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改革切實提高省級年初預算到位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粵府函〔2022〕23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24日
發文通知,全文,

發文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囑謎碑法(修訂)的通知
粵府〔2023〕3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全文

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改革切實提高省級年初預算到位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粵府函〔2022〕23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省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乘肯臘,省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對下級政府的返還性支出、財力性轉移支付和按固定標準分配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等,不納入專項資金管理範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先有項目後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項目為重點說盛想鴉編早編細編實年度預算,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加強統籌、保障重點。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安排專項資金,集鑽探她察中財力辦大事,堅決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勤儉辦一切事業,優先保障中央和省的重大戰略任務、發展規劃,不留“硬缺口”。
(二)規範設立、嚴控範圍。專項資金設立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與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相匹配,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嚴格控制對競爭性領域投入。
(三)提前儲備、做實項目。堅持先有項目後有預悼捆殃算,科學謀劃專項資金支持重點,保障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分類做實項目前期研究論證,提前儲備項目。
(四)績效優先、強化套用。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事前績效評估,強化績效目標申報盼雄企,事中監控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事後開展績效評價,並與預算安排掛鈎。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戰略領域”“財政事權”“政策任務”3層結構設定。“戰略領域”由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戰略任務設定;“財政事權”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各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和部門職責梳理設定;“政策任務”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檔案和重點工作任務設定。
第二章 設立和退出
第五條 新增設立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既定政策額度。專項資金到期後申請延續的,按照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具體結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事後績效評價結果,原則上採取額度退坡、調整支持對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最佳化支出結構。
在保持既汗放定政策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政策年度間預算金額進行調整的,不屬於新增設立專項資金。
第六條 擬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明確資金用途和績效目標,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
(二)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省級應當承擔支出責任;
(三)按照“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原則,已納入國家或省發展規劃,制定工作方案並按程式審定;
(四)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無法覆蓋新增工作任務或額度無法滿足工作要求。
第七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規模和數量。省業務主管部門不得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專項資金,不得重複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似的專項資金。新增專項資金原則上通過調整部門現有專項資金結構安排;因新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現有資金難以統籌的,可通過新增資金額度解決。未按規定程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檔案、工作會議紀要及領導講話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表述。
第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屬於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屬於到期延續的,應開展上輪資金的整體事後績效評價;屬於增加既定政策額度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經部門(單位)集體研究後,按程式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模板見附屬檔案1),省財政部門可視情組織實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審(估)(模板見附屬檔案2)。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政策資金到期延續的,由省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計畫開展專項審計。
第九條 新增專項資金需在預算編制階段完成報批程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新增設立時應明確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條 經審核符合新增設立條件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由省財政部門呈報分管財政的省領導審批。其中,新增總額3000萬元(含)以上的報省長審批;新增總額5億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新增總額20億元(含)以上,或單項撥付某地或某部門資金10億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黨組會議審議;新增總額100億元(含)以上的,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屬於按已定政策和標準落實資金的事項,不需專題上會審議,可按程式列入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到期終止的,由省財政部門提出終止實施的意見。除到期終止外,因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無必要繼續實施或不適合再安排的資金,績效目標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或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級為“差”的資金,應當及時撤銷,具體可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部門,或由省財政部門直接按程式辦理。
第三章 項目儲備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按照項目審批主體分為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和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對事關全局、跨區域的重大項目和試點示範項目,應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屬於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市縣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資金,原則上應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市縣,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項目審批許可權與專項資金管理效果掛鈎,對績效管理效果較差的市縣,應減少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額度。
第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圍繞行業領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前研究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模板見附屬檔案3),用以指導項目前期謀劃儲備。目錄清單應當包含資金用途、審批許可權、績效目標、任務清單(模板見附屬檔案4)等。
第十四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開展項目儲備,並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等各項工作。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6月底前完成項目儲備,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市縣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6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延續性政策的績效目標和考核要求下發各地,明確市縣審批項目的具體層級,指導各地參照省級做法儲備項目。
第十五條 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中屬於競爭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啟動下一年度預算項目申報遴選和評審論證,原則上6月底前確定具體項目;屬於事後獎補的,實行錯期配置,採用跨年滾動方式確定獎補對象和獎補金額;屬於滾動安排的,在6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務、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畫。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可參照省級做法開展。
