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在泉州新註冊或者新入駐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分別按以下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法人機構:對經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泉州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性金融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註冊資本在1 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金融機構給予100 萬元的獎勵。其中,註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部分,每增加1 億元增加100 萬元的獎勵。註冊資本在10 億元以上(不含10 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 億元給予200萬元的獎勵,獎勵最高限額為2000 萬元。
(二)區域性銀行業金融分支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泉州設立由總行直管且管轄泉州以外地區的區域性機構獎勵50 萬元。
(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對金融機構總部在泉州設立並直接管理的各類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獎勵50 萬元。
(四)銀行業市級分支機構:對新入駐的銀行業市級分支機構獎勵30 萬元。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升格為總行直接管理級的,一次性獎勵20 萬元。
(六)外資銀行代表處:獎勵 20 萬元。
二、對在
泉州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以下購地、購房或租房補貼:
(一)購地自建辦公用房:金融機構總部、區域性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建築面積自用率達到60%以上,經市政府批准,採取“一事一議”的原則,由受益財政給予辦公用房建設經費補助。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5 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二)購買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金融機構總部,由受益財政按購房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限額不超過300 萬元;區域性金融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由受益財政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限額不超過200 萬元。
(三)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金融機構總部,由受益財政連續5 年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 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後2 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l5%給予補貼;區域性金融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由受益財政連續3 年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最高限額不超過100 萬元。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以其實際租價為基準計算租房補貼。享受補貼期間辦公用房不得對外轉租。
三、對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急需緊缺人才,給予以下優惠:
(一)對在泉州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中任職滿一年的具有相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才和保險精算師、保薦代表人等專業技術人員,從第二年起,由受益財政按其在本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二)符合泉州市人才政策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在創業扶持、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安家落戶、職稱評審、配偶就業、子女就學、住房、醫療保健、社會保險等待遇方面,可申請享受泉州市引進人才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赴國(境)外培訓納入本市人才培養計畫,並提供便利。
(四)因公赴港澳台申請予以優先辦理。
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以上一年度貸款餘額(表外業務按比例折算,下同,折算比例詳見附屬檔案)為基數,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設銀行、農信社按系統計算,下同)年度新增信貸投放,按以下情況分別給予獎勵。
(一)對
貸款餘額在5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增加50億元年度貸款餘額給予獎勵20萬元。
(二)對
貸款餘額在300億元(含)以上500億元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增加40億元年度貸款餘額給予獎勵20萬元。
(三)對貸款餘額在300億元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增加 20 億元年度貸款餘額給予獎勵10萬元。
(四)對年度新增貸款投向製造業比例達60%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獎勵10 萬元。
五、對泉州年度新增貸款量占其全省增量比例不低於30%的省級金融機構,給予獎勵20萬元。
六、鼓勵貸款投向小微企業。在滿足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本行各項貸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礎上,對小微企業貸款增量、新增戶數按以下情況分別給予獎勵:
(一) 年度對小微企業貸款增量10億元(含)以上,給予獎勵10萬元,在10億元基礎上每增加5億元,再獎勵5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 年度對小微企業貸款增量3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給予獎勵5萬元。
(三)年度小微企業貸款客戶數新增不低於20%,給予獎勵10萬元。
小微企業須註冊地在我市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有關規定,房地產企業除外。個人經營性貸款不納入小微企業貸款統計口徑。
七、加大涉農貸款投入。年度對涉農貸款增量占其各項貸款增量的40%,給予獎勵10萬元。
八、鼓勵金融產品創新與套用。設立金融信貸產品創新與套用獎,設立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獎金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5萬元。圍繞泉州產業集群和特色經濟板塊自主研發並在泉州市場首創性推出的金融產品優先評選。金融信貸創新與套用獎評選組織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會同泉州銀監分局負責。
九、對爭取到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金融政策或創新試點的金融機構和有關人員,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表彰。
十、對在泉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駐閩、駐泉金融監管部門,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一、上述獎勵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向市金融工作局申報,申報材料須包括與獎勵條款相關的驗資報告、專項審計報告、購買(租賃)契約、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等資料。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市財政局、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由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財政局提出獎勵意見聯合行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十二、上述獎勵的第四、五、六、七、十項為對省、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駐閩、駐泉金融監管機構領導班子或高管的一次性獎勵。
十三、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新增信貸投放獎勵和購地、購房及租房補貼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承諾10 年內不遷離泉州並依法開展業務。若10 年內遷離泉州或未開展業務的,需退還獎勵和補貼,並按獎勵和補貼金額的30%承擔違約金。相關部門在受惠單位領取獎勵和補貼時,應與受惠單位就違約金作出書面約定。
十四、申請獎勵或補貼的金融機構必須守法經營,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凡所提供資料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該金融機構申報獎勵資格或收回獎勵資金。
十五、符合本意見的獎勵和補助,申請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如申請未獲通過,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說明。
十六、本意見涉及的優惠政策,與我市出台的其他優惠政策類同的,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則申請享受,也可以自願選擇一項享受,但不得重複享受。
十七、本意見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十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屬檔案:表外信貸業務納入獎勵範圍具體計算辦法
一、承兌匯票、信用證業務增量按風險敞口的50%納入獎勵計算範圍。
二、融資性保函業務增量按風險敞口的25%納入獎勵計算範圍。
三、委託貸款(資金來源方為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淨轉讓(含貸款、貼現)、同業代付業務增量按25%納入獎勵計算範圍。
(註:銀團貸款業務已統計在各銀行的表內貸款中,不納入表外業務獎勵計算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