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精神及省、市確定的“創業富民、創新強市”、“六大聯動、六大提升”的總體戰略,加快金融創新,緩解小額信貸中抵押擔保不足的問題,進一步提升金融業服務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地區:寧波市
  • 發布文號:甬政辦發〔2009〕181號
  • 發布時間:2009-7-27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關於開展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金融保險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精神及省、市確定的“創業富民、創新強市”、“六大聯動、六大提升”的總體戰略,加快金融創新,緩解小額信貸中抵押擔保不足的問題,進一步提升金融業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開展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簡稱小貸保證保險)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創新、把握規律,積極穩妥地開展小貸保證保險試點工作,創新銀保合作和金融服務模式,有效緩解我市“三農”、小企業及城鄉創業者抵押擔保難問題,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貸風險,促進城鄉創業創新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切實發揮金融業在“保增長、惠民生、促和諧”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為前提,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試點、後推廣;
——通過制度創新,科學合理地安排銀行、保險機構、借款人與政府等參與主體的責權利關係,兼顧效率與公平,銀行主要負責防控信貸業務的道德風險,按照正常的標準和要求嚴把貸款質量關,保險機構主要分擔借款人的非故意風險,借款人要履行誠信守約義務,政府為金融機構管控風險提供配合協助;
——借款人在辦理小貸保證保險後,一般無需再提供額外的抵押和擔保便可以較為合理的融資成本從銀行獲得貸款;
——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堅持市場化運作,試點初期由政府協調推動並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最終實現商業化可持續發展。
二、小貸保證保險主要內容
(一)為三類對象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提供支持。小貸保證保險的支持對象為向試點銀行申請小額貸款用於生產經營的我市農業種養殖大戶、初創期小企業和城鄉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貸款資金只能用於生產性用途,不得用於消費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為個人的,須已在寧波大市範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請貸款的城鄉創業者還須擁有寧波市常住戶口,並由其直系親屬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借款人為企業的,應具有一年以上的連續經營記錄,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須承擔無限擔保責任,企業不得有欠繳稅費、逃廢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二)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試點期間,在自願基礎上由市政府選擇市內若干實力較強、信譽良好、經營管理經驗豐富的銀行及保險機構經辦此項業務。參與試點的銀行與保險機構根據本實施意見,一對一協商簽訂合作協定。借款人為獲得貸款,須與銀行、保險機構分別簽訂貸款契約及小貸保證保險契約。保險機構對貸款本金承擔保證保險責任。銀行與保險機構在辦理業務過程中要切實提高效率、最佳化流程,減少客戶等待時間與往返次數。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資成本與期限。借款人融資成本由銀行貸款利率、保證保險費率及附加性保險費率三部分組成,試點期間,銀行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證保險費率和借款人意外傷害險費率合計最高不超過貸款本金的3%,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借款人實際風險與資信狀況實行差別利率(費率)。小額貸款採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的方式,貸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內,最高不超過1年。
(四)建立銀行與保險機構風險共擔機制。試點第一年,貸款銀行與保險機構統一暫按30%:70%的比例分攤貸款本金損失風險;當借款人欠息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後1個月內借款人未償還本金,銀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險機構提出索賠,保險機構應在收到銀行索賠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進行理賠。從第二年貸款開始,銀行與保險機構之間的風險分攤比例和方式,根據各銀行風險管理質量與貸款損失實際情況,作差異化的調整。
三、風險管控和監管措施
(一)控制小額貸款額度。試點期間,對不同對象的小額貸款借款人規定不同的單戶貸款上限:農業種養殖大戶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30萬元,小企業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城鄉創業者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二)銀行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銀行工作人員要根據授信盡職要求與行業內良好做法,從客戶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到貸後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個環節,全程嚴格把好小額貸款授信的質量關口,尤其要確保客戶信息真實性及資金用途合理性,嚴控資金專款專用,決不能因為有了保證保險而降低貸款發放的標準,放鬆貸款質量與風險的管控。
(三)保險機構對貸款風險進行附加性承保。試點期間,借款人投保小貸保證保險時,應向同一保險機構投保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金;借款人相應的財產保險一般也應向同一保險機構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及政策性農房保險按市有關政策執行);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借款人無法按約定還款時,保險機構有權將保險賠款資金優先用於歸還借款人所欠銀行貸款。
(四)建立貸款風險叫停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試點銀行小額貸款逾期率超過10%時,應立即停辦此項業務;銀監部門要及時對該行進行專項檢查,如發現由於銀行疏於管理或故意違規放貸而造成信貸風險的,應按銀監會案件專項治理的問責要求,嚴肅追究相關當事人及領導的責任;銀行工作人員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明知借款人無還款能力而放貸,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試點保險機構無正當理由拒保、拒賠、拖賠等行為,造成該項業務發展受阻及銀行無法及時得到理賠的,保監部門應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進行查處。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懲戒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試點工作,協助試點金融機構防控化解風險,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從各個方面對惡意欺詐、逃廢債務等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懲戒和制約合力。這些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一是將欠款信息和名單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定期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惡意逃債的個人與企業以適當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對惡意拖欠小額貸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責任的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有關部門確認後,按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錄有關規定取消其錄用資格,行政許可部門在三年內對其在全市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進行限制;三是對拖欠小額貸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給予的各類優惠政策、財政補助和榮譽;四是司法機關要依法加大對拖欠、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開闢“綠色通道”,對小額貸款訴訟可適用簡易程式,並優先執行,對借款人惡意騙貸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建立銀保信息交換和工作配合機制。銀行應按時將業務受理、客戶信息、授信決策、貸款發放、貸款逾期等情況告知合作的保險機構,雙方在風險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四、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建立試點工作協調機制。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規範操作,取得實效,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由市金融辦牽頭,保監、銀監、人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機關、宣傳等部門以及試點金融機構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聯合工作機制,研究決定有關的重大事項,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各部門職責分工。市政府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負責研究起草試點的工作方案及綜合性政策,了解、總結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落實試點工作的具體事宜;寧波銀監局、寧波保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和協助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切實履行風險管理職責,適時開展業務檢查,對違規失職行為進行問責;人民銀行要為試點銀行和保險機構提供個人與企業徵信、客戶賬戶管理等服務,建立惡意欠款人的“黑名單”制度;試點期間,財政部門要對小貸保證保險業務給予風險補償等財政扶持政策;工商部門要為試點金融機構查詢企業借款人資信情況提供便利,並對惡意欠款人的違法失信行為予以記錄製裁;勞動、農業、人事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創業者的技能知識培訓,對惡意欠款人要研究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司法機關要依法打擊騙貸行為,保護金融債權,協助銀行和保險機構對惡意逃廢債務的企業與個人進行追索;宣傳部門要配合市有關部門,協調新聞媒體準確客觀地宣傳報導試點工作的相關情況,營造良好的輿論導向和氛圍;借款人所在的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要積極協助金融機構調查情況。
五、風險補償和獎勵措施
(一)風險補償。在小貸保證保險業務試點期間,對保險機構賠償額度超出保費一定比例的超賠部分,納入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補貼範疇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助辦法視試點情況另行制定。
(二)獎勵措施。對於積極開展小貸保證保險業務,能有效控制風險、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及保險機構,在市金融服務業年度考評中給予加分,並推薦為金融創新先進單位。
六、其他
(一)配套辦法。市金融辦會同寧波保監局、寧波銀監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負責起草城鄉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具體操作的規範性檔案;市金融辦會同公安等法務部門起草依法懲處城鄉小額貸款騙貸及惡意逃廢債務行為的具體政策等。
(二)本實施意見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三)本實施意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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