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科學的投資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明確部門職責,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河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源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府〔2013〕3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一)本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二)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
(四)用於項目建設的上級補助資金、國債資金、政府性融資、行政事業自籌資金和其他本級安排的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使用上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資金的投資項目,上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對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項目,法律法規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按性質分類,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續建、遷建和恢復建設等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應當符合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集中財力保證重點建設,量力而行,綜合平衡;
(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
(四)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責任制、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和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的審批及招標方式的核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和協調監督。
第六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安排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按規定撥付基本建設資金,並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及報縣政府審批。
第七條 縣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用地、規劃的審批和職責範圍內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審計、監察、國有資產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申報本單位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組織開展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及報批、提出設計要求等工作,對設計任務書、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項目概算、預算及招標檔案進行書面確認,負責項目財務決算編制及報批。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項目設計任務書、方案設計、初步設計、項目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的編制和報批等工作,負責組織項目招標、建設、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和移交手續辦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單位是指項目的發起單位,無具體發起單位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項目業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是指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實施的單位。
第三章 項目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上報,審批項目建議書必須註明如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規模、建設期限、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
(三)擬建地點、用地規格及環保措施;
(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建設單位或其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項目建議書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議方案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人民政府審定,然後按有關程式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年度計畫批准檔案,視為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總投資作為投資控制最高限額,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設計和委託符合要求的造價諮詢機構編制施工圖預算,並報縣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修繕性政府投資項目或項目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簡化項目審批程式: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項目申請,報縣政府同意後批轉給縣財政部門審核項目預算,由財政部門報縣政府審批並復函。
第十六條 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進行招投標等相關工作時:
(一)必須採用經財政部門審核的工程預算書為依據;
(二)擬定招標檔案時,招標檔案中的有關工程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等相應條款應報財政部門審核後,方可發布招標檔案。簽訂《施工契約》時,相關條款應與招標檔案相一致。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等的招標、採購須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得通過肢解項目等手段,規避招標或政府採購。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自行選擇符合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並對招標檔案的合理合法性負責。
縣相關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工程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職責範圍內工程招標檔案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受理工程招標審查備案,並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縣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招標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政府採購招標檔案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受理政府採購招標審查備案,並對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加強中標後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嚴厲查處中標後隨意更換項目班子管理人員、轉包、違法分包、任意進行契約變更、不合理增加契約價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結算等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
第二十條 各有關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二十一條 縣相關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開展職責範圍內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工程全過程實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及時查處和上報。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依照“按年度計畫、按預算、按契約、按進度”的原則撥付資金。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縣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由縣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及有關專家進行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工程預算結算審核及工程變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預算、結算由縣財政部門組織審核,主要審核業務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經縣財政部門同意,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委託有資質中介機構審核。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招標或採購前將項目的預算送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報告經縣政府審批並復函後作為項目招標、政府採購的依據。項目預算未經縣財政部門審核,相關部門不得進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將工程竣工結算材料報送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收到完整的竣工結算材料後,應以中標契約價為依據,於6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工作並報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審核工程預算時,應當獲取並依據被審核單位工程預算及其編制所依據的以下資料:
(一)工程項目批准建設等有關檔案;
(二)經批准的概算資料;
(三)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錄等檔案;
(四)施工圖紙、施工圖預算及其電子文檔;
(五)清單工程量計算書(含鋼筋耗用量抽料表);
(六)編制工程預算(標底)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審核工程結算時,應當獲取並依據被審核單位工程預算及其編制所依據的以下資料:
(一)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要求的資料;
(二)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及中標投標檔案;
(三)隱藏工程有效資料,工程竣工驗收簽證、工程驗收單和竣工圖;
(四)設計單位發出的設計修改及補充通知書(文字及圖紙);
(五)經批准允許簽證的現場有效簽證資料;
(六)工程監理竣工資料;
(七)工程結算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變更。由於以下不可預見因素導致工程確需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須辦理工程變更手續後方可實施。
(一)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國家政策或計畫重大調整的;
(三)主要材料、設備價格上漲及定額調整變動的;
(四)水文、地質情況複雜,造成費用增加的;
(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造成費用增加的。
第二十九條 設計變更應當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將變更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後,報縣相關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在契約執行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投資增加的工程變更應當現場簽證。現場簽證由項目建設單位協調各有關單位,按以下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一)工程變更在預算造價內、單項簽證增加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下的,應當經項目業主、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縣財政部門共同確認。
(二)工程變更在預算造價內、單項簽證增加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或工程累計變更使項目總造價超過預算的,應當經項目業主、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縣發展改革、財政、相關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認,並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項目業主單位配合提出說明材料,報縣人民政府分管財政和該項目的領導審核批准,有關資料抄送縣監察部門。
第三十一條 工程累計變更使項目總造價超過項目概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項目業主單位配合提出說明材料,報縣監察、發展改革、財政以及相關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項目總造價超過原概算10%以內的,報縣人民政府分管財政和該項目的領導審核後,報縣長批准;超過10%以上的,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發展改革部門辦理調整概算手續。
第三十二條 工程變更後,契約範圍外的工程必須簽訂補充協定。符合招標條件的,應當組織招標。
第三十三條 工程變更沒有履行報批手續的,縣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第六章 工程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工程資金來源: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渠道籌措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資金安排。
第三十五條 財政全額投資的項目,在項目實施時,可申請預撥工程前期費用,屬於財政部分投資的項目,由實施單位自籌資金支付前期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資金的撥付必須根據契約規定的有關條款和縣政府批覆的有關檔案或根據部門確認的工程進度進行分期撥付。審批許可權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未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部門不予評審及撥付該項目工程款。
第三十八條 申請撥付工程資金必須附上該項目預算資金縣政府的復函件或縣財政部門的審核報告、項目工程進度表、項目監理單位簽處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工程資金的撥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原則,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直接劃入工程施工單位賬戶。項目主管部門相應做好會計賬務處理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對財政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每一計畫年度內至少一次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年度投資計畫的執行情況。縣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其職能對財政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門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對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二條 項目建設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由縣監察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設計、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或降低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依規組織招標和政府採購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交(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諮詢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失實,情節輕微的,由縣相關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3年內在本縣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責令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設計變更、預算漏項、總投資增加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完善勘察、設計,減免勘察、設計費。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時弄虛作假或成果失實,情節輕微的,由縣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3年內在本縣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造成損失的,責令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監理不到位或不按相關規定進行監理的,由縣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3年內在本縣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工作;造成損失的,責令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施工圖及相關規定進行施工,故意偷工減料、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或不按施工圖及相關規定進行施工的,由縣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3年內在本縣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造成損失的,責令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並由縣監察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或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程概算、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施工許可證、工程變更、工程結(決)算的;
(二)未按規定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用地、環評、水利、林業、水文、人防等有關手續的;
(三)違反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審核財政投資項目預算、結(決)算,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對招投標活動過程監管不力導致招投標結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並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紫金縣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紫府〔2009〕24號)同時廢止。本縣過去制定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