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和
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益和效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各類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集體等單位及其授權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資源。
第三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統一交易平台、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交易規則、統一安排場地時間、統一發布信息、統一評標專家庫、統一規範運行、統一見證(鑑證)結果確認、統一監督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制。凡列入目錄的市級公共資源項目,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統一進場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進場交易或非法干涉公共資源正常交易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採取“一委一辦一中心”模式。“一委”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兼任,副主任由相關副市長兼任,成員包括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決策領導機構;“一辦”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負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稱市交易中心),為集中交易機構。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決策、統籌、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項的組織領導與決策工作,指導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指導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三)制定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規章制度,對各領域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審核和備案。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指導協調全市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擬定我市政府採購、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產權交易等交易活動的相關管理制度,適時調整須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事項目錄;
(三)根據需要參與對政府採購、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產權交易等交易活動的監督;
(四)對受理的公共資源交易舉報、投訴,按職責分工轉交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五)承辦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交易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監督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採購、拍賣、掛牌、競價、協定等交易活動;
(二)組織起草相應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交易規範;
(三)集中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業務;
(四)督促各項工作制度的落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受理交易活動中出現的各類舉報、投訴;
(六)對必須進場交易的項目在場外交易的,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九條 市監察部門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等行政監察對象在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加強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的監督。
第十一條 市交易中心是集中進行各類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形市場。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市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業務操作規程,擬定全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交易項目目錄,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二)承擔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專家庫、社會代理機構預選庫、企業誠信庫、商品行情庫、供應商庫、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資料庫等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維護交易秩序;
(四)依法開展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產權交易等業務活動;
(五)核驗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資格及進場交易項目資料,為公共資源交易主體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六)建立市級公共資源現場交易信用和紀律檔案,建設、維護、管理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誠信平台;收集、統計、存儲和發布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對各類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管部門報送業務信息和統計數據;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信息諮詢的服務工作;
(七)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工作提供平台和便利條件,對交易各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進行糾正和指正,對違法違紀問題進行阻止,及時向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調查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八)見證市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全過程,確認交易結果,整理和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
(九)協調有關部門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協助處理交易投訴;
(十)指導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交易活動的管理規定,自覺服從交易中心的管理,接受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業務範圍:
(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外、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單次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或服務類項目,單次採購2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下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
(三)納入財政監管且立項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其他專業性項目,包括政府融資貸款項目、規劃編制、專業諮詢設計、評估、審計、檔案整理等,集中統購、外包的後勤保障服務、銀行金融保險業務、法律事務和其他商業服務;
(四)公立醫院、民辦公助醫院醫療器械及耗材採購;
(五)其他依法必須以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進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場承擔的採購項目。
第十四條 土地與礦業權交易業務範圍:
(一)商業、旅遊、娛樂、寫字樓、賓館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合營或合作建房);
(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明確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四)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五)為實現抵押權而進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六)人民法院判決需拍賣、變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七)礦業權交易;
(八)其他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進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場承擔的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轉讓等交易項目。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交易業務範圍: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水利樞紐、引(供)水、灘涂治理、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樑、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及排放、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項目;
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
