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防範資金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24日
  • 發布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為支持我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需進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範設立,嚴控新增。專項資金嚴格按規定程式設立,一律不得自行設立。專項資金設立應符合公共財政收支範圍,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專項資金。未按規定程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檔案、工作會議及領導講話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規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謀劃,儲備項目。樹立謀事為先的理念,科學合理謀劃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做實項目前期研究論證,提前入庫儲備項目,確保資金安排與項目緊密銜接。
  (三)績效優先,目標明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申報、審核和監控,並將績效管理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
  (四)定期退出,滾動安排。每項專項資金支持的政策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屬於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編制預算。
  (五)依法公開,強化監督。健全監管機制,全面推進專項資金分配、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結果等信息公開,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保障專項資金陽光透明運行。
第二章 專項資金設立和清理
  第四條 設立條件。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省政策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全市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對照分管行業領域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研究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
  第五條 績效評估。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績效目標等進行研究論證,設定合適的績效指標,確保可量化、可評估。屬於國家、省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研究論證。
  第六條 設立申請。市業務主管部門對符合專項資金設立條件,確需新設專項資金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新增設立申報表》(附屬檔案1),編制專項資金用途清單(附屬檔案2),制訂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屬檔案3),一併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七條 設立審批。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下列許可權報市政府審批:
  (一)設立總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專項資金,經分管業務主管部門的副市長加具意見後,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定;
  (二)設立總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專項資金,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凡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專項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市業務主管部門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主匯報並實施後續相關工作。
  第八條 制定管理辦法。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及相關工作要求,在專項資金設立後第一次接受項目申請前應出台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分配方式、審批程式和監督評價、責任追究等。已設立的專項資金調整績效目標、用途範圍等事項的,應及時修訂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第九條 清理機制。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專項資金進行清理,提出延續、調整或撤銷的建議。
  (一)延續。對於到期確需延續安排的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提前1年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分別按照預算績效管理和審計相關規章制度執行),並按新增設立專項資金辦理。
  (二)調整。專項資金支出結構不合理、管理不規範、使用規模太小且效益低下、使用性質類同、支持對象相近的,應整合歸併或改變用途,並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附屬檔案4)。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後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報市政府審批。
  (三)撤銷。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存續期間的專項資金進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政府提出撤銷的建議,並做好經批准撤銷的專項資金的後續保障銜接工作:
  1. 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原設立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審批依據已作調整,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完成或不存在的。
  2. 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率低、連年結餘,或使用績效評價結果為差,財政監督和審計檢查發現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整改無效的。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項目庫管理。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要按照項目庫管理有關要求辦理入庫,政府投資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專項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按照“一年一定”的原則,對項目儲備不足、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或不具備支出條件的項目不予安排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結合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標,在中期財政規劃有關下一年度預算計畫數的基礎上,申報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審核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 項目細化。專項資金根據項目庫管理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在入庫時細化方向,原則上要求在預算編制時細化至用款單位和明細內容。對於當年6月30日前仍未細化到用款單位和明細內容的部門預算資金,予以回收統籌。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提前做好專項資金具體項目的收集和審核工作,將具體項目細化編入預算,逐步減少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再次分配。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核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相關信息,特別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申請單位從嚴把關,並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中明確:申請單位應按各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申報。
  (一)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對象、用途範圍、申報條件等,不得跨範圍申報專項資金。
  (二)計畫任務、實施方案切實可行,績效目標明確清晰、科學合理。
  (三)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註明原因並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四)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五)申請單位依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填報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資料(同時提供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
  (六)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十四條 預算監督。市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推薦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預算管理監督制度,完善專項資金申報、審批操作規程,形成相互制約、監督的制衡機制。
  (一)預算執行階段,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事前支持項目和事後支持項目的不同類型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專項資金的調劑、回收辦理流程按照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要求執行。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審批核心環節信息,實現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市財政部門組織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
