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為規範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17〕306號)和《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的資金。市財政每年在市金融局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3000萬元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以該3000萬元為上限,超過部分政府不予補償。
  第三條 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管理。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資金安全使用,指導相關金融機構開展資金的申報工作,審核申報材料,並做好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的對象是按《實施辦法》規定承辦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費補貼的對象是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農業企業、科技企業、小微企業及農業種養大戶、城鄉創業者。
  第五條 對每筆不良貸款,保險公司和銀行統一按照80%:20%比例承擔本金損失。對於每一季度末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150%的部分,由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對保險公司給予全額補償。需由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給予補償的部分,先由保險公司賠付,之後再由保險公司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償。貸款的利息損失由銀行承擔。
  第六條 對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借款人給予貸款本金1%的保費補貼,由保險公司在向借款人出具保單時予以標明,在實際收取保費時先予以扣除,再由保險公司在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補貼。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賠付率的統計口徑,為該保險公司與其所有合作銀行開展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產生的保費收入和相應賠付,具體參照原保監會規定的綜合賠付率指標進行計算。保險公司開展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承保利潤率超過5%時,超出部分在次年申請財政資金補償時扣除。
  第八條 銀行和保險公司對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須建立呆壞賬核銷和追償制度,保險公司當年追回的已核銷呆賬金額扣除追討費用後按比例應繳還市財政部分,直接上繳市財政。
  第九條 對於保險公司存在未到期保險責任的,政策性小額貸款資金繼續運作,待所有保險責任到期後,再根據保險公司的累計承保和實際發生賠付情況,按照本辦法前述規定進行清算、補償。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為每季度結算一次。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由保險公司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上一季度發生的賠付損失,提交相關資料。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後,風險補償資金在一個月內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保險公司。
  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材料:
  (一)保險公司書面申請檔案(加蓋公章):應寫明申請補償的金額、基本情況說明、受償賬號等;
  (二)賠付明細情況匯總表:
  (三)單獨核算的利潤表;
  (四)相關銀行收到保險公司賠付的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保費補貼資金為每季度結算一次。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由保險公司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上一季度需要的保費補貼,提供相關資料。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後,保費補貼資金在一個月內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保險公司。
  保費補貼申報材料:
  (一)保險公司書面檔案(加蓋公章):應寫明申請補貼的金額、基本情況說明、受償賬號等;
  (二)補貼明細情況匯總表;
  (三)保險公司保單;
  (四)相關銀行提供的貸款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按季度統計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開展情況,報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審核撥付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的依據。未按要求報送者不可申請補助(貼)。
  第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可通過委託審計、委派中介機構、財政監督等方式,對申報的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呆壞賬的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對弄虛作假或虛報冒領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貸款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除全額收繳貸款風險補償金外,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市政府網上辦事大廳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台發布《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申報指南、項目資金申報情況、資金分配程式和分配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以及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等。
  第十五條 各區政府、市職能部門可參照本辦法,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發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5日。《廣州市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穗金融規〔2018〕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金融規〔2019〕4號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銀行、各保險公司:
  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辦法(修訂)》等規定,我們制定了《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穗金融規〔2018〕9號)。現按照機構改革等要求,將穗金融規〔2018〕9號做出如下修改:一是根據機構改革修改單位名稱,由“廣州市金融工作局”修改為“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部門”修改為“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二是刪除原第十、十一條(五)“其他須提供的相關資料”證明事項兜底條款;三是在第十六條明確檔案實施的具體到期日。其他條款和辦法有效期均不變。
