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貫徹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制訂的實施細則。細則對節能管理體系、節能管理基礎工作、定額管理、能源供應管理、用能管理、推進技術進步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並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87-06-03
  • 生效日期:1987-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檔案來源】
四川省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1987年6月3日川府發〔1987〕10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與節約並重的方針和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貫徹《條例》的具體措施,是我省強化節能管理的準則。凡使用能源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照執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保證本細則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沼氣和薪柴等。
本細則所稱節約能源,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和經濟結構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二章 節能管理體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主管部門、各重點耗能企業都要有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節能工作。
第五條省、地(市)兩級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研究和審查貫徹國家能源工作方針的有關政策、辦法,討論和解決有關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布置和協調節能工作。
第六條省、地(市)、縣應當建立健全節能工作辦公室。人員編制應根據各地實際耗能的多少,節能任務的