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由中山市科學技術局制定並在2020年11月23日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文號是中山科發〔2020〕300號 中山科規字〔2020〕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23日
通知內容,修訂背景,主要內容,條理內容,

通知內容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1月23日

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科技創新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規範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升科研項目資金績效,賦予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經費管理自主權,激發創新活力,保障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畫項目的順利實施、有效監管和按期結題,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科研經費和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辦法。

主要內容

本辦法在《中山市科技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增加了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畫項目的有關各方職責的表述,明確了各方在項目管理中的任務,對契約書籤訂、項目驗收結題和項目終止結題等重要環節進行了細化,主要要點如下:
第一,明確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市科技局、項目管理專業服務機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專家等。在管理辦法中具體說明了各方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承擔的職責,如受市科技局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承擔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事務性工作。
第二,明確了項目契約書內容填寫的原則的和要點,如規定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對項目總經費的分攤和財政資金的分配原則,規定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分配占有不少於40%的財政資金,並負有項目實施的主要責任。如明確項目考核指標的設定原則,規定技術指標為項目契約到期時達到的關鍵技術參數,經濟指標為項目契約到期時累計產生的產值、銷售收入、利稅等,項目成果為項目實施期間產生的專利、論文、軟體著作權、著作權、技術標準等。
第三,明確了項目契約書內容變更的情形和原則,如規定項目契約最多可申請2次延期,每次不超過1年,且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如規定項目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方案、技術路線和項目參與人員,無需市科技局審核。
第四,明確了項目通過驗收結題後的財政科技經費處理方式,如規定在已撥付的財政科技經費尚有結餘時,市科技局不再撥付財政科技經費尾款,避免浪費財政科技資金。如項目承擔單位投入的自籌經費與財政科技經費的比值低於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的最小資金比例時,項目尾款按照財政科技經費最大可資助額度與已撥付財政科技經費之間的差額進行核撥,避免項目承擔單位自有資金投入不足。
第五,明確了項目終止結題的各種情形,如規定超過契約執行期6個月未提出驗收結題申請的項目,作終止結題處理,有利於促進項目承擔單位遵守項目契約,養成按期驗收結題的習慣。
第六,明確了項目終止結題後的財政科技經費處理方式,如項目承擔單位投入的自籌經費與財政科技經費的比值低於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的最小資金比例時,項目承擔單位應退回已撥付財政科技經費與財政科技經費最大可資助額度之間的差額,擴充了原辦法中“項目未使用完畢的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收回”的表述,增強了可操作性。
第七,對主動終止結題的項目,體現寬容失敗的原則,為單位和個人免責,對辦理過主動終止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採用暫時限制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的辦法,利於其從失敗中充分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新立項科技計畫項目成功率。

條理內容

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科技創新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規範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提升科研項目資金績效,賦予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經費管理自主權,激發創新活力,保障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畫項目”或“項目”)的順利實施、有效監管和按期結題,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科研經費和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經一定程式被列入市科技計畫並獲得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科技計畫中事前資助項目的契約簽訂、實施、結題等環節的管理。
國家、省有關部門授予或委託中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管理的中山市轄區單位承擔的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遵循權責明晰、科學公正、公開透明、放管結合、績效導向的原則,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核心,以構建科學、規範、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為目標,持續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
第五條 按市財政科技經費的支持額度和支持方式,市科技計畫競爭性項目分為A類項目、B類項目和C類項目。A類項目是指由市獨立立項,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額度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項目;B類項目是指由市獨立立項,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額度在100萬元以下項目;C類項目是指由國家、省立項,獲得市財政科技經費配套支持的科技計畫項目。
第六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按相關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七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市科技局、項目管理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專家等。
第八條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計畫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市科技計畫項目進行綜合協調管理,市科技局的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科技計畫專項預算、項目申報指南;
(二)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提出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三)作為甲方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簽訂《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契約書”或“契約書”),按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下達經費;
(四)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團隊過程管理自主權,授權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結題;