第十六條 編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必須具備可執行條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建設項目、政務信息化項目必須完成項目立項審批,落實項目建設所必須的土地、環評等各項要素和手續,做到預算一經批覆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的指導。對於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轉移支付資金,要指引市縣按照省級項目儲備評選要求謀劃儲備項目,開展項目申報。對於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資金,要明確項目儲備管理要求,督促市縣在既定的資金使用方向內提前謀劃項目儲備,加強對市縣儲備項目審核,確保資金一經下達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項目儲備情況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計畫。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應當帶具體可實施項目申請預算,因特殊原因暫無法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應明確資金支出結構和使用方向,制定項目細化工作計畫,在預算編制階段細化至具體可實施的項目。
第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度財力情況,綜合項目入庫、支出執行、績效評價結果、審計監督意見等,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意見,削減取消低效無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壓減專項資金預算,由省財政部門按程式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批。
第二十條 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採用項目法分配。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主要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應當與各地儲備項目數量和質量掛鈎,並在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分配要素或標準。
第二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分配的項目承擔管理主體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擬納入預算的項目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點支持的領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是否滿足資金支持門檻條件;
(三)是否體現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違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規定,是否存在違規政府購買服務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額度確定後,省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公示無異議後報省財政部門。其中,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委)會議集體審議後,在公示前報分管省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後,省本級支出原則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門預算管理;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轉移支付支出帶項目提前下達市縣。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轉移支付支出,省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提前下達時原則上應下發任務清單,指導各地參照省的做法,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
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階段未細化到具體項目或項目經審核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按程式報批調減預算額度。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應與政策依據、業務範圍、支出內容相匹配,績效指標設定應涵蓋業務相關的個性化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應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體現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務清單應與績效目標對應,反映可量化、可執行、可檢驗的工作任務目標,明確完成時間和效果,與資金政策和額度相匹配,不得脫離實際。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可按照不超過相應“財政事權”金額的2%計提工作經費,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工作經費應主要由市縣使用。工作經費要優先保障項目前期工作,用於前期論證、入庫評審、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與專項資金管理直接相關支出,不得用於編內人員工資、津補貼等個人福利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工作經費的具體管理使用在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六條 年度預算批覆後,預算編制階段未提前下達的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辦理資金分配下達。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式公示後,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報送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在收到後7日內發文下達專項資金。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原則上收回省財政統籌。
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應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制訂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並報對口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市縣財政部門應按預算法規定時限辦理資金分配下達。
第二十七條 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含提前下達)時同步下達任務清單,最遲不得晚於專項資金下達(含提前下達)後15日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在制定任務清單、接受備案等過程中指定具體項目及金額。
市縣在完成省級下達的任務清單前提下,可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統籌使用剩餘資金,並將統籌使用情況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劑。確需調劑的,省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6月底前調劑用於同一政策領域已儲備可執行項目的事項。當年累計調劑資金額度達到“財政事權”額度10%及以上的,報分管省領導審批;達到20%及以上的,經分管省領導和分管財政的省領導審核後,報省長審批。
第二十九條 年度預算批覆和專項資金下達後,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保障資金到位,並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進行監控。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照支出計畫每月研究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加強對資金支出通報和督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支出。
第六章 監控、評價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條 預算執行階段,省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不同類型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省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
第三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布置各地各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單位自評,對單位自評情況進行匯總並核查,將匯總核查情況報送省財政部門。實施周期內,省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實施完畢後,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並於下一年度3月底前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驗收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經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由市縣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參照省級做法,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
第三十三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模板見附屬檔案5),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後20日內,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或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公開。市縣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應參照省級做法,通過本部門或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及其他信息載體進行公開。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辦理專項資金新增、調劑,審核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進行監控。
省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組織項目入庫,申報資金預算,制定明細分配方案,下達任務清單,開展信息公開和績效管理。指導和督促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加快專項資金分配,對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
第三十五條 市縣承擔省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負責市縣項目庫管理,做好專項資金細化分配下達,及時足額撥付資金,組織項目實施監管和績效管理等。
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做好績效自評等。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依託“數字政府”公共財政綜合管理平台管理,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實行全流程全鏈條監控。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申請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專項資金,並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將失信信息納入申請單位社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聯合省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制定或修訂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細化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部門備案。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新增設立申報表
