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廣州市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於1987-05-19發布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7]3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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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7]33號
【發布日期】1987-05-19
【生效日期】1987-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穗府(1987)33號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和省政府頒發的《節約能源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鄉一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部隊、團體和個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能源、是指原煤、洗煤、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潤滑油、電力、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煤氣、蒸汽、水力、薪柴等。
第二章 節約能源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辦公會議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經委、計委、科委、市政府辦公廳及有關局、總公司分管節能的負責同志參加。
市節能工作辦公會議任務是:貫徹國家能源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市的節能規劃及改革措施,部署和協調全市節能工作。
第五條 建立市節約能辦公室(下稱市節能辦),設在市經濟委員會,作為一個處室,負責全市有關節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協調全市的節約能源工作,由市計委、市經委分工負責。
市三電辦公室、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市石油公司、市煤建公司、市節燃技術推廣服務站分工負責管理全市有關煤、重油、電、水、成品油的節約工作。
第七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局(總公司)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節能工作,並落實節能管理機構,指定專(兼)職的節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各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節能工作必須實行責任制。
第八條 成立廣州市節能技術服務中心,隸屬市經委領導,為全市能源利用的監測單位。其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節約能源管理規定和本細則以及有關規定,對本地區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測;
(二)協助或指導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受理節能技術諮詢,承擔或參與制定節能措施、項目的技術論證和經濟評價工作。經主管部門批准註冊也可承擔節能項目;
(三)承擔能源利用專題普查、能量平衡、能量審計等工作。
(四)組織節能技術市場,開發、推廣節能新產品,開展節能宣傳、培訓及情報信息交流等工作。
(五)承辦能源主管部門安排的加強能源基礎工作,推進能源科學管理的有關任務。
第九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厂部、車間、班組三級節能管理網。
年綜合能耗折標準煤一萬噸以上的企業(以1985年實際能耗為依據。下同),應有一名副廠長或總工程師兼管節能工作,有關成立相應的專門管理機構或指定有關的職能部門兼管,由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而定。
年綜合能耗折標準煤五千噸以上不足一萬噸的企業,應有分管節能的管理部門,明確專職管理人員。
年綜合能耗折標準煤不足五千噸的單位,根據情況指定節能管理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第十條 各級節能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的穩定。
第三章 能源基礎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在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等各項能源管理制度的同時,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企業總能耗、產值能耗、產品綜合能耗和產品單項能耗統計分析工作,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
年綜合能折標準煤五千噸以上的用能單位,應按季度分別向市節能辦和市統計局報送《重點企業能源消耗表》,並附送能源消耗的分析材料。
第十二條 市標準計量管理局應督促檢查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工作,加強能源計量管理,認真貫徹國家節能各項標準,協助制定本市各項節能標準,並定期檢定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和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各用能單位內部的能源分配消耗計算,應逐步採用能量審計方法。
第十四條 年耗煤炭三百噸或電力三十萬千瓦小時(度)、或燃料油二百噸以及耗用其他能源折合標準煤達二百噸以上的用能單位,其所屬車間(工段)、班組及機台設備,必須建立定額考核制度,加強用能管理。
第十五條 凡用能單位年綜合耗能折標準煤三千噸以上的,須進行設備熱平衡測試分析;年耗電二百萬千瓦小時(度)以上的,須進行電平衡的測定分析;年綜合耗能折標準煤一萬噸以上的,須進行能量平衡測定分析。
對年綜合耗能折標準煤不足三千噸的用能單位,由行業主管節能部門根據行業情況,提出測試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能量平衡驗收標準按市經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能源供應的管理
第十七條 市節能部門應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做好能源供應和節約工作。對於產品質量好、能源消耗低、經濟效益高的節能先進企業,由市能源供應部門會同行業的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節能辦審核,可優先供應能源。
第十八條 能源供應部門和運輸部門要緊密配合,按能源供需雙方的契約,保證按時按量供應。
第十九條 能源供應部門應會同行業的主管部門,對本市的主要耗能產品的耗能定額,每兩年核定一次,並報市節能辦審批。
對於因忽視節能工作造成超能耗定額的,應限期整頓、改進。逾期不改的,由能源供應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節能辦批准,扣減該單位的平價能源供應量,直至改正為止。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計畫供電和計畫用電的制度。供、用電雙方的權利、義務範圍,按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全國供用電規劃》執行。供電部門要抓好“三電”工作,逐步實行定時定量供應。
