關檔案規定,按照勤儉、必需、嚴緊、易行的原則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離開南京市城區﹝即行政區劃調整後的城區,不含所屬縣(市),下同﹞開展公務活動所必須的費用(不含出國出境),其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乾相結合、節約獎勵、超支自付的辦法。
第三條 差旅費支出辦法
(一)教學差旅費在學校核定下撥的學院業務費中列支。教學專項從對應的項目經費列支。學生畢業實習(見習)歸入實習專項經費。
(二)科研差旅費在各個項目經費中列支,節約開支,合理使用。
(三)行政差旅費在各行政部門的行政辦公費中列支。行政辦公經費實行總額控制,超支不補。
(四)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公務費和業務費進行旅遊或變相旅遊活動。
第四條 各學院、部門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不含計程車和旅遊船,下同),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車、船、飛機的等級標準:
(一)副省級職務的人員、院士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公務)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校級職務及相當級別人員、正高職稱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普通)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餘工作人員(含進入流動站的博士後,參加學習任務外的科研及其他指定工作的研究生)可以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普通)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四)學生(含研究生)可以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輪船五等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條 副省級職務人員、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公務)艙,憑據報銷。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經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憑據報銷。
我校乘坐飛機的審批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為:
(一)可以乘坐飛機出差的人員包括:副省級職務的人員、院士;正、副校級職務以及相當級別的人員;正高職稱人員。
(二)正處級人員出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乘坐飛機:
(1)有重要事務急待處理;
(2)路途遙遠,連續乘快車20小時以上;
(3)需要中途換車,換乘後的乘車時間超過8小時;
(4)陪同外國客人來校的;
(5)省級及省級以上黨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集體出差並指定乘坐飛機的。
(三)其他工作人員出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乘坐飛機:
(1)學校派給特急任務並經分管校領導同意乘機的;
(2)需中轉換車,且機票價格同火車票與一天中轉旅差費之和相當;
(3)陪同外國客人來校的;
(4)橫向科研項目負責人執行項目過程中需乘機的;
(5)代管項目負責人執行項目過程中需乘機的。
(四)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出差人員,一般不得乘坐飛機,確因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的,須事先填報“乘坐飛機出差申請表”,經相關經費負責人和財務處長審批同意後方可購票。凡未經規定程式批准乘飛機的,原則上經所在單位批准後只可以報支相應的車、船票費用,超過部分自付。
(五)兩地之間有夕發朝至火車的,沒有特殊情況均不得乘坐飛機。
(六)符合上述乘機條件出差人員經費支出渠道及審批程式:
(1)使用業務費、公務費報銷飛機票,須經學院、部門負責人審批;
(2)使用重點學科、學科建設等專項資金報銷飛機票的,須由學科項目負責人審批;
(3)使用科研經費報銷飛機票的,由項目經費負責人審批;
(4)使用其他經費,如代管經費、學院發展基金、主任基金等報銷飛機票的,由代管經費項目負責人或學院負責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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