10.保障性住房項目;
11.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12.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城市供水、供氣、公共運輸、車輛保管、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及服務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或者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的建設項目;
2.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資金,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五)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金投資效益的服務項目;
(六)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產品的經營權出讓項目;
(七)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八)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十)其他依法必須以招標方式進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場承擔的建設工程交易項目。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業務範圍:
(一)國有和集體產權、行政事業單位和集體單位資產(產權包括股權、債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租賃權等,資產包括各種形態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金融企業類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集體股權交易另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集體林地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交易,農村集體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三)特種行業經營權(包括污染物排放權、計程車和旅遊汽車經營權、公交線路經營權等);
(四)公共場所及設施廣告設定權出讓,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或轉讓;
(五)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
(六)路橋和街道冠名權;
(七)城市占道經營權;
(八)司法或行政機關罰沒物拍賣、法院涉訴資產拍賣;
(九)政府特許經營;
(十)保障性住房的商鋪、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或資產處置;
(十一)其他可收益市級公共資源開發權、經營權交易;
(十二)其他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進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場承擔的產權交易項目。
第十七條 其他領域交易業務範圍:
(一)統一納入財政監管的資金項目,包括項目的規劃編制、諮詢、評估、審計、外包後勤保障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定;
(二)非財政性資金用於社會公共事務而採購的物品、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必須進場公開交易的國有企業的專項資金項目;
(四)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制訂的其他需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須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我市實際,按照上述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範圍,根據有關規定,編制《河源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下稱《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按照“成熟一項、進場一項”原則,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符合市場化配置條件的市級公共資源項目,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更新補充調整《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鼓勵未列入《目錄》的項目進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與程式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性來源採購、詢價、電子交易以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公開招標應當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
單次採購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60萬元以上(含60萬元)的貨物、單次採購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服務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工程類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為提高採購工作效率和規模效益,對採購頻次較高的、而且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連續供應和服務的小額通用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推行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網上交易、實時供貨採購方式。參與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供應商必須在市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依法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網上競價、轉讓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交易應依法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產權交易應當依法採用拍賣、招投標(公開掛牌)、網路競價、轉讓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招標人、採購人、業主、出讓方、轉讓方,下統稱委託人)要求變更交易方式的,必須經交易方式原核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登記。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範圍的交易項目,委託人應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或委託,並提交項目批覆檔案及相關資料,市交易中心核驗通過後對交易項目進行登記。
(二)選擇代理。委託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代理機構。
社會代理機構取得項目代理資格後,須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大廳承接承辦代理業務。
(三)編制檔案。代理項目招標的代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招標方案(用戶需求書,出讓、轉讓方案)編制招標(採購、出讓、轉讓)檔案,經委託人確認後,按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四)資料核查。市交易中心對市場主體和社會代理機構提交的進場交易材料按有關規定進行核驗。
(五)確定開評標時間、地點。項目代理機構根據項目要求擬定開評標時間和參與人數,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由市交易中心統一安排開評標的時間和地點。
(六)信息發布。根據項目核准內容和相關資料,由市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式在河源市交易中心網站及上級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統一發布交易信息。
(七)報名受理。受理建設工程投標人、採購供應商、土地和礦業權競買人或者產權交易競買人的報名。推行網上報名。
(八)繳納保證金。市交易中心設立保證金專戶,投標人、競買人等按相關規定將交易保證金繳入保證金專戶。推行誠信保證金制度。
(九)開標競價。招標、掛牌、拍賣應在市交易中心場所內進行,由委託人或委託人委託的代理機構(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投標人(競買人)持有效證件進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市交易中心場地無法滿足的大型開標競價活動,在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和市交易中心現場見證下,可臨時租用其他場所組織開標競價活動。交易結束後,全部資料移交市交易中心歸檔。
(十)組織評標。在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中,依法組建項目評標委員會。特殊情況需要外借專家或推薦特別專業專家的,委託人應提前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由市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在本地或外地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工作必須在市交易中心提供的場所進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因項目特殊,需要在市交易中心場外進行評標、競標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人應在開標前3個工作日到市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結果公告。交易結果經委託人確認後由市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式在河源市交易中心網及上級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十二)繳交服務費。市交易中心在辦理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時,應按有關規定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務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交易確認與鑑證。在交易結果公示期結束後(產權交易除外),無異議的,市交易中心應向交易雙方提供交易確認,發放中標通知書或確認書等。
