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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河源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市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對下級政府的返還性支出和一般性轉移支付,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其中,涉農資金按照《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規定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目錄清單內的專項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專項資金目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報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目錄清單,報市政府審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名稱、設立年限、主要用途、績效目標、資金規模、審批許可權等內容。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目標明確、績效優先、標準科學、管理規範、公正透明。專項資金應當按規範程式設立,並根據資金績效進行調整、管理和動態統籌。
第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預算應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報,並落實到具體項目,在部門預算批覆後應達到可執行狀態。屬於應急、搶險類項目的,以及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以獎代補”方式組織項目的,在預算編報階段可以不落實到項目單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市財政部門、市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建立專項資金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擬定市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指導市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續期、壓減和撤銷,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三)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的組織編制、審核匯總、綜合平衡,以及專項資金整體調度和統籌安排;
(四)負責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匯總、編制、調整和報批;
(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部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組織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續期績效評價報告,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
(六)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
(二)加強對專業機構、有關中介組織以及專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應懲戒措施,確保項目評審規範、資金安全;
(三)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設立和續期申請,開展續期評價,清理期滿退出的或者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目錄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覆的專項資金預算;
(四)負責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實行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通知)發布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受理並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並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
(六)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七)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其他部門職責: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申報單位對申報事項的完整性、真實性及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負責,並配合市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
資金使用單位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
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約履責,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設立
第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設立專項資金;部門對照分管行業領域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要求,梳理各項政策,研究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即細化專項資金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及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個專項資金明確一個市業務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以上市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三)具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專項資金首次設立期限不超過5年,確需續期的,每次續期期限不超過5年;
(四)具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範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科學、合理,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力保障可能;
(五)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六)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相同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式設立:
(一)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對照分管行業領域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研究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
(二)市業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內部集體研究、實地調研、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等方式,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屬於國家、省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研究論證;
(三)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範圍和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
(四)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議;
(五)市政府審議批准後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檔案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十三條 納入目錄清單的專項資金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後,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經批准續期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修訂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按照“誰審批、誰組織申報”的原則做好項目準備,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擇優,具體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基礎建設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程式再安排專項資金。具體按照《河源市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1年之前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並將評價和審計結果報市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研究認為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應當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式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設立程式報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在編報預算時,應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專項資金進行調整、壓減或撤銷。包括:原設立的目標任務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審批政策依據等發生變化,不適合再安排的;支出結構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審計、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髮現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整改無效的;績效評價結果為中、低、差的;民眾滿意度低的;預算執行進度緩慢或連年結轉結餘的。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不再續期或者在存續期內被撤銷的,市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市業務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後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預算編製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並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市財政部門。
市財政部門結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結果,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匯總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報送市政府審定。
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制完成後,如因新增專項資金、調整資金規模等原因需要調整,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式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以執行為導向,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並按要求明確編列到市直或縣(區)。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二條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一)市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預算隨同其部門預算一併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下稱“一上”);
(二)市財政部門審核市業務主管部門“一上”數據,並下達預算編報控制數(以下稱“一下”);
(三)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一下”控制數,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將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隨同其部門預算草案再次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下稱“二上”);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部門預算草案後,由市財政部門批覆下達(以下稱“二下”),市業務主管部門按批覆的預算執行。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預算執行承諾書,徵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後,報分管市領導批准,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定期對照分析,評估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按照資金性質分類確定。
(一)支持經濟發展、面向生產經營性質領域的專項資金,分配方式根據相關規定管理;
(二)支持社會事業發展、面向非經營性領域的專項資金實施項目,主要採取專家評審、公眾評議及市業務主管部門內部集體研究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業發展、面向個人的專項資金實施項目,應明確分配標準、人數等,採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年初預算已明確使用單位和具體支出項目的專項資金,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按內部審批程式辦理。
(二)年初預算未明確使用單位或具體項目、需要二次分配的專項資金,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從部門儲備項目庫中遴選符合條件的項目,按輕重緩急的原則,結合上級相關專項資金統籌考慮,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及調整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市業務主管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後,按程式徵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後,報送市領導審批。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原則上應一次性提出,不分次進行報批,其中分配的資金額度在100萬元以下的,報分管市領導同志審批;100萬元(含)至300萬元的,經分管市領導同志審核後,報分管財政的市領導同志審批;3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經分管市領導、分管財政的市領導同志審核後,報市長審批;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要求辦理資金分配、下達。市級預算安排對縣(區)專項轉移支付,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45日內將資金分配方案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在市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市本級組織實施的項目,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將資金分配方案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在接到市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資金分配方案後10個工作日內正式下達預算。
