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是廣東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財農〔2023〕37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水利(務)局: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水利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了《廣東省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3年7月20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水利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水利救災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中,用於支持應對水旱災害的水利救災支出方向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稱為中央水利救災資金),以及省級財政安排的省級水利救災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災害、風暴潮、乾旱等水旱災害,以及滑坡、土石流、山體崩塌、風雹、龍捲風、颱風、地震等引發的次生水旱災害。
第四條 水利救災資金實施期限到2025年。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照財政部、水利部要求做好資金評估工作並確定下一階段政策實施期限。
第五條 水利救災資金根據水旱災害實際發生情況和防災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分配撥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在省人大批准預算之前,可根據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安排省級水利救災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省財政廳職責。負責省級水利救災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省水利廳及時申報中央水利救災資金,會同省水利廳審核下達資金預算,組織、指導和實施水利救災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及時撥付水利救災資金;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由省財政廳商省水利廳落實。
(二)市縣財政部門職責。聯契約級水利部門開展水利救災資金和績效目標申報與分解下達,同時強化支出責任落實,統籌自身財力優先安排資金投入;聯契約級水利部門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嚴格按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以及資金使用監督等;急事急辦,簡化程式,加快水毀修復工程資金支付;杜絕水利救災資金挪用。
第七條 水利部門職責
(一)省水利廳職責。負責建立水利救災資金項目庫,明確項目入庫標準,實行項目動態化管理;協助編制省級水利救災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及時爭取中央水利救災資金支持,提出水利救災資金和任務分解安排建議,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指導水利救災資金使用,做好預算執行,具體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等工作。
(二)市縣水利部門職責。上報並動態更新水利救災資金項目庫;督促下級水利部門(含鎮級)做好災情報送工作,形成逐級核報機制;聯契約級財政部門開展水利救災資金和績效目標申報與審核下達,對本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聯契約級財政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了解資金到位、資金使用等情況,簡化項目建設流程,對項目實施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具體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等工作。
第八條 項目單位職責
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可行性負責;認真組織項目實施,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按期完成任務;按照有關規定年終編報支出決算。負責資金績效目標申報、績效評價自評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九條 水利救災資金使用範圍
(一)防汛方面。用於安全度汛、防汛抗洪搶險、水利工程設施(江河湖泊堤壩、水庫、蓄滯洪區圍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閘、泵站、河道工程及設施等)水毀災損修復及救災所需的防汛通訊、監測預警相關設施設備修復等方面的補助。主要包括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資材料費、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通信費、水文測報費、運輸費、機械使用費、技術指導培訓費、隱患排查費、其他費用等。資金不得用於補助農田水利設施、農村供水設施等與防汛無關的設施修復。其中,中央水利救災資金重點用於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資材料費、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通信費、水文測報費、運輸費、機械使用費、技術指導培訓費方面。
1.物資材料費。防汛抗洪搶險及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所需物資材料的購置費用,以及省水利廳購置、更新、儲存及維護修復省級水利防汛物資的相關費用。
2.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購置用於巡堤查險、堵口復堤、應急監測、預警預報、防洪調度等專用設備的費用及其使用費,以及為防汛抗洪搶險租用專用設備的費用。
3.通信費。防汛抗洪搶險期間臨時架設租用防汛通信線路、通信工具及其維修的費用。
4.水文測報費。防汛抗洪搶險期間水情、雨量測報費用,以及為測報洪水臨時設定測站及其維修所需的費用。
5.運輸費。安全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期間租用、調用運輸工具以及裝卸搶險物資所發生的租金、運輸及搬運裝卸費用等。
6.機械使用費。安全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期間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台班費及檢修費、租用費和人工費等。
7.技術指導培訓費。安全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期間組織的技術培訓和現場指導產生的技術人員費、租車費和差旅費等。
8.隱患排查費。針對安全度汛,開展水利防洪安全隱患排查相關工作的費用。
9.其它費用。省級水利機動搶險隊的搶險救援費用和應急演練工作費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耗用的用電、用餐和交通等費用,災情核報費用,以及應急期間省有關部門、珠江委等單位提供防汛業務技術支撐的費用等。
(二)抗旱方面。用於支持興建、修復救災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調水供水設施、添置引提水設備及運行、實施調水等方面的補助。主要包括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資材料費、設施建設費、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調水及旱情測報費、技術指導培訓費、調水分析工作費、運輸費、其他費用等。其中,中央水利救災資金重點用於開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資材料費、設施建設費、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調水及旱情測報費、技術指導培訓費方面。
1.物資材料費。開展抗旱工作所需物資材料的購置費用,省水利廳購置、更新、儲存及維護修復省級水利抗旱物資的相關費用。
2.設施建設費。因抗旱需要修建的泵站、攔河壩、輸水管道(渠道)、水井、塘壩、集雨設施等費用。
3.專用設備添置費和使用費。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發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灌滴管節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淨水設備、儲水罐等抗旱設備發生的費用,以及抗旱期間產生的設備調運費、動用的各類機械燃油電費、台班費、檢修費、租用費和人工費等。
4.調水及旱情測報費。抗旱期間開展調水工作產生的費用,臨時設定的水情、雨情、旱情和工情信息測報點及測報費用。
5.技術指導培訓費。抗旱期間開展抗旱技術培訓和現場指導產生的技術人員費、租車費和差旅費等。
6.調水分析工作費。抗旱期間開展乾旱地區的旱情分析計算、製作旱情專題圖、編制水井布點方案和應急抗旱方案等工作產生的費用。
7.運輸費。抗旱期間租用、調用運輸工具以及裝卸物資所發生的租金、運輸及搬運裝卸費用等。
8.其他費用。省級水利機動搶險隊開展抗旱應急保供水工作的費用,抗旱期間耗用的用電、用餐和交通等費用;災情核報費用;以及應急期間省有關部門、珠江委等單位提供抗旱業務技術支撐的費用等。
(三)其他水利救災支出。其他未列明但根據水利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安排的支出,經省財政廳商省水利廳研究同意後,可在省級水利救災資金中予以安排。
第十條 下列各項費用不得在水利救災資金中列支:
(一)列入中央或省、市、縣(市、區)基本建設計畫項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及安全度汛所需經費。
(二)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開支、償還債務和墊資、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水利救災無關的支出。已明確其他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水利救災資金補助。
第四章 資金申請、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我省遭受嚴重水旱災害時,省水利廳根據災情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中央水利救災資金建議,並提供相關真實災情情況。省財政廳聯合省水利廳向財政部和水利部申報中央水利救災資金。