(五)審核項目契約書變更申請,對項目關鍵節點和階段性成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項目驗收結題;
(六)組織開展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實施信用管理;
(七)對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服務機構是指受市科技局委託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承擔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事務性工作,或者為項目管理過程中的特定環節提供專業服務,服務機構的職責是:
(一)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市科技局委託的相關工作,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總結報告,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項目管理建議;
(二)定期向市科技局報告科技業務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等情況,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具有科技計畫項目推薦職能的市直部門、鎮區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組織發動項目申報並按相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查和推薦工作;
(二)審查擬立項項目契約並作為項目責任方與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
(三)按相關規定配合開展項目和經費監督檢查,督促落實項目經費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契約書規定的任務;
(四)按相關規定協助審查或辦理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結題等申請;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託,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項目監督檢查、驗收結題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實施項目的主體責任單位,原則上應為在中山市境內註冊(國際合作項目、粵港澳大灣區項目、重大引進項目等可不受該原則限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是:
(一)作為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對所提交的項目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相應法人責任,並作為乙方與市科技局、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契約書;
(二)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等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與管理,履行契約各項條款,按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契約書規定的任務,做好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的自我監督,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報告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進度、資金使用和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情況,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自覺接受並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三)按規定履行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為科研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四)負責對項目實施產生的智慧財產權予以保護、管理和運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廣和產業化;
(五)項目完成後按規定提交驗收結題申請,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按規定提交項目終止結題申請。
第十二條 項目參與單位是指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定合作的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科技計畫項目,並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單位,項目參與單位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管理制度,按進度要求完成約定的科研任務,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二)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項目實施、結題和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是牽頭組織實施市科技計畫項目、履行項目和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人,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確保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組織項目按計畫進度實施,按相關規定履行人財物管理自主權,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及時提出並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按要求完成項目契約書規定的任務;
  (三)按規定做好項目結題、績效評價等工作,對項目實施產生的智慧財產權予以保護、管理和運用;
  (四)強化責任和誠信意識,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增強科研倫理意識,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遵從科研倫理道德。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是參與市科技計畫項目評審、評估、評價或諮詢活動的專家,評審專家的職責是:
  (一)按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評價或諮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依法尊重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履行中山市專家管理相關制度檔案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契約書管理
  第十五條 對已確定立項的市科技計畫項目,應由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三方簽訂項目契約書,完成契約書籤訂程式的項目視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六條 契約書用於規範和明確科技計畫項目當事方的權、責、利關係,以及項目的任務、目標、經費使用等內容,是項目經費使用、中期檢查、績效評價、審計檢查、驗收(終止)結題等科技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履行契約書的條件和能力,對於技術、經濟指標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避免出現虛報誇大、不切實際的考核指標。契約書內容應包括:
(一)簽訂契約書當事方的基本信息。當事方包括市科技局、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等;
(二)項目的實施內容、任務、目標、經費下達計畫及項目經費預算、技術和經濟指標、項目完成後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項目成果轉化預期等;
  (三)契約書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情況;
  (五)項目起止時間及實施進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條款及有關附屬檔案材料。
