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區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越秀區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廣州市越秀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越秀區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越秀區發展和改革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進一步加大對越秀區節能減排工作的支持力度,促進全區經濟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越秀區節能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節能專項資金是指越秀區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我區節能工作的資金。節能專項資金按照工作需要並視財政收入和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第三條 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依法設立、規範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和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越秀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本辦法的決策與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相關職能機構職責如下: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節能專項資金預算申報、編制節能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畫,對具體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按要求對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區科工信局、區建設水務局:負責分管行業領域中專項資金政策宣傳、組織項目申報和申報材料前置審核。
  區教育局、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等:負責分管行業領域中專項資金政策宣傳、組織項目申報、直接補助類項目的驗收申請初審和匯總。
  區商務局(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分管行業領域中專項資金政策宣傳、組織項目申報。
  區財政局(區國資局):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相關規定核撥節能專項資金,組織實施節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使用方式
  第五條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我區低碳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項目或單位,適用範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對轄區內商業、建築、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等實施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支持資源綜合利用示範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套用項目。
  (三)配套支持國家、省、市重點節能項目、節能技術產業化項目、節能試點及示範工程項目、綠色社區建設。
  (四)支持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項目。
  (五)獎勵獲得綠色建築標識、廣州市綠色建築優秀設計獎二等獎及以上等項目;獎勵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獲得廣州市清潔生產優秀企業、清潔生產企業等稱號的企業;獎勵建設能耗線上監測系統且接入市級管理平台,並通過市級主管部門驗收的企業。
  (六)支持領導小組認定的區重點節能項目。
  第六條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採用直接補助、後補助、獎勵三種,其中財政投資類項目採用直接補助方式,企業投資項目採用後補助方式。
第三章 資金申報條件和扶持標準
  第七條 申請節能專項資金的主體需對我區能源資源節約工作作出貢獻,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依法經營和管理,兩年內未受到能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且未發生其他違法行為。
  (二)申報主體為納入主管部門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的,近兩年未出現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未完成。
  (三)項目需符合市、區的產業政策及市、區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和程式。對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申請節能專項資金時需要提供節能評估和審查材料。
  第八條 資金扶持標準:
  (一)直接補助類項目
  1.區內公共機構實施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根據項目總投資額的20%進行扶持,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2.對已獲得上級節能類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按上級扶持資金的50%給予配套,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二)後補助類項目
  1.區內商貿流通領域、非公共機構的其他類型公共建築等實施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實施完成後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評審出具機構審核,項目節能率達到20%及以上的,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20%進行扶持,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2.對在區內實施的資源綜合利用示範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套用項目,根據項目總投資額的20%進行扶持,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3.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項目由終端用戶提出申請,獎勵終端用戶額度為項目總投資額的10%,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三)獎勵類項目
  1.對獲得綠色建築二星級標識項目,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對獲得綠色建築三星級標識項目,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2.對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首次獲得廣州市清潔生產優秀企業、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和2萬元的獎勵。
  3.對建設能耗線上監測系統且接入市級管理平台,並通過市級主管部門驗收的企業,按系統評定的甲、乙、丙級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和1.5萬元。
  (四)區內重點節能項目扶持金額由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 區發展改革局通過書面、網路等渠道公開發布年度節能專項資金申報通知。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越秀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且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綠色建築標識、清潔生產類項目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區科工信局、區建設水務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前置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匯總後報區發展改革局;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對其他各類申報材料進行前置審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發展改革局對未能通過前置審核、不予受理的項目,應在說明原因後予以退回。
  第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通過前置審核的項目進行集中評審。第三方機構對評審結果負責,獨立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局在綜合考慮第三方審核意見及業務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按項目的推廣及示範意義制定資金扶持計畫草案並徵求區各有關部門意見後,呈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四條 通過綜合審定的項目在越秀區公眾信息網公示10個工作日。經公示有異議並經調查屬實不具備獲取節能專項資金條件的項目,即從計畫名單中剔除;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擬訂並印發項目補助資金計畫。
第五章 專項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局按照項目補助資金計畫,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分配撥付資金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應嚴格執行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規範專項資金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嚴格按批准的項目和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或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按照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直接補助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資金補助計畫下達的建設目標及建設內容開展項目建設,並加強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管理,確保項目按期建成發揮效益。遇到特殊情況需調整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專項資金支出內容的,應書面向區發展改革局申請調整,經區發展改革局審核同意後實施。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單位初審後向區發展改革局申請驗收,區發展改革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驗收。
第六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必須保證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凡在項目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單位,將列入誠信黑名單,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已獲扶持的將收回扶持資金,並取消其5年內申請節能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條 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者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財經紀律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有關責任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可以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意見,區發展改革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作出回復。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公布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目的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進一步加大對越秀區節能減排工作的支持力度,促進全區經濟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
  二、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廣州市越秀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州市越秀區部門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關於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源“雙控”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等上級部門發布檔案為依據,參考《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天河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等地方規範性檔案,結合越秀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三、政策條款介紹
  《辦法》共七章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則提出《辦法》設立的目的、依據、用途、原則,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特別是第四條中明確了各行業主管部門在資金的申報、政策宣貫、項目審核和驗收以及資金的監督管理中的具體工作。
  (二)資金使用範圍和使用方式。根據越秀區經濟結構以第三產業為主、專項資金規模較小主要用於引導和撬動社會資金以及獎勵現金等實際情況,明確專項資金扶持的範圍包括商業/建築等領域的節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套用、上級資金配套、契約能源管理、綠色建築/清潔生產/能耗線上監測等6大類,並將資金的扶持方式界定為直接補助、後補助以及獎勵三種。
  (三)資金申報條件和扶持標準第七條中明確了區節能專項資金申報主體兩年內未受到能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且未發生其他違法行為、近兩年節能考核未出現未完成(申報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的),項目需符合相關的產業政策;第八條中確定了直接補助、後補助和獎勵三種資金扶持方式中不同類型項目的扶持標準。
  (四)專項資金申報和審批對專項資金申報、前置審核、集中評審、制定分配計畫、公示等各項流程作出了明確規定,資金申請的簡易流程為:發布年度申報通知(區發改局)-編制材料並申報-前置審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發改局)-第三方集中評審-制定分配計畫草案並徵求意見及綜合審定-公示10個工作日-印發資金下達計畫。
  (五)專項資金撥付和管理。嚴格規定專項資金撥付後的使用要求,明確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專賬,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按照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此外,第十八條中明確要求直接補助類項目應嚴格按照資金補助計畫下達的建設目標及建設內容開展項目建設,並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單位初審後向區發展改革局申請驗收,區發展改革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驗收。
  (六)項目管理和監督對在申報過程和資金使用中弄虛作假、挪用資金等行為,依據相關規定作出明確的處罰措施。
  (七)附則提出了《辦法》執行過程遇到問題的解決方式,並設定了《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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