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經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五屆阜新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3年11月7日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交易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2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號: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7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1月7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五屆阜新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楊忠林
2013年11月7日
管理辦法
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是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國有產權(股權)交易等公共資源集中在一個平台上交易,最佳化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市轄區、經濟開發區及高新區進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對於依法應當進行交易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供應商、受讓人(以下統稱投標人)參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是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國有產權(股權)交易等公共資源集中在一個平台上交易,最佳化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市轄區、經濟開發區及高新區進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對於依法應當進行交易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供應商、受讓人(以下統稱投標人)參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是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監督、協調機構,承擔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則,督促指導公共資源交易辦理機構制定具體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協助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調查工作;
(三)負責公共資源誠信體系建設;
(四)配合有關部門負責評標專家庫的相關工作;
(五)負責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公共資源交易中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的落實情況;
(七)指導、協調、監督、考評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八)其他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隸屬於公管辦,是公共資源交易的平台,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開標、評標場所和服務;
(二)負責發布交易信息;
(三)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編制相應交易檔案;
(四)負責建立查詢、諮詢服務體系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指南;
(五)負責電子網路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與使用;
(六)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受理相應交易活動的異議(質疑)工作;
(七)負責進場交易項目文字、音像、圖片等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提供檔案查詢和調閱服務。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國土資源、住建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市監察部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相關 部門和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監察;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 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監督、協調機構,承擔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則,督促指導公共資源交易辦理機構制定具體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協助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調查工作;
(三)負責公共資源誠信體系建設;
(四)配合有關部門負責評標專家庫的相關工作;
(五)負責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公共資源交易中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的落實情況;
(七)指導、協調、監督、考評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八)其他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隸屬於公管辦,是公共資源交易的平台,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開標、評標場所和服務;
(二)負責發布交易信息;
(三)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編制相應交易檔案;
(四)負責建立查詢、諮詢服務體系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指南;
(五)負責電子網路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與使用;
(六)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受理相應交易活動的異議(質疑)工作;
(七)負責進場交易項目文字、音像、圖片等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提供檔案查詢和調閱服務。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國土資源、住建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市監察部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相關 部門和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監察;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條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在交易中心進行:
(一)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採用BT、BOT、TOT等融資方式的建設項目實施單位的選擇等;
(二)依法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
(三)國有產權(股權)交易;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及礦業權出讓(轉讓);
(五)國有資產處置的交易;
(六)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公交線路和計程車營運權、供水、供氣等特種行業經營權的轉讓;
(七)其他依法或者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進入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要採用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3種方式。交易方式確定或者變更交易方式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凡是進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交易中心應當在業務受理、交易安排、信息發布、場地設施、資金結算等方面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程式按照交易項目,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信息應當在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網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媒介上發布。
第十五條 評審現場除評審專家和監管人員及必要的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改變交易檔案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其他人員不得參與評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
(二)資源產權歸屬關係不清的;
(三)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四)已經被有關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契約期限未滿的;
(六)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禁止的情形。
(一)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採用BT、BOT、TOT等融資方式的建設項目實施單位的選擇等;
(二)依法進行的政府採購活動;
(三)國有產權(股權)交易;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及礦業權出讓(轉讓);
(五)國有資產處置的交易;
(六)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公交線路和計程車營運權、供水、供氣等特種行業經營權的轉讓;
(七)其他依法或者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進入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要採用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3種方式。交易方式確定或者變更交易方式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凡是進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交易中心應當在業務受理、交易安排、信息發布、場地設施、資金結算等方面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程式按照交易項目,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信息應當在阜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網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媒介上發布。
第十五條 評審現場除評審專家和監管人員及必要的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改變交易檔案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其他人員不得參與評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
(二)資源產權歸屬關係不清的;
(三)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四)已經被有關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契約期限未滿的;
(六)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禁止的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公管辦應當配合行業管理部門、監察部門構建以行政監管、執法監督、行政監察為重點的監管體系,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
第十九條 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利用電子監督平台對公共資源交易進行監控。
第二十條 公管辦應當建立相關信息庫,從業信用檔案、內部評價制度,對其從業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人員,及時向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利用電子監督平台對公共資源交易進行監控。
第二十條 公管辦應當建立相關信息庫,從業信用檔案、內部評價制度,對其從業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人員,及時向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應當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者規避進場交易的;
(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公共資源交易的;
(三)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而未進行公開招標的;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應當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者規避進場交易的;
(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公共資源交易的;
(三)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而未進行公開招標的;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