  第十七條 不同計畫類型、不同資助強度的項目適用不同格式的契約書,契約書的示範模板由市科技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在項目立項檔案下達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個月內,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填報並提交契約書電子文檔。項目承擔單位因故無法實施項目的,應主動向市科技局提交放棄簽訂契約書申請。對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1個月未提交契約書及任何相關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立項。契約書電子文檔網上逐級審核完畢後,由項目承擔單位列印紙質契約書,經契約書當事方簽字蓋章後即為生效。
  第十九條 契約書填寫要點
  (一)項目起止時間。項目承擔單位應準確填寫項目執行的起止時間,其中項目執行的起點時間必須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當年內,一般不得早於項目申報時間(以當年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截止申報之日或者申報書提交業務系統之日為準),不得遲於項目立項檔案下達之日。
  (二)契約書所列各項內容原則上應與項目申報書相一致。與項目申報書相比照,契約書中約定的項目單位、人員、任務、總經費投入、技術經濟指標等內容若有調整,須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報請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
  (三)契約書規定的項目考核指標應遵循明確、量化、可考核的原則,其中技術指標應明確項目契約到期時達到的關鍵技術參數;經濟指標應明確項目契約到期時累計產生的產值、銷售收入、利稅等;項目成果應明確項目實施期間產生的專利、論文、軟體著作權、著作權、技術標準等,並明確智慧財產權成果實施轉化的期限等。項目申報指南對項目技術、經濟和成果等指標有明確要求的,契約書中相關指標的填寫應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
  (四)契約書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等各方的合作 方式、任務分工、經費分配、成果歸屬、成果轉化預期等。
  (五)契約書中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對項目總經費的分攤和財政資金的分配,應與合作協定相關條款相一致,且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分配占有不少於40%的財政資金,並負有項目實施的主要責任。合作協定將作為契約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隨契約書一併提交。
  (六)市財政資金支出的預算計畫應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七)契約書中凡不填內容的欄目,均套用斜槓(“/”) 表示,不得空白。
  (八)契約書的保密條款原則上不要求填寫,如因保密要求確需填寫的,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各方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另行簽訂保密協定。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契約書,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及管理程式另行辦理,不得在業務系統中進行填報、提交、審核和變更等操作。
  第二十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契約書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原執行期終止日之前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或者書面方式向市科技局提交契約書變更申請。契約書變更後的內容,應符合契約書填寫的相關規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契約書變更的類型和審核要求
  (一)契約書變更主要包括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經費變更、項目內容變更、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成員變更等。
  1.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契約期因故需要延期的,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後生效。項目延期最多申請2次,每次不超過1年。
  2.項目經費變更。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各項費用的預算調整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辦理,間接費用不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科研預算調整管理辦法,須保留直接費用預算調整的測算依據和相關佐證材料備查,並在項目結題總結報告中說明調整情況;合作研究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劑,或者由於合作研究單位增加(減少)發生預算調劑的,應協商一致並重新簽訂合作協定後報市科技局備案。項目總預算經費可以調增,也可以調減,但其調減的幅度,一般不得大於原契約書規定總投入經費的20%。
  3.項目內容變更(包括研發內容、技術指標、經濟指標、成果指標及名稱變更等)。驗收考核指標原則上不予變更,對於項目內容調整變化較大的情形,市科技局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或委託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諮詢論證。
  4.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變更。項目承擔單位更名,參與單位更名、替換或增減,須經原項目承擔單位與原各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後方可提出申請,並附相關書面補充協定。
  5. 項目負責人變更。因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項目承擔單位可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申請,新任負責人需具備與原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且在變更當年將此項目計入其申報市科技計畫項目的限額範疇。市科技局對原負責人就變更原因進行科技信用等評價,發現有規避項目申報限項要求、經費使用違規違法等不良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6.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方案、技術路線和項目參與人員,無需市科技局審核。
  (二)契約書變更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科技局審核。契約書變更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後方能生效執行,變更內容作為項目契約書的有效補充,在項目過程管理和結題時一併作為基本依據。
  第四章 項目驗收結題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結題是指以項目契約(任務)書(以下簡稱契約書)為基礎,對契約書中的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綜合考察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的項目管理、績效評價、科研信用等情況。按照契約書規定正常實施的項目,須按本辦法組織項目驗收結題;因故未能按契約書組織實施或無法完成契約書規定任務目標的項目,須按本辦法進行終止結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契約執行期結束後6個月內提出驗收結題申請,並在提出申請後3個月內按照項目主管部門或市科技局審核意見補充完善資料;契約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及經費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契約書到期前提出驗收結題申請。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結題的項目,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後才能延期結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項目驗收結題,應當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申請資料通過市科技局審核合格後可列印並裝訂成冊,提交驗收結題組織單位進行評審。一般情況下,項目驗收結題申請資料必須有以下要件:
  (一)項目驗收結題申請書(系統自動生成)
  (二)項目契約書複印件(蓋章);
  (三)項目立項檔案複印件;
  (四)項目總結報告(附屬檔案1);
  (五)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
