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是2014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14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和《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保持信貸合理增長,加快金融服務創新創優,維護優良金融生態,切實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創優融資擔保方式,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積極推進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對向試點銀行申請小額貸款的市區小微企業,按照“小額、分散、風險可控”原則,由保險業與銀行業機構簽訂合作協定,並與借款企業簽訂保證保險契約。其貸款利率參照同期基準利率上浮最高不超過15%,保險機構保證保險和附加性保費收入合計最高不得超過貸款本金3%。借款企業在辦理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後,在保證保險貸款金額內,銀行不再要求企業提供額外抵押或擔保。對貸款風險,貸款銀行與保險業機構按30%:70%比例分擔貸款本金損失,具體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保證保險風險補償、保費補貼、機構獎勵等細則。積極引導中小企業集聚度高的鄉鎮(街道)和工業集中區,依據“企業自願、政府扶持、互助互保、民主決策”原則,依託鄉鎮、企業行業協會等,建立企業互助擔保基金,利用風險池資金集聚效應和槓桿效應,增加企業融資增信,降低貸款抵押擔保費率。加快建立轄市區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為轄內中小企業提供增信、項目對接、徵信信息、資產託管等融資服務。
二、創優土地和房屋等資產抵押登記管理。企業和個人在辦理土地和房屋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不再要求對抵押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其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同一土地和房屋等資產可以設定兩個(含)及以上的抵押權,在辦理餘額抵押時,登記機關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知曉證明材料。在辦理轉貸過程中,相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原有抵押物及對應貸款額不變情況下,可以協定方式明確原有抵押權順位不變。土地抵押可採用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同一宗地可以辦理輪候土地抵押登記,即以同一宗地向同一抵押權人或不同抵押權人多次進行抵押,按時間先後順序設定多個抵押權。允許實施在建工程抵押,可按照“整幢抵押、整幢撤押”的方式進行在建工程抵押擔保,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便利企業融資。
三、最佳化財政賬戶和間隙性資金管理。市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實施《關於印發常州市財政性存款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掛鈎考核辦法的通知》(常財外金〔2009〕13號)、《關於印發常州市本級財政賬戶及其資金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常財辦〔2011〕8號),積極施行財政賬戶間隙性資金存放與銀行業支持實體經濟相掛鈎。轄市區財政部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認真實施。根據金融機構對實體經濟貸款總量、增量等指標,並結合參照實際利率水平,調增或調減財政間隙性資金存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財政性資金存放均不得與銀行網點業績和行員收入相掛鈎,也不得向其他相關人員支付費用。進一步修訂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完善財政賬戶開戶銀行選擇決策程式、評定標準等規定,強化財政專戶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房管、物價、人行等部門要認真執行《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的通知》(常房規發〔2010〕1號),落實房地產企業預銷售管理制度,監督開發企業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並與監管銀行(應為企業開發項目貸款或土地抵押融資所在銀行)簽訂執行預售資金監管協定。進一步完善房屋預告登記和預銷售資金管理,對取得商屋商品房預銷售許可的企業,房管部門要積極協助辦理預告登記,並適時提醒監管銀行、開發企業和借款人在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成正式登記。
五、積極引導外匯貸款和貿易融資。深入貫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加強外匯指定銀行視窗指導和風險提示。積極引導信貸資源進入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企業和領域,支持守法合規企業降低融資成本。積極鼓勵外匯指定銀行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力爭外匯融資業務平穩增長。對外匯監管A類企業,在外匯收支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對重點涉外企業,強化政策宣講培訓,採取“一企一策”辦法,幫助企業解決真實貿易融資需求。積極鼓勵外匯管理與服務創新,培育發展外匯新業態,加快建設“華貿通”等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為中小微企業進出口流程提供通關、物流、外匯、退稅、融資等全方位外包服務。進一步規範外資融資租賃、保理等業務發展,不斷改善外匯管理與服務。
六、進一步擴大企業融資渠道。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性銀行授信合作,加大對我市中長期貸款項目支持。引導有條件企業通過股權融資,發行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中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擴大直接融資。進一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靈活運用流動資金貸款、進出口信用貸款、保理貸款、票據貼現、押匯貸款、對外擔保等方式,拓寬進出口企業融資渠道,加強對有訂單、有效益的進出口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積極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在“三原則”基礎上,憑境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直接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加快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推廣套用,幫助小微企業盤活應收賬款存量,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動產融資業務和產品創新,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七、穩步推進小貸公司接入徵信系統。積極爭取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支持,按照“省域集中、一口接入”方式,組織本市小貸公司積極開展徵信系統接入申報,加強信息溝通,完善申報資料,加快我市小貸公司業務系統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實現信息共享和風險聯防。