 2.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審(估)報告參考模板
 3.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參考模板
 4.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參考模板
 5.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內容概要
(二)規範設立、嚴控範圍。專項資金設立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與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相匹配,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嚴格控制對競爭性領域投入。
(三)提前儲備、做實項目。堅持先有項目後有預算,科學謀劃專項資金支持重點,保障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分類做實項目前期研究論證,提前儲備項目。
(四)績效優先、強化套用。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事前績效評估,強化績效目標申報,事中監控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事後開展績效評價,並與預算安排掛鈎。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戰略領域”“財政事權”“政策任務”3層結構設定。“戰略領域”由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戰略任務設定;“財政事權”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各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和部門職責梳理設定;“政策任務”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檔案和重點工作任務設定。
第二章 設立和退出
第五條 新增設立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既定政策額度。專項資金到期後申請延續的,按照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具體結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事後績效評價結果,原則上採取額度退坡、調整支持對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最佳化支出結構。
在保持既定政策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政策年度間預算金額進行調整的,不屬於新增設立專項資金。
第六條 擬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明確資金用途和績效目標,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
(二)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省級應當承擔支出責任;
(三)按照“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原則,已納入國家或省發展規劃,制定工作方案並按程式審定;
(四)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無法覆蓋新增工作任務或額度無法滿足工作要求。
第七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規模和數量。省業務主管部門不得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專項資金,不得重複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似的專項資金。新增專項資金原則上通過調整部門現有專項資金結構安排;因新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現有資金難以統籌的,可通過新增資金額度解決。未按規定程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檔案、工作會議紀要及領導講話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表述。
第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屬於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屬於到期延續的,應開展上輪資金的整體事後績效評價;屬於增加既定政策額度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經部門(單位)集體研究後,按程式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模板見附屬檔案1),省財政部門可視情組織實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審(估)(模板見附屬檔案2)。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政策資金到期延續的,由省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計畫開展專項審計。
第九條 新增專項資金需在預算編制階段完成報批程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新增設立時應明確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條 經審核符合新增設立條件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由省財政部門呈報分管財政的省領導審批。其中,新增總額3000萬元(含)以上的報省長審批;新增總額5億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新增總額20億元(含)以上,或單項撥付某地或某部門資金10億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黨組會議審議;新增總額100億元(含)以上的,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屬於按已定政策和標準落實資金的事項,不需專題上會審議,可按程式列入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到期終止的,由省財政部門提出終止實施的意見。除到期終止外,因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無必要繼續實施或不適合再安排的資金,績效目標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或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級為“差”的資金,應當及時撤銷,具體可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部門,或由省財政部門直接按程式辦理。
第三章 項目儲備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按照項目審批主體分為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和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對事關全局、跨區域的重大項目和試點示範項目,應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屬於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市縣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資金,原則上應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市縣,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項目審批許可權與專項資金管理效果掛鈎,對績效管理效果較差的市縣,應減少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額度。
第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圍繞行業領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前研究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模板見附屬檔案3),用以指導項目前期謀劃儲備。目錄清單應當包含資金用途、審批許可權、績效目標、任務清單(模板見附屬檔案4)等。
第十四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開展項目儲備,並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等各項工作。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6月底前完成項目儲備,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市縣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6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延續性政策的績效目標和考核要求下發各地,明確市縣審批項目的具體層級,指導各地參照省級做法儲備項目。
第十五條 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中屬於競爭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啟動下一年度預算項目申報遴選和評審論證,原則上6月底前確定具體項目;屬於事後獎補的,實行錯期配置,採用跨年滾動方式確定獎補對象和獎補金額;屬於滾動安排的,在6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務、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畫。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可參照省級做法開展。
第十六條 編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必須具備可執行條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建設項目、政務信息化項目必須完成項目立項審批,落實項目建設所必須的土地、環評等各項要素和手續,做到預算一經批覆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的指導。對於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轉移支付資金,要指引市縣按照省級項目儲備評選要求謀劃儲備項目,開展項目申報。對於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資金,要明確項目儲備管理要求,督促市縣在既定的資金使用方向內提前謀劃項目儲備,加強對市縣儲備項目審核,確保資金一經下達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項目儲備情況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計畫。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應當帶具體可實施項目申請預算,因特殊原因暫無法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應明確資金支出結構和使用方向,制定項目細化工作計畫,在預算編制階段細化至具體可實施的項目。