  (六)恪守誠信承諾書(附屬檔案2);
  (七)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其中包括對標項目契約中預設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智慧財產權等的證明材料。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把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納入驗收結題申請材料;
  (八)市科技局、受委託服務機構或被授權主管單位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及契約書規定,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申請項目驗收結題前,須進行財務專項審計或經費決算,其中A類項目由市科技局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結題審計;30-100萬元(不含30萬元)的B類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選擇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經費審計報告,審計費用可以從項目資金間接費用中列支;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B類項目由項目承擔出具經費決算表。相關財務資料必須符合《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結題財務驗收審計報告》(附屬檔案3)和《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結題財務驗收經費決算表》(附屬檔案4)的標準格式。
  財務審計主要是審查項目資金投入情況和經濟指標的實現情況,項目資金包含已撥付的財政科技經費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自籌經費兩部分。自籌經費應按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比例落實到位。承擔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須在項目支出原始憑證上標註項目基本信息和查核時間。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計畫項目的驗收結題工作由市科技局、受委託服務機構或項目主管部門組織(以下簡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其中:A類項目由市科技局或受委託服務機構組織驗收;B類項目除由市科技局和受委託服務機構組織驗收外,可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C類項目參照上級驗收結題意見進行後續處理,不再單獨組織驗收結題,但項目財務審計或經費決算材料必須同步披露市級配套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結題申請進行審核上報,符合驗收結題條件的,市科技局按照內部工作流程批准組織驗收結題。一般情況下,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應在收齊驗收申請資料後3個月內完成驗收結題評審。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結題的組織方式分為會議(現場)驗收結題和材料驗收結題兩種:
  (一)會議(現場)驗收結題是指驗收結題專家組採用會議形式,通過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介紹、質詢討論等程式,必要時開展現場考察、現場測試等程式組織驗收結題。會議(現場)驗收需要5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含1名財務專家),通過集體評議形成項目驗收結題意見。資助額度30萬元以上(不含30萬元)項目和社會公益科技研究專項重大項目原則上都須採用會議(現場)驗收方式。
  (二)材料驗收結題是指驗收結題專家組不需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不需質詢討論和現場考察,採用審查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方式組織驗收結題。材料驗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單數專家對材料進行審核,由其中1名擔任專家組組長,綜合其他專家意見,形成項目驗收結題意見。資助額度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項目可採用會議(現場)驗收方式,也可採用材料驗收方式。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結題專家、受委託服務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財務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被審查的技術、財務資料。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市科技局應與結題專家、服務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結題實行迴避制度。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有關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項目結題公正性的利益相關人員,均不能作為結題專家組成員參加驗收結題工作。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在組織項目驗收結題評審時,應根據項目的類型、專業領域,按照隨機、輪換、迴避和保密等原則抽取專家,專家名單原則上來自中山市科技諮詢與評估專家庫,組長一般由技術專家擔任。參加評審前,每位專家應簽署驗收(終止)結題評審專家承諾書(附屬檔案5),自覺接受監督。
  建立專家評審質量評價機制,組織驗收單位在驗收活動結束後,對專家進行評級打分。
  第三十二條 驗收結題的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應在驗收結題專家組意見表(附屬檔案6)明確表述。
  (一)項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較好地完成項目契約書規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成果等指標,經費落實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的項目,可評定為驗收通過。
  (二)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評定為不通過:
  1.總體上完成契約任務及指標不到80%的;
  2.投入的自籌資金不足契約約定額度的50%的;
  3.提供虛假檔案資料及數據的;
  4.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
  5.其他專家組認為不宜驗收通過的情況。
  驗收不通過的項目,市科技局在結論形成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驗收結題整改通知書》(附屬檔案7),整改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整改完畢後,項目承擔單位可重新提交驗收結題申請,再次申請組織驗收結題工作。第二次驗收結題仍不通過,或者從整改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合格申請材料的,自動轉入終止結題程式處理。
  第三十三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科技局分批在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或政務網公布驗收結果,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良好的,財政科技經費按照如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項目提前或按期申請驗收結題的,市科技局按契約書約定撥付財政科技經費尾款;
  (二)已撥付的財政科技經費尚有結餘,結餘資金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經費支出(市屬預算單位除外),但市科技局不再撥付財政科技經費尾款;
  (三)項目承擔單位未投入足額自籌經費,列支的自籌經費與財政科技經費的比值低於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的最小資金比例的,項目尾款按照財政科技經費最大可資助額度與已撥付財政科技經費之間的差額進行核撥;
  (四)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負責人願意退還結餘財政科技經費或者放棄項目財政科技經費尾款的,按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負責人意願辦理。
  第五章 項目終止結題的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科技計畫項目終止結題是指在發現項目存在重大風險和問題,無法完成契約書確定的研發內容和任務指標時,對項目執行終止處理的程式,項目終止結題分為主動終止結題和強制終止結題。
