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最佳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

2015年12月15日,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成發改審批〔2015〕1036號印發《關於最佳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該《意見》分關於政府投資適用範圍、立項的依據、簡化審批前置條件、簡化審批程式、集中辦理項目招標備案工作、規範審批辦理行為、項目重大事項調整的辦理程式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最佳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成發改審批〔2015〕103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2月15日,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於最佳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

意見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最佳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
成發改審批〔2015〕1036號
各區(市)縣發改(經發)局:
為進一步最佳化投資審批行為,科學確定政府投資範圍,提高投資項目管理的審批服務效率,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經濟穩中求進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最佳化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政府投資適用範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意見確定的審批程式:
(一)本級政府運用財政性資金(含各類財政性資金和專項基金、國債資金、地方債券)採取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二)運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由政府財政或信用擔保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貸款等進行投資的項目。
二、立項的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立項的依據為:
(一)成都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決策檔案;
(二)經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或年度計畫(需要成都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審議的項目除外);
(三)其他市級相關會議審議通過的決策檔案。
三、簡化審批前置條件
(一)取消開展前期工作的函。按照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會議紀要精神,今後一律不再出具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函,市級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依法進行審查、審批。
(二)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不再作為概算審批的前置條件。在受理投資概算審批事項時,不再將初步設計檔案批覆作為前置條件。項目業主依據初步設計批覆檔案編制概算,經市評審中心評審後報市發改委審批。
四、簡化審批程式
(一)將項目建議書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環節合併辦理。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項目建議書,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將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核准事項按投資額劃分,分別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兩個環節一併辦理。
(三)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事項按投資額劃分,分別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合併辦理。
(四)簡化項目建議書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中途報建項目以政府相關決策檔案為依據)作為依據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只辦理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批覆後,依法完善其他相關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投資概算,經評審中心評審後報市發改委審批。
(五)簡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中途報建項目以政府相關決策檔案為依據)作為依據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重大項目要做好社會穩定性風險評價),完成規劃(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國土、環評、節能等手續(納入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管理的項目須經審議通過),委託有資質的中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評審後向市發改委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市發改委審查後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批覆。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後,業主單位應依法完善相關其他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投資概算,經評審中心評審後報市發改委審批。
五、集中辦理項目招標備案工作
將屬於項目前置性備案的招標代理契約備案、項目管理契約、中標候選人公示備案3項備案納入視窗統一辦理。
六、規範審批辦理行為
(一)規範接件行為。所有涉及投資項目的審批事項都必須納入政務中心視窗統一接件,機關內部處室不能直接對外接件、辦件。
(二)規範審查行為。承辦處室對項目的審查只從產業政策、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等方面進行審查,不得對業主提出額外要求。
(三)規範辦理行為。所有辦理項目必須依照《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工作制度(2014年版)》的規定程式執行。
對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招標核准審批的事項,凡項目申請材料經要件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項目申請材料符合條件後,應在正式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四)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批覆有效期暫定為3年。因特殊情況有效期到期時尚未開工建設的,業主單位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原審批機關應在項目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項目批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被批准的項目,原項目批准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
七、項目重大事項調整的辦理程式
政府投資項目在立項後有重大事項調整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調整項目業主(或代理業主)及建設地點等。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由項目主管部門向原項目決策機構報請同意後,項目業主提交市發改委辦理調整變更手續。
(二)調整項目投資。
項目投資超過批准額度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提交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委託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對投資調整情況進行評審。對確需調整投資的項目,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投資調整額度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市發改委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投資調整額度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3000萬元以內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項目分管副市長審簽後,由市發改委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投資調整額度超過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市發改委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其中,單個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還需提交市委財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或報市委財經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2月15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