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8]119號
【發布日期】1998-08-08
【生效日期】1998-08-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政府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管理辦法
(1998年8月8日成府發〔1998〕119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以下簡稱公益性項目)的管理,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益性項目,是指用本市市級財政、市專項基金、政府擔保的國外政府貸款、國家或省以撥款安排本市的公益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公益性項目按投資規模分為:
(一)小型項目三千萬元以下(不含三千萬元);
(二)中型項目三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不含五千萬元);
(三)大型項目五千萬元以上。
第四條小型公益性項目由市計畫行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報市政府主管領導決策;大、中型項目由市計畫行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決策。作出投資決策後,由市計畫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公益性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由市計畫行政部門根據當年的財政預算,提出安排建議,報市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公益性項目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嚴禁邊勘探、邊設計、邊施工。
第七條設計單位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定額及有關規定編制投資概算,不得高估冒算、漏項低算。經審定的公益性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和投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公益性項目的投資應包括徵用土地的費用、拆遷安置費、建築安裝工程、設備購置及安裝費、水電氣公用設施配套費等,全部進入總投資。
第八條市計畫行政部門對公益性項目的立項、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進行全過程監控。可委託成都市工程諮詢公司會同使用單位組成建設期間的項目法人,負責從項目籌建、施工到固定資產移交的全過程實施和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將國有資產使用權移交使用單位。
第九條公益性項目全面實行招投標制,項目的設計、施工、工程承包、建設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採購,都必須通過招投標擇優確定。
第十條市財政行政部門按市計畫行政部門下達的計畫,根據工程進度安排資金,確保資金供應。
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部門對工程建設質量實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公益性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或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