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6年2月26日十二屆4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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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國辦發〔2015〕63號)、《廣東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粵府辦〔2016〕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及監督管理相關活動。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高效的原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競買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對潛在競買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四條我市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應進行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均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屬於特殊情況不能進場交易的,經同級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國資、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備案。特殊情況的情形及範圍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章 進場交易範圍及程式
第五條下列公共資源項目均進場交易:
(一)政府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二)依法以公開競爭方式交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礦業權出讓轉讓。
(三)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四)國有、集體產權(包括股權、經營權、智慧財產權等)轉讓和增資擴股、租賃等交易,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資產(包括房地產、設備、車輛等)出讓,行政機關罰沒物拍賣。
(五)國有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採伐權交易、營造林招投標,林業碳匯交易;農村集體林地(包括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承包經營權流轉。
(六)政府特許經營、特種行業經營權、計程車經營權、水陸路車船線路經營權、特殊車牌使用權、城市占道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等公共資源出讓或轉讓。
(七)政府特許建設、國有投資項目、扶貧開發項目,以及其他政府出資或回購項目投資建設主體的選定。
(八)其他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進行交易的項目。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公布公共資源交易進場目錄的形式具體規定進場交易項目。
第六條招標人(包括採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出資人、發包人等,下同)要求變更交易方式的,必須經原交易方式審批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程式如下:
(一)申請登記。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交易項目,招標人應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書面交易申請,並附項目批准檔案等資料。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核查無誤後,辦理交易項目登記。
(二)招標辦理。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和自身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應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都必須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三)信息發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項目批准檔案等資料,按法定程式統一發布交易信息。
(四)報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設投標人、採購供應商、土地和礦業權購買人及產權、林權交易購買人的報名。
(五)交易保證金。工程建設投標人、採購供應商、土地和礦業權購買人及產權、林權交易購買人,依法應當交納保證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保證金專戶,負責對保證金進行代收、退還等。
(六)開標競價。
1.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設交易場所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進行開標、掛牌、拍賣(競價)等活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或招標人委託的代理機構(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投標人(競買人)持有效證件入場參加投標(競買),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派員現場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無法提供大型開標競價活動的場地時,應負責臨時租用其他公共場所組織開標競價活動。
2.通過電子交易平台進行開標、掛牌、競價等活動,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進行交易。
(七)評標。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中,依法組建項目評標委員會。特殊情況需要外借專家或者推薦特別專業專家的,招標人應當提前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在本地或外地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工作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場所進行。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派人參加現場監督。
因項目特殊,需要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外進行評標的,招標人在開標前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八)結果公告。交易結果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統一平台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九)交易繳費。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辦理公共資源交易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交易雙方收取交易服務費用。
(十)交易確認。交易(除產權交易外)結果在公示期內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雙方發放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交易雙方依法簽訂書面契約。
(十一)交易鑑證。產權交易受讓方在付清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並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契約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鑑證。
第三章 進場交易監督管理
第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大廳設立監管單位聯合辦公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各自監管職能,根據交易活動的實際需要,派員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單位聯合辦公區工作,現場監管各類交易活動。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備案交易檔案應在聯合辦公區集中辦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各開標、掛牌、拍賣廳(室)、專家評標室等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在重要部位設定全方位高清視音頻監控系統,普通自動監控錄像信息循環存儲周期不得少於3個月。
第九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統一進場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流程,組織、指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具體監管規程。
第十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進行檢查,收集、審核、記錄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並建立信用檔案。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託政府網站,推進信用信息在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服務平台的綜合檢索功能建設,逐步實現行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互認共享,構建規範有序、嚴格自律、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在場外交易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為其出具成交確認書和交易鑑證證明。違反本規定的由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交易契約約定的解決糾紛方式處理,發現涉嫌違紀違規事項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招標人、投標人、競買人、中介代理機構、業主、出讓人等參加交易的人員和評標專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