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山市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修訂的規範性檔案,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有效期:3年 
修訂背景,主要內容,具體條例內容,

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等檔案,發揮財政資金在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領域的引領作用,提高我市在民生科技、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領域的研究水平,促進我市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起草了本辦法。

主要內容

(一)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發揮財政資金在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領域的引領作用,提高我市在民生科技、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領域的研究水平,促進我市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檔案所要確立的主要制度。明確市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扶持範圍、扶持方式、組織實施方式及管理機制;明確各單位職責分工,項目申報、審批及立項流程,各專題資助標準與撥付方式,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結題驗收和信用管理。
(三)修訂內容:
1、調整專項資金的扶持範圍。扶持範圍主要包括民生科技項目、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項目、創新戰略研究項目、對國家或省立項項目給予配套支持四部分。詳見第八條。
2、提高專項資金的扶持力度。項目分為3個檔次資助:重大項目資助額度最高為300萬元;重點項目資助額度最高為50萬元;一般項目資助額度最高為10萬元。國家、省配套項目,最高按照國家資助經費1:1、省級資助經費1:0.5的比例予以配套,單個項目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詳見第十條。
3、調整專項資金撥付方式,可採用一次性撥付的方式,也可以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撥付。詳見第十一條。
4、增加“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申報審查工作”的內容。詳見第十六條。
5、增加“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家評審工作”的內容。詳見第十七條。
6、最佳化項目立項流程,《申報書》修改為《申報書(任務書)》,立項後不再另行簽訂《契約書》。詳見第二十條。
7、增加“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績效評價工作”的內容。詳見第二十一條。
8、提高科研人員對項目管理的自主權,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市科技局備案。詳見第二十二條。
9、設定“糾錯機制”。明確項目承擔單位違反規定的情況,經督促不按期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財政資助、依法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詳見第二十三條。
10、增加倫理準則要求。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須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詳見第二十四條。
11、刪除原辦法中關於申請項目應當符合的條件、申報單位需提交的材料明細等內容,改由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中明確。

具體條例內容

中山市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促進我市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發揮財政資金在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領域的引領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於資助從事民生科技、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創新戰略研究等社會公益科研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和提出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驗收和信息公開,及時修訂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編制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項目資金,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承擔項目推薦審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等工作,協助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 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保證申報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並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對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範圍和分配方法
  第八條 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的扶持範圍:
  (一)民生科技項目:支持醫療衛生、鄉村振興、生態與環境保護、公共安全與勞動安全等民生領域開展關鍵技術研究。
  (二)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項目:支持在我市優勢產業及未來發展關鍵領域,開展基礎性、前沿性、創新性研究。
  (三)創新戰略研究項目: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研究。
  (四)對國家、省立項項目給予配套支持。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項。
  第九條 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條 項目分為3個檔次資助:重大項目是指針對社會公益領域的重大需求,以及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領域核心技術開展的科研項目,資助額度最高為300萬元;重點項目是指針對社會公益領域的重點問題,以及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領域關鍵技術開展的科研項目,資助額度最高為50萬元;一般項目指針對社會公益領域遇到的問題,以及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領域技術攻關開展的科研項目,資助額度最高為10萬元。
  國家、省配套項目,最高按照國家資助經費1:1、省級資助經費1:0.5的比例予以配套,單個項目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可採用一次性撥付的方式,也可以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撥付。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在調研相關科技領域的基礎上,結合市政府批准年度專項資金,編制並發布各類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申請條件和要求、申報時間和方式以及項目的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主體按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在中山市科學技術局官方網站統一申報、推薦,紙質申報材料由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並報送市科技局審批服務辦公室受理視窗。
  第十五條 一個項目負責人只能承擔1個在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承擔在研項目未驗收的,不能申報新的項目。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將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申報審查工作,審查通過的申報項目將進入年度社會公益與基礎研究專項資金項目候選項目庫。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候選項目庫中的項目進行評審,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家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在專家評審結果的基礎上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提出擬扶持項目名單,並在中山市科學技術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調查屬實並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擬定項目資金安排方案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將經市政府批准的項目資金安排方案下發至項目承擔單位、所在鎮(區)或相關部門,並按有關程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申報書(任務書)》的各項約定,按進度使用專項資金,完成項目任務。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結算,並報市科技局核批,剩餘資金上繳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在項目驗收時上報資金詳細使用情況及單據憑證。市科技局重點對項目進展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跟蹤管理,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市科技局備案。如遇項目實施時間延長、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並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調整)完成、終止執行或撤銷項目等調整申請報告。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申請單位。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情況,經督促不按期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財政資助、依法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或者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以及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行為;
  (2)項目不按計畫進行研究和開發,或者無故停止項目;
  (3)不配合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以及審計、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反映的項目情況不真實;
  (4)其他違反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須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
  第六章 結題驗收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應當進行驗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項目結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科技項目信用管理依據中山市科技項目責任主體信用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社會公益科技研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科發〔2015〕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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