(四)市業務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資金分配方案的,市財政部門應及時作出提醒並報告相關分管市領導。經督促後仍未及時作出有效整改,導致未能按規定時限下達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收回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加快支出進度。當年未使用完畢的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辦法辦理。
項目實施完畢後,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要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自主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並及時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准的預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立專項或增加額度;年中經批准出台新政策的,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
對確需調劑的事項,按預算法和財政部門規定辦理。對專項資金調劑額度占該專項資金總額的10%以下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核准辦理;達到10%及以上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核准後,再按程式報分管市領導審批;達到20%及以上的,或調劑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需經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市領導審核後,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每年預算調劑辦理時間最遲不超過9月底。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實行動態統籌。
第六章 預算監督
第二十九條預算執行階段,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事前支持項目和事後支持項目的不同類型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並通報。
第三十條 預算年度終了及預算執行完畢,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評。市業務主管部門對部分項目或縣區開展績效評價,形成自評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市財政部門結合市業務主管部門績效自評情況和當年工作重點,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部分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或自評抽查,將績效結果匯總報市政府。
第三十一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要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進行跟蹤監控。市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二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縣(區)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參照市級做法,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
第三十三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和重大敏感事項不予以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主要信息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二)各項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範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諮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畫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資金分配方式、程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後20日內,通過專項資金管理平台、本部門入口網站、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進行公開。縣(區)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應參照市級做法,通過本部門或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及其他信息載體進行公開。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關部門、縣(區)、用款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慢、效果差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由市財政部門提請市政府進行約談;
(二)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市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內設部門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協管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三)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並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四)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五)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各縣(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河府〔2014〕3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解讀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河源市財政局具體負責《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的編制起草工作,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長期以來,全市各級財政部門不斷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強財政制度建設,初步構建完成適用我市實際、符合改革要求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體系,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近年巡視巡察、審計監督的情況看,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建設還存在覆蓋空白、執行脫節、績效缺失等問題,特別是在涉農、涉企、民生及鄉鎮和村級財政財務資金管理等重點領域,部分項目存在申報弄虛作假、資金使用截留挪用、財經紀律鬆懈等情況,一些民眾身邊的腐敗現象屢禁不止,違法違紀問題易發多發。
因此,我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河委辦發〔2018〕65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近年來《河源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河府〔2014〕36號)的實施情況,從我市實際出發,系統梳理財政資金管理流程,突出專項資金設立、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填補空白、細化舉措、注重公開、壓實責任,著力構建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在財政財務管理中規範性作用。
二、《辦法》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二)《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
(三)《中共河源市委辦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河委辦發〔2019〕65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一)內容要點
《辦法》包含九章內容,分別為總則、職責分工、專項資金設立、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信息公開、責任追究、附則,共37條。
第一章,總則,共6條(第一條至第六條),說明出台《辦法》的依據、適用範圍,實行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制,要求專項資金管理應當目標明確、績效優先、標準科學、管理規範、公正透明。
第二章,職責分工,共3條(第七條至第九條),明確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市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部門,市審計部門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部門,申報單位、資金使用單位和第三方委託機構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章,專項資金設立,共9條(第十條至第十八條),明確專項資金設立的條件以及程式,要求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要求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應配套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對專項資金的調整、壓減或撤銷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四章,預算編制,共4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編製程序報送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規定編制專項資金預算。
第五章,預算執行,共6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嚴格按程式和時限等要求辦理專項資金分配和下達,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和支出進度,項目實施完畢後,要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並對專項資金執行過程中涉及的調劑事項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六章,預算監督,共3條(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一條),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和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以及重要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及預算執行完畢後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評。
第七章,信息公開,共3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明確市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責任追究,共1條(第三十五條),對存在專項資金或預算執行進度慢、效果差,或分配、使用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或涉嫌違法犯罪等情形的,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共2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闡述了《辦法》的執行起始時間。
(二)主要變化
《辦法》修訂前共九章內容,分別為總則、專項資金設立、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審批、專項資金撥付及管理、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附則,共46條。修訂後,主要調整如下:
1.增加了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管理。修訂後《辦法》要求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目錄清單內的專項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專項資金目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報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目錄清單,報市政府審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名稱、設立年限、主要用途、績效目標、資金規模、審批許可權等內容。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2.調整了職責分工。修訂後《辦法》明確了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市本級專項資金設立、預算編制,組織實施財政監督,市財政部門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通知)發布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3.調整了設立條件。修訂後《辦法》增加了兩項條件:一是要求專項資金必須有明確的管理要求,要具有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範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二是要求對於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4.調整了設立程式。修訂後《辦法》明確了專項資金設立程式,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議,市政府審議批准後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要求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檔案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
5.明確了專項資金預算編製程序。修訂後《辦法》要求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再根據市政府審定的專項資金目錄情況編報專項資金預算,隨部門預算一併報送。
6.明確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修訂後《辦法》要求專項資金要實行預算執行承諾制,並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批程式、時限以及調劑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