第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度財力情況,綜合項目入庫、支出執行、績效評價結果、審計監督意見等,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意見,削減取消低效無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壓減專項資金預算,由省財政部門按程式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批。
第二十條 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採用項目法分配。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主要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應當與各地儲備項目數量和質量掛鈎,並在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分配要素或標準。
第二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分配的項目承擔管理主體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擬納入預算的項目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點支持的領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是否滿足資金支持門檻條件;
(三)是否體現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違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規定,是否存在違規政府購買服務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額度確定後,省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公示無異議後報省財政部門。其中,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委)會議集體審議後,在公示前報分管省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後,省本級支出原則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門預算管理;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轉移支付支出帶項目提前下達市縣。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轉移支付支出,省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提前下達時原則上應下發任務清單,指導各地參照省的做法,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
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階段未細化到具體項目或項目經審核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按程式報批調減預算額度。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應與政策依據、業務範圍、支出內容相匹配,績效指標設定應涵蓋業務相關的個性化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應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體現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務清單應與績效目標對應,反映可量化、可執行、可檢驗的工作任務目標,明確完成時間和效果,與資金政策和額度相匹配,不得脫離實際。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可按照不超過相應“財政事權”金額的2%計提工作經費,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工作經費應主要由市縣使用。工作經費要優先保障項目前期工作,用於前期論證、入庫評審、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與專項資金管理直接相關支出,不得用於編內人員工資、津補貼等個人福利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工作經費的具體管理使用在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六條 年度預算批覆後,預算編制階段未提前下達的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辦理資金分配下達。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式公示後,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報送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在收到後7日內發文下達專項資金。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原則上收回省財政統籌。
下放市縣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應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制訂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並報對口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市縣財政部門應按預算法規定時限辦理資金分配下達。
第二十七條 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含提前下達)時同步下達任務清單,最遲不得晚於專項資金下達(含提前下達)後15日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在制定任務清單、接受備案等過程中指定具體項目及金額。
市縣在完成省級下達的任務清單前提下,可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統籌使用剩餘資金,並將統籌使用情況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劑。確需調劑的,省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6月底前調劑用於同一政策領域已儲備可執行項目的事項。當年累計調劑資金額度達到“財政事權”額度10%及以上的,報分管省領導審批;達到20%及以上的,經分管省領導和分管財政的省領導審核後,報省長審批。
第二十九條 年度預算批覆和專項資金下達後,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保障資金到位,並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進行監控。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照支出計畫每月研究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加強對資金支出通報和督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支出。
第六章 監控、評價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條 預算執行階段,省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不同類型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省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
第三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布置各地各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單位自評,對單位自評情況進行匯總並核查,將匯總核查情況報送省財政部門。實施周期內,省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實施完畢後,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並於下一年度3月底前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驗收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經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由市縣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參照省級做法,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
第三十三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模板見附屬檔案5),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後20日內,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或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公開。市縣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應參照省級做法,通過本部門或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及其他信息載體進行公開。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辦理專項資金新增、調劑,審核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進行監控。
省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組織項目入庫,申報資金預算,制定明細分配方案,下達任務清單,開展信息公開和績效管理。指導和督促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加快專項資金分配,對保留省級審批項目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
第三十五條 市縣承擔省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負責市縣項目庫管理,做好專項資金細化分配下達,及時足額撥付資金,組織項目實施監管和績效管理等。
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做好績效自評等。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依託“數字政府”公共財政綜合管理平台管理,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實行全流程全鏈條監控。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申請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專項資金,並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將失信信息納入申請單位社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聯合省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制定或修訂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細化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部門備案。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新增設立申報表
 2.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審(估)報告參考模板
 3.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參考模板
 4.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參考模板
 5.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內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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