  (二)預算年度終了,市業務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按照《廣州市預算績效管理辦法》中關於項目支出評價管理要求進行全面自評、部分覆核和重點評價。
  (三)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進行跟蹤監控。市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平台。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建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統一管理平台(即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
  第十六條 申報受理。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項目外,市業務主管部門通過管理平台受理申請單位資金使用申請(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對申請程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在管理平台公布專項資金申請受理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項目、申請金額等,同時提供辦理進度實時查詢、結果公示、投訴、評價反饋等服務。對未通過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並予退回。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做好申報項目查重工作,防止多頭申報。
  第十七條 信息公開。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同時市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按照要素標準化要求,在管理平台以及政府入口網站“營商廣州”專欄向社會主動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用途清單。
  (二)各項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範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諮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畫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資金的分配、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剩餘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其中,績效評價公開事項可參考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的績效評價報告。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牽頭擬定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報批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開情況等;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報批、清理,制定歸口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對用款單位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包括: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用途清單、績效目標,制訂明細分配方案;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初審或審批;制定下達任務清單,對分管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對分配下達區的專項資金進行清算;負責分管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確保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準確,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保障專項資金陽光透明運行;對保留市級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
  第二十條 區承擔市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市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包括:將市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區預算全流程規範管理,做好細化分配或轉下達工作;負責區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市各級審計部門依法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向市政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按規定將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三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建設與維護管理平台,保持與各相關部門溝通協作,協調與省級平台對接事宜,保障平台的正常運行與及時最佳化,保障專項資金接受社會監督、透明運作的技術需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0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府辦函〔2020〕1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政策解讀

 日前,《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並印發,主要情況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7年我市印發了《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7)》),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部分上位法進行了修訂,新的政策規定陸續出台。根據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同時結合《辦法(2017)》實施的實際情況,對《辦法(2017)》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二、修訂意義
  (一)體現 “放管服”預算管理改革要求。
  財政部門聚焦預算編制和預算監管,健全預算安排與績效目標、資金使用效果、審計整改結果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堅決撤銷無效資金、削減低效資金,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
  (二)落實業務主管部門主體責任。
  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嚴格落實定期清理項目、科學設定專項資金子項、制定相關具體管理辦法和申報制度、及時進行信息公開、對用款單位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職能,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範性等承擔主體責任。
  (三)深化執行監督管理。
  一是強調各級審計部門應積極發揮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監督職能;二是要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事前支持項目和事後支持項目的不同類型進行績效目標監控,從源頭把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等問題企業,有效防範財政資金運行風險;三是項目支出評價管理要求進行全面自評、部分覆核和重點評價,保證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
  (四)完善信息公開機制。
  一是強化財政信息公開,深入推進“陽光財政”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保障專項資金陽光透明運行;二是從項目申報、項目審批、結果公示、績效評價、投訴反饋等方面進行專項資金髮放管理全流程監控,有效防控預算管理不規範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修訂主要內容
  (一)刪除“一個部門一個專項”。根據新修訂的省辦法,結合我市專項資金實際情況刪除該規定,要求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設立,明確“專項資金嚴格按規定程式設立,一律不得自行設立”。
  (二)強調“提前謀劃,儲備項目”。由於專項資金預算“一年一定”,因此要樹立謀事為先的理念,科學合理謀劃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提前入庫儲備項目,確保資金安排與項目緊密銜接,確保國家、省、市重大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三)明晰清理機制。明確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按要求對專項資金進行延續、調整、撤銷三種類型的清理,對存在支出結構不合理、管理不規範、執行率低連年結餘、績效評價結果為差等情況的專項資金,申請調整、壓減或撤銷。
  (四)明確項目細化要求。強調“專項資金根據項目庫管理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在入庫時細化方向,原則上要求在預算編制時細化至用款單位和明細內容。對於當年6月30日前仍未細化到用款單位和明細內容的部門預算資金,予以回收統籌”。
  (五)嚴把審核關卡。根據《廣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實施方案》中“聯合懲戒措施”方面的要求,結合檢查中發現的“專項資金申報審核不嚴謹”問題,強調“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核資金申請單位相關信息”,並明確“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申請單位從嚴把關”。
  (六)強化監督檢查。強調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同時“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
  (七)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市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並新增區、用款單位、市政務服務部門相關職責;市各級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向市政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並按規定將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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