  (一)項目主動終止結題,適用於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主動提出結題申請的下列情形:
  1.超過契約執行期6個月未提出驗收結題申請,或在提出驗收結題申請後3個月內,驗收申請材料質量達不到驗收結題評審要求,無法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市科技局審核的;
  2.組織驗收結題不通過後,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或第二次組織驗收結題仍不通過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契約任務和實現預期目標的;
  4.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或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項目研究開發工作已成為不必要,或經證明認為項目技術路線不先進、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的;
  5.完成項目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等基礎支撐條件未落實或發生重大變故,導致項目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6.因智慧財產權不清晰,出現嚴重智慧財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仍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7.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項目存在重大問題,限期整改不通過,市科技局要求按照終止結題處理的;
  8.不能或不願繼續實施項目,願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科技經費的;
  9.存在其他原因導致項目不能繼續正常實施的。
  (二)項目強制終止結題,適用於下列情形:
  1.組織驗收結題不通過,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按整改要求第二次申請驗收結題的;
  2.項目逾期超過1年,經催促仍拒不申請驗收結題,或者因提交的驗收申請材料完整性達不到驗收評審要求的;
  3.因項目組織管理不力,造成項目工作停滯、延誤或資金管理混亂,在規定時間內對監督檢查指出的問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過的;
  4.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或兼併重組等變故,導致企業被撤銷、註銷或已停止經營活動,無法聯繫到相關人員辦理驗收結題的;
  5.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違反科研倫理行為等,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6.存在其他原因需要作強制終止結題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主動終止結題,應提交項目終止結題申請書(附屬檔案8),通常參照申請項目驗收結題流程辦理,但須在項目總結報告中詳細說明項目終止原因。市科技局、受委託服務機構或被授權主管單位在組織項目終止結題評審時,組織專家出具項目終止結題評估意見表(附屬檔案9),評估意見應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終止原因、責任判定、信用評價、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等方面的內容。
  承諾全額退還財政科技經費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通過正式書面申請檔案向市科技局說明終止原因,市科技局根據內部工作規程批准後才能終止。
  第三十六條 主動終止結題的項目,財政科技經費按照如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申報指南要求投入足額自籌經費,已撥付的財政科技經費有結餘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退回結餘財政科技經費;
  (二)項目承擔單位未投入足額自籌經費,列支的自籌經費與財政科技經費比值低於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的最小資金比例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退回已撥付財政科技經費與財政科技經費最大可資助額度之間的差額。
  第三十七條 對主動終止結題的項目,應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規律,區分正常的科學探索失敗和人為因素導致的失敗,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失去基礎支撐條件、選擇技術路線失誤、政策市場變化等導致項目失敗的單位和個人免責。但為了從失敗中充分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新立項科技計畫項目成功率,對辦理過1次主動終止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學校、醫院和機關事業等單位中,如果是以個人為主體承擔科技計畫項目,則為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後1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對連續辦理過2次或以上主動終止結題的,在項目結題後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對強制終止結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退回全部財政科技經費,市科技局依據《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山科發〔2018〕33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信用懲戒。
  第三十八條 終止結題的項目,專家評估意見或其他處理建議報請市科技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後,通過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或政務網公布結果。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對結果持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單位應加蓋公章,個人應採用實名。市科技局受理覆核申請,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發現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和項目組成員等相關責任主體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違反科研倫理等行為,或存在未盡勤勉盡責義務、弄虛作假、故意拖延、違規使用經費等情況,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繳部分或全部財政科技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並依據《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山科發〔2018〕33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信用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科技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中科發〔2016〕86號)廢止。在本辦法印發前立項、尚在實施期內的科技計畫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
  1.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總結報告
  2.恪守誠信承諾書
  3.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結題財務驗收審計報告
  4.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結題財務驗收經費決算表
  5.驗收(終止)結題評審專家承諾書
  6.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專家意見表
  7.驗收結題整改通知書
  8.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終止結題申請書
  9.中山市科技計畫項目終止結題專家組評估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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