(十四)繳交價款。交易確認後,競得人、受讓人應按規定及時繳交交易項目成交價款。產權交易受讓方在付清交易價款後,市交易中心才能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鑑證。
(十五)契約備案。交易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契約,並將契約副本報交易項目審批部門和市交易中心備案。
(十六)履約驗收。一般項目的履約驗收由業主(招標人、採購人)組織驗收小組實施,驗收人員應包括業主方人員、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技術人員、第三方監督人員、中標方人員;重大項目的履約驗收,還應包括在專家庫抽取的專家、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或其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提供的各類標準交易檔案範本來製作相關交易檔案。不按範本要求編制交易檔案的,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應不予備案、核准或審批,市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在市交易中心安排的場所內進行。評審期間,除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監督人員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評審室。
第五章 交易平台
第二十八條 市交易中心應按照“實體平台與虛擬平台”一體化要求,建設統一完善的實體場所和信息化系統平台。
第二十九條 實體場所應設定綜合服務大廳和開標、評標、詢標、答辯、監控等多功能廳以及評標休息區、辦公(包括行政監管部門駐點辦公)區、檔案區等功能區,並配備金融服務、商務中心、中介服務等。
第三十條 信息化系統平台包括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務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完成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務平台是滿足交易平台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並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台。
市交易中心應注重運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結合市綜合性電子監察平台,建設全市統一的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維護和使用市級公共資源各類基礎資料庫,統一構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的業務審批與監管系統、業務作業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和交易信息化預警監測系統,推廣網上報名、誠信保證金、網上交易、實時供貨、資格後審和電子化評標,進一步改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信息化系統平台要為行政監管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平台提供所需的監督通道。
第三十一條 信息化系統平台建設應把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場內交易細則等相關程式、規則予以固化,並提供網上報名(投標)、諮詢、答疑、檔案下載、電子評標、競標等服務。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應全過程電子化網上留痕、可溯、可查,能全方位規範網上備案、監管、監察,滿足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需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應逐步實現全過程電子化運作,為交易各方提供功能齊全、設施完備、運行規範、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交易中心應在交易現場、關鍵部位和場所設立全方位高清音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音視頻全過程同步監控。普通自動監控錄像信息循環存儲周期不得少於6個月,重要的交易過程信息記錄須刻錄光碟存檔至少15年。
第三十三條 市交易中心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各類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文字、音視頻、圖片資料等相關原始記錄進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統一管理,並按規定程式提供檔案查閱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在市交易中心設立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使用終端和河源分庫,評標專家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由市交易中心統一使用。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市交易中心負責河源分庫入庫專家的審查和管理,建立專家檔案,對專家進行培訓、考核,建立健全對評標專家的評價和信譽管理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和考核情況及時對專家進行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
評標專家庫、網路終端使用和專家庫專家的管理按《廣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評標專家依法獨立評審,不受干涉。行業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市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
第三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代理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社會代理機構統一進場管理和考核;組織、指導市交易中心建立社會代理機構庫,建立健全代理機構行業自律機制。行業主管部門、市交易中心要加強對社會代理機構的規範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平等競爭。
第三十六條 交易保證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統一由市交易中心按法定要求及程式收取和退付。
第六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交易檔案的審查、備案和交易項目的審批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三十八條 市監察部門應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依法依規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統一進場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流程,組織、指導市交易中心制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具體監督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
第四十條 市交易中心設立監管單位工作點,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各自監管職能,根據交易活動的實際需要,派員到市交易中心監管單位工作點工作,現場監管各類交易活動。
第四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市交易中心應對參與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進行檢查,收集、審核、記錄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依託政府網站,推進信用信息的綜合檢索網路平台建設,逐步實現行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互認共享。加大對失信市場主體的懲戒力度,努力形成規範有序、嚴格自律、誠實守信的市場信用體系。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的資金監管,確保資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規。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必須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在場外交易的,市交易中心不得為其出具成交確認書(或交易鑑證證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給予辦理相關手續,並應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當中止或終止情形的,應立即中止或終止交易。
第四十五條 在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市發展改革、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依據交易契約約定的解決糾紛方式處理。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競買人、社會代理機構、參加交易的人員和評標專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參與交易過程中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依照法定程式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處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本級及源城區、江東新區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和全市的產權、礦業權交易項目應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並按本辦法規定管理。源城區、江東新區不再建立同類交易機構。設有公共資源集中交易機構的縣,除產權交易、礦業權交易統一進市交易中心外,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五十條 本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