第十二條 各市申請水利救災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聯合向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申報。申報檔案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
各市、縣(區)水利部門對申報的受災事實真實性負責,並建立災損核查機制,相關資料需留存備查,申報材料中應當包括但不限於災情基本情況、受災區域及面積、損失金額、地方投入情況(附資金撥款文號及時間)、申請補助資金數額、資金用途及防災減災救災措施、本年度已下達的水利救災資金績效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執行進度、使用方向、實施效果)、計畫實施項目清單等內容。各市水利部門要加強災情勘察,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省水利廳將根據工作需要對地方災損情況抽取核查。
第十三條 水利救災資金的分配方式
(一)按照項目法安排省級部門水利救災資金。由省水利廳根據項目實際測算資金需求,結合水利救災資金餘額情況,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研究提出支持項目、申報項目績效目標並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安排建議,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後按程式安排資金。
(二)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安排各市水利救災資金,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包括但不限於資金執行進度、使用方向、實施效果)、資金使用監管情況等作為調節因素進行適當調節。
分配因素及測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災情基本情況、水利工程設施水毀直接經濟損失、地方洪澇救災資金投入、耕地缺墒情況、受旱面積、因旱影響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數量、地方調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況、水文乾旱程度等。其中,洪澇災害,根據因災損失和地方投入等給予適當補助;乾旱災害,根據受旱面積、地方調水抗旱投入等給予適當補助。
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領導同志指示批示,對突發水旱災害處理等特殊事項,可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結合災情實際,採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統籌確定水利救災資金具體額度。
各地要在重大災害發生前後加大災害預防以及災後處置和恢復資金投入,省級財政在分配水利救災資金時將地方財政投入和財力情況作為重要因素予以考慮,對於在應對災害防災減災救災中未履行投入責任或實際投入明顯偏低的,將予以適當扣減。
第十四條 省水利廳審核各市上報的申請報告,並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為省財政廳按規定分配、審核下達資金提供依據。
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防災減災救災事項,由省財政廳商省水利廳落實。
第十五條 要嚴格規範資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務範圍安排使用資金,不得將水利救災資金直接切塊用於市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
省財政廳將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統籌考慮各地災情發生髮展及防災減災救災需要、地方資金申請、省水利廳資金安排建議等情況,全年分批次下達。
省水利廳應在收到中央下達資金檔案的20日內,根據本辦法規定及時制定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至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分配建議方案合規性後,按照程式在10日內下達資金至有關單位、地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在遭受嚴重水旱災害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支出責任落實,統籌自身財力優先安排資金投入,保障防災減災救災需要。
第十七條 水利救災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市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資金安排檔案後,應商水利部門在15日內下達至有關市級部門或縣(市、區)財政部門。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市級資金檔案後15日內下達至有關縣(市、區)級部門。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資金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應在確保水利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及時、有效的前提下,結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實際,進一步最佳化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資金績效管理效能。將政策制度辦法制定、災損核實、政策實施效果等納入績效評價範圍。省財政廳將會同省水利廳進一步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最佳化資金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申請水利救災資金時,要根據申請資金額度、補助對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績效目標,以提高資金分解下達效率。能夠事先確定績效目標的,要做到績效目標連同資金預算一同申報、一同審核、一併下達。結合水利救災工作的緊急性和特殊性,補助市縣的水利救災資金確難事先確定績效目標的,省財政廳在資金撥付時可不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市縣水利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根據補助規模細化量化績效目標,在申請預算時,應填報績效目標,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與預算同步下達。市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資金下達檔案後50日內收集匯總績效目標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備案,省水利廳收集匯總後,會同省財政廳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應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預算執行中,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偏離原定績效目標時,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省水利廳和省財政廳要按年度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及時將中央水利救災資金績效自評結果上報水利部、財政部,抄送財政部廣東監管局。
預算年度終了,省水利廳要布置各地各單位對省級水利救災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對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匯總並核查,將匯總核查情況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救災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
水利救災資金實行項目台賬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充分運用資金監督管理平台,加強資金日常監督,及時發現、糾正問題。各級水利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工作檯賬,將資金支持內容、工程實施方案、補助對象、補助金額、採購票據等留存備查;要建立水利救災資金執行與使用情況定期調度、報送機制,省級下達資金檔案50天內,各市向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報送中央水利救災資金執行進度及支持內容,中央下達資金檔案90天內,省水利廳收集匯總後,會同省財政廳向水利部、財政部報送情況。各地報送情況將納入績效評價管理。省水利廳要適時組織抽取核查相關受災地區上報情況及數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要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下達預算、分配和使用資金。
第二十四條 中央水利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省、市、縣三級財政資金分配結果一律公開,明確信息公開平台及方式;鄉(鎮)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一律公示公告,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要對公開公示工作進行指導,暢通民眾信息反饋途徑,及時處理民眾舉報問題。
省級水利救災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由各級水利部門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救災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水利救災資金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水利救災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應急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21〕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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