  現將該文印發,請遵照執行,穗金融規〔2018〕9號同時廢止。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

【備註:現按照機構改革等要求,將穗金融規〔2018〕9號做出如下修改:一是根據機構改革修改單位名稱,由“廣州市金融工作局”修改為“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部門”修改為“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二是刪除原第十、十一條(五)“其他須提供的相關資料”證明事項兜底條款;三是在第十六條明確檔案實施的具體到期日,以新文號印發施行起,穗金融規〔2018〕9號同時廢止。其他條款和辦法有效期均不變。】
  一、制定背景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指為滿足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小額融資需求,由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銀行以此保險作為主要擔保方式向借款人發放小額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在借款人未按約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向銀行承擔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業務。我市於2015年6月9日起印發施行《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穗金融〔2015〕63號)和相配套的《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穗金融〔2015〕72號),有效期均為三年,已到期。 6月份,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五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髮〔2018〕162號),督促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等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運用現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提高金融服務可得性。要發揮保險增信分險功能,“穩步推動小微企業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進一步總結完善“政府+銀行+保險”模式的試點經驗,因地制宜推廣成熟做法。按照權責均衡、互利共贏的原則,構建合理的風險共擔與利益分配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綜合性的優質服務”。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檔案精神,我局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和《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下稱《資金管理辦法(修訂)》)。通過調整銀行、保險公司、政府三方風險分擔模式,擴大貸款支持對象並給予適當保費補貼,有效調動金融機構參與積極性,切實放大財政槓桿,推動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上規模,讓更多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科技企業、小微企業、農業種養大戶和城鄉創業者享受到政策優惠,進一步緩解融資難題,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主要內容
  《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共十六條內容。
  第一至三條明確了制訂本辦法的依據、資金使用方向及規模上限,並明確了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
  第四至九條明確了對不良貸款的風險分擔模式、風險補償的對象與標準、保費補貼的對象與標準,以及對銀行和保險公司追償的相關要求。
  第十至十一條明確了保險公司申請風險補償、借款人申請保費補貼的流程及需提供的申報材料。
  第十二至十四條明確了保險公司要按季度報送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開展情況,以及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的職權。
  第十五至十六條明確了各區政府、市職能部門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共同促進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發展,以及本辦法有效期限。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將保險公司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的頻次由半年一次提高到每季度一次。原辦法保險公司申請風險補償時間為每半年結算一次,保險公司要對超額損失進行代墊,導致報表反映的賠付率虛高,影響了保險公司績效考核。
  (二)將風險補償模式由只補償不良率5%以內貸款損失修改為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150%的貸款損失部分進行全額補償。一是調整保險公司獲得財政資金補償的標準,由“不良率”指標調整為“賠付率”指標。財政資金補償的對象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之後再申請補償,方便保險公司進行業務規劃。二是調整財政資金補償的範圍,即將“補償貸款不良率5%以內對應的貸款本金損失”調整為“補償保險公司150%賠付率以上部分對應的貸款本金損失”,補高不補低,充分調動銀行、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三)將借款對象擴展到農業種養大戶、城鄉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原辦法貸款對象為法人企業, 但在銀行業務實踐中,農戶、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類貸款一般歸入小微類貸款管理,且由於農戶、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均是個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承擔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逃廢債務的可能性更小,而且寧波、重慶、佛山三水等地小貸險也將農業種養大戶和城鄉創業者納入支持範圍,也符合國家“支農支小”戰略發展的需求。
  (四)對合格的借款人進行1%的保費補貼。參考其他兄弟城市較有效的經驗做法(三水區對小貸險項目保費進行全額補貼,武漢市、重慶市對小貸險項目保費及貸款利息進行適當補貼),對借款人給予貸款本金1%的保費補貼,推動試點保險公司和銀行本項業務上規模。
  (五)明確政府財政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支出專項資金的上限為3000萬元。進一步明確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的規模為3000萬元,超出3000萬元部分由銀行及保險公司自行承擔,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四、受理方式
  (一)保險公司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的,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上一季度發生的賠付損失,提交書面申請檔案(應寫明申請補償的金額、基本情況說明、受償賬號等)、賠付明細情況匯總表、單獨核算的利潤表、相關銀行收到保險公司賠付的證明檔案等材料。
  (二)保險公司申請保費補貼資金的,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上一季度需要的保費補貼,提交書面申請檔案(應寫明申請補償的金額、基本情況說明、受償賬號等)、補貼明細情況匯總表、保險公司保單、相關銀行提供的貸款證明檔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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