第二十一條 運輸車輛、拖拉機等一切用油機具,要實行計畫用油,定額管理,建立耗油記錄,定期按腳踏車(機)考核。對計畫外油料的供應,也應實行節約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各種油料和管理、運輸、貯存和發售等部門要加強科學管理,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杜絕“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要切實抓好能源的進貨檢查,減少能源輸送、貯存的損失。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合理使用國家資源,不斷提高能源利用率,搞好環境保護。
第五章 合理用能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新建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工業企業,須報市經委批准。現有的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應實行專業化協作,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 企業熱能管理應按國家GB3486―83《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制定本企業用能各種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不得擅自擴大鍋爐容量。凡新增或改造鍋爐確需擴大鍋爐容量的,須提出申請,由市節能辦或委託主管局(總公司)、區、縣經委會同勞動、環保、消防、燃料、銀行、財政等部門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工業窯爐的用能管理,應按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節能等級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評定等級應不低於二等爐。
第二十八條 電能管理應按照國家標準GB3485―83《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和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用電單位應按照分配的用電指標、用電時間和用電負荷組織生產,日負荷應不低於規定指標。
第二十九條 建築設計部門對住宅和其他公用建築的設計、在科學、合理、實用的前提下,應選用耗能低的設施,並充分利用自然光源減少照明、取暖、製冷的能耗。
第三十條 各機關、團體、飲食服務行業應逐步推廣高效節煤爐灶。縣應積極推廣省柴節煤灶,並大力開發和套用沼氣、太陽能、地熱能等能源。
第三十一條 城鄉居民用電、用水必須裝表計量收費,取消各種形式包費制和無償轉供。
第六章 節能技術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改建、擴建、新建的工程項目,應採用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有合理的用能論證,同時考慮節能設施的投資,主管部門的能源管理機構應參與會審。
第三十三條 企業對國家經委、機械工業部公布淘汰機電產品,應嚴格按進度完成更新計畫。已淘汰的機電產品禁止移作他用。
機電產品的生產企業,應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淘汰機電產品。
第三十四條 工業企業有條件的要發展熱電聯產、聯片供熱。凡企業利用余壓、餘熱所發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畫,不扣指標,多餘電量可售給大電網。
新開發的工業區必須按城市規劃要求制訂集中供熱規劃,並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推廣運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可優先納入技術改造計畫;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基金中支出。耗能重點企業必須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優先納入計畫,安排資金不得少於折舊基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把國家信貸計畫內地方節能貸款的貼息金額,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節能專項貸款可允許用該項目新增效益在稅前還貸。地方每年超收的能源交通基金的留成部分,應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返回用於節能,資助企業落實節能措施,由市節能辦會同市經委、市計委有關部門組織落實。
第三十七條 鼓勵節能新產品的研製和生產。對效果顯著的節能產品,實行優質優價。經有關部門鑑定批准的節能新產品,可按穗經〔1985〕8號《關於新產品開發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積極開發節能技術市場,實行節能技術的有償轉讓,推動節能技術進步。市各專業節約辦公室要積極開展節能技術諮詢和信息交流活動,指導企業節能工作。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 市每年進行一次節能先進評選活動,表彰和獎勵節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凡被評為市節能先進單位的,可發一次性獎金並可在單位留利中列支,一次性獎金可不計入企業獎金總額,免徵獎金稅。
第四十條 國營工業、交通企業節約獎的發放,可按國家及省、市有關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勵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凡產品、機具的用能,經市節能服務中心各行業節能管理部門監測,超過能耗定額的,按國家計委、經委、能源委、財政部、物價總局、物資總局〔81〕物燃字663號《關於印發<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並扣減能源供應指標。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改進;逾期仍不改進的,處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以所浪費能源價值二至四倍的罰款,並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擴大鍋爐容量或轉讓、出售淘汰機電產品的,處以五百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用能單位阻撓、拒絕或刁難能源利用監測單位檢查的,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造成能源浪費的,除對違章單位的處罰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罰款,並可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的經濟處罰,由市能源利用監測單位提出意見,報市節能辦審批。
第四十九條 違章罰款須在企業自有資金中支出,不得計入成本;個人被罰款,不得在單位報銷。罰款全額上繳地方財政,由市節能辦安排用於獎勵“節能”先進單位和個人,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節能管理規定,如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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