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促進學校無形資產的形成,規範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師範大學無形資產管理辦法
- 總 則:鼓勵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
- 無形資產:學校名稱權
- 管理機構:協調學校相關無形管理部相互關係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形資產,指學校所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包括:
(一)學校名稱權。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包括階段性技術成果)。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四)商譽、商標權、商業秘密。
(五)土地使用權、牌證使用權。
(六)其他無形資產權。
(七)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或契約所獲得享有的有關無形資產的使用權。
第三條 學校及學校各學院和部門及師生員工(含博士後在站人員、在籍成教生、進修生),在教學、科研、產業及對外活動中,涉及學校無形資產的形成、使用和管理的,均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學校與國內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應以出資協定、許可檔案(協定)或轉讓協定的方式,明確約定使用或受讓學校相關無形資產,或學校無形資產的出資以及新產生的無形資產權利分享等內容。
第五條 在學校無形資產形成、保護、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涉及保密的,應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條 南京師範大學名稱權使用管理細則將另文制定。
第七條 南京師範大學智慧財產權管理按《關於頒布南京師範大學學科建設與科技管理系列檔案的通知》([寧師科(2003)3號])附屬檔案15、16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資產管理處為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協調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宣傳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無形資產政策、法規。
(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辦法。
(三)協調學校相關無形資產管理部門的相互關係。
(四)組織學校各類無形資產入庫、匯總報表資料。
(五)具體履行學校土地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十條 各類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以及主要職責:
(一)科技處為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職能部門。
(二)繼續教育學院、教務處、研究生部、國際交流處為利用學校名稱、信譽、辦學資源等無形資產開展各類各層次計畫外的社會力量辦學,聯合辦學,中外合作辦學,對外參股辦學,開展辦學諮詢等吸引國內外資金和捐款辦學管理的職能部門。
(三)產業管理處為利用學校名稱、信譽、企業新成果、商譽、商標、校內市場等無形資產,對社會開展獨資、合資、技術入股辦企業、對外承包租賃等行為實施管理的職能部門。
(四)財務處為無形資產計價與帳務處理,牽頭制定利用學校校名、校譽的各類計畫外辦學(辦班)等所得經濟利益分配方案等管理的職能部門。
(五)保衛處為學校各種車輛牌證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
(六)各類無形資產管理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1.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職責範圍內無形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細則)和工作計畫。
2.代表學校負責職責範圍內無形資產的形成、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對外契約(協定)條款審核,契約的簽訂及履行。
3.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促進學校無形資產形成、管理和使用。
4.負責職責範圍內無形資產形成、管理和使用中的相關經費。
5.負責職責範圍內無形資產成果的登記、報表編制及歸口上報。
6.負責處理無形資產在形成、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獎酬事宜及各類糾紛。
第十一條 各學院、相關各部處及師生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學校關於無形資產管理的規定,並配合學校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做好學校無形資產申報、檢查、成果統計、資料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 形成和登記
第十二條 為鼓勵和促進無形資產的形成,學校設立無形資產專項基金(含獎懲),用於各項無形資產的形成、保護和管理工作。
無形資產專項基金的使用辦法,由財務處會同學校無形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因職務工作以受讓方式取得的其他單位、自然人的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以許可使用的方式獲得的其他單位、自然人的無形資產使用權,其權利歸屬學校。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處應在相關成果保護及權利歸屬明確後,憑各職能部門報送的書面材料,完成無形資產的明細登記、匯總、備案。
第十五條 在成果形成、保護和資產登記過程中,有關單位或個人對成果權利歸屬提出異議,由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協調解決。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處理有關成果權利歸屬問題,涉及到學校成果權利的放棄,按相關職能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應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
第四章 計價及帳務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於作為資產保護並登記的無形資產,應確定其基本價值,並分別送財務處建帳、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七條 無形資產的基本價值,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原始產生並取得的專有技術、取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擁有著作權或使用權的作品(含計算機軟體),根據取得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研製(完成)成本、註冊費或申請費等所有實際發生的費用確定。
(二)以受讓的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根據受讓所發生的總支出,包括支付的價款、登記費等確定。
(三)以受贈的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根據受贈時該無形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及因受贈而履行必要手續的費用支出等確定。
(四)土地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根據土地出讓契約所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所有相關費用支出等確定。
(五)商業信譽形成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市場評估價值確定。
(六)學校享有的其它無形資產,根據形成時支出的所有費用確定。
(七)按前款原則確定的無形資產的基本價值,為學校無形資產的帳面值。
第十八條 對於以轉讓、獨占性許可使用、對外投資的無形資產,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相應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或現行市價,結合其收益現值,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評估或協商談判確定其價值。
第十九條 學校由於無形資產使用而產生價值,或為使用而投入資金費用時,應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 學校各類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按年度對學校無形資產的帳面值進行核查,年度報表送資產管理處備案。
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於發生下列情況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按程式將該項無形資產的帳面值予以核銷,並送資產管理處備案、財務處調帳:
(一)該項無形資產己不受法律保護。
(二)該項無形資產已為新的成果所替代,且不具備再使用的價值。
(三)該項無形資產已不再具有被使用的可能。
核銷的認定,有關職能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論證。
第五章 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二十一條 學校無形資產所有權,除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均可以對外許可使用、轉讓或作為投資。各類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學校負責無形資產的對外許可使用、轉讓和出資,其它任何單位或自然人均無權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二條 學校無形資產的對外使用許可,採取普通許可、排他許可或獨占許可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學校以外有關單位、自然人需要使用或受讓學校無形資產的,應當向學校提出許可使用或受讓的申請。學校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申請的受理,並組織必要的審核和測評。
第二十四條 對於同意使用(轉讓)學校無形資產的,各類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學校與被許可使用人簽訂無形資產許可使用(轉讓)契約,或提請校長向被許可使用人簽發學校無形資產使用許可(轉讓)檔案,契約原件送資產處備案後存檔。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商標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的轉讓,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科技處辦理相應權利轉讓登記手續。
獲許可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被許可使用人(受讓人),未經學校授權或同意,不得再許可(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條 學校無形資產使用許可(轉讓)契約,應當包括許可的方式、範圍、許可的期限、權利限制、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財務帳冊的檢查、違約責任、契約的解除、撤銷及爭議的解決辦法等條款。
第二十六條 學校無形資產許可使用(轉讓)費,由各類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根據具體使用的項目、方式、範圍和期限等,聘請中介機構評估確定並報校領導批准後,送財務處進行帳務處理並送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以學校無形資產作為出資的,由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學校簽訂出資協定,並負責辦理無形資產出資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於擬出資、轉讓或以獨占的方式許可使用的無形資產,以評估價(無法評估的以協定價)作為轉讓費或獨占許可使用費的底價及出資投入的基本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