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規範引進人才辦理流程,提高引進人才工作效率,現將《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相關工作,根據《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引進人才入戶是指廣州市、區用人單位引進在職人才入戶(包括專業技術類、管理類和技能類等在職人才)和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含擇業期內在本市落實工作單位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市國資委直接或委託監管企業)等用人單位引進人才的審核辦理。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引進在職人才入戶的審核辦理。
各區公安機關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的審核辦理。
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審核辦理由省相關部門另行明確。
第四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2、3目中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引進人才“綠色通道”直接辦理引進人才入戶手續。
第五條 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須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二)、(三)、(四)項所要求的學歷、學位、年齡等條件。
第六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引進在職人才所要求的學歷、學位須提供相關學歷、學位鑑定或網上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中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提供學歷、學位證書以及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到各區公安機關直接辦理入戶手續。
第七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所列明的在職人才及擇業期內的留學人員,申辦時須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是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中所列明的水平評價類和準入類職業資格。
職稱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無法通過查詢、確認、核驗的,不予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持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後須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持有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後須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按以下標準予以明確:屬於高級技師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須滿6個月;屬於技師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須滿1年;屬於高級工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須滿2年。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持有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緊缺工種目錄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後須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
其他各類在職人才如無明確規定的,申辦時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
第十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的以薪酬、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評價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主要包括經市相關部門認定、評定的產業、行業領軍或傑出人才。
第十一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九)項中所稱的我市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單位、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認定的在穗總部企業、市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批覆的年度重點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龍頭企業和骨幹企業。
前款所述的引進人才入戶應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程式遴選產生,在單位內部公示後向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年度計畫後,當年具體申辦程式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通知執行。
第十二條 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應結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及引進技術技能人才結構情況定期發布,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引進在職人才入戶申報原則上採取網上申報、現場核驗的方式進行。網上申報由申請人登入申辦系統填報個人信息提交用人單位確認。現場核驗須用人單位在申辦系統確認提交後,由申請人按照申辦流程的要求將材料原件及複印件送市、區對外服務視窗核驗。
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申報採取現場核驗的方式進行。由申請人按照申辦流程的要求將材料原件及複印件按照登記入戶地址順序,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對外服務視窗驗核,其中在公共集體戶入戶的,到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上的用人單位註冊所屬地的區公安機關辦理。
擇業期內的高校畢業生按前款直接在區公安機關辦理,符合引進在職人才條件的,也可按引進在職人才辦理條件和程式在市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第十五條 市、區對外服務視窗負責引進人才入戶材料的核對和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審核部門。對外服務視窗須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並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申辦系統對引進人才入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通過的及時公示並公布,不通過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其材料不予退回。審核部門收到服務視窗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特殊情況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七條 引進人才需進行公示、公布。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將審核通過擬引進的人才情況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布。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受理異議投訴。公示無異議可予以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公示內容包括擬引進在職人才的姓名、單位、公示起止時間等內容。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或區審核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如屬單位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如屬個人的簽署個人姓名。審核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並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申報不予通過,同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予退回。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準予辦理入戶手續並核發引進人才批覆和入戶信息卡。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審核後確需修改申報信息或申請人已通過引進人才審核需再次開通申報許可權的,可由申請人本人提供情況說明經所在單位加具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按受理許可權報市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引進人才自公示通過之日起,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間內憑本人身份證等材料分別到市、區對外服務視窗領取《廣州市入戶人員信息卡》,並在有效期內按登記入戶地址順序到本市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逾期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須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職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公安機關負責對各區公安機關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並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並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但公安機關尚未發放準遷證的,由入戶審核部門註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並告知申請人;公安機關已經發放準遷證的,由公安機關根據認定材料予以註銷;已入戶的,退回原籍;同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如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該單位5年內不得辦理引進人才業務,並將其行為錄入引進人才徵信管理系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引進人才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相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證照上所列的註冊地址;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的經營場所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述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如存在補繳情形的,在辦理引進人才入戶業務中不視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中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應與實際用工單位一致。按法律法規屬於勞務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述的擇業期,是指按照《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行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擇業期政策(試行)的通知》(粵教畢〔2019〕3號)明確的就業擇業期限,即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專科生的擇業期為畢業兩年內,博士研究生的擇業期為畢業五年內。
第二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中的用人單位以及入戶遷往地址均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附的申辦指南可根據國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行適時調整最佳化。
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入戶辦理流程及對外服務視窗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告知。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