八、加快小微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積極貫徹人民銀行總行《關於加快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銀髮〔2014〕37號),按照“政府領導,市場參與;人行推動,多方支持;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積極創新,務求實效”原則,著力推進我市“小微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發揮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作用,擴大非銀行信用信息採集,建設小微企業資料庫和信用信息服務網路,發現和增進小微企業信用價值,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加快建設市、轄市區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平台,聯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和中介機構等,開展銀行貸款、融資諮詢、金融服務。建立中小企業融資綠色通道,專業服務,簡化流程,更好的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的相關問題。
九、探索開展農村“三權”抵質押貸款。積極貫徹《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4〕42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42號),結合“三農”特點,積極拓展抵押擔保物範圍,推廣多種抵押貸款方式,完善業務流程,切實加強對現代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按照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要求,積極試行農村集體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改革。積極推進武進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房屋登記試點,完善登記流程;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融資試點,由市國土部門負責制定分區域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融資評估指導價。
十、全面清理取消銀行業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將於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實施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銀行服務價格分類管理,積極開展服務項目清理,進一步規範服務收費行為,切實治理高收費行為。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該《辦法》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收費;對沒有違反新規但存在爭議的收費項目,應對收費項目和定價水平的合理性進行重新評估,並認真妥善處理、從嚴把控;對代理收取的費用,要積極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釋。
十一、積極化解和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針對經濟下行和銀行業不良貸款“雙升”壓力,各銀行業機構要積極處置金融不良資產,釋放信貸規模,盤活信貸存量,減少經營損失。同時,積極創新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由常州金融投資集團設立常州資產管理公司,按照銀政合作、“專業化、市場化、可處置、防風險”原則,建立和完善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通道,更好地解決金融不良資產處置難、定價難、處置時間長、回收率低等問題。首批試點銀行為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江南農村商業銀行,由常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對區域內試點銀行的不良資產(含有效抵押物)進行承接處置,實施債權轉讓和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具體操作由常州資產管理公司與試點銀行簽訂相關協定。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涉及房產、土地,車船、設備及其它動產以及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質押登記,工商、國土、房管部門應建立資產處置綠色通道,降低和減免相關收費,簡化辦理程式。
十二、切實防範和化解企業資金鍊、擔保鏈風險。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企業自救和金融保障作用,加強政銀企業協同,實行分類處置。對主業經營良好、暫時出現資金鍊緊張,或由於涉及擔保、個別銀行壓貸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金融機構要統一行動,做到不抽貸、不壓貸、不緩貸、不隨意要求更改擔保,靈活辦理企業轉貸;對過度融資、槓桿率高引發風險但產品有市場、影響大的企業,要及早介入,採取應急轉貸、資產(債務、股權)重整、司法集中管轄等手段,加大救助力度。對經政府協調取得的續貸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必要時進行封閉運作。對申請使用政府應急轉貸資金、或列入救助對象的企業業主(或實際控制人),要積極履行公司、個人和家庭成員財產,公司及個人對外享有債權、股權以及出差和出境報告制度。對擔保企業積極履行代償責任、實施“擔保責任轉為貸款”的,金融機構對“保轉貸”貸款部分一律執行基準利率,對該企業存量貸款也要實行利率優惠,並在結息方式、信用評估和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等方面給予最大支持。國土、房管、工商、稅務、公安、社保、供電等部門應積極實施信息共享,加強對風險企業及其業主的資產產權登記、轉移的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通告。對企業發生轉移資產行為的,銀行應採取相應措施,維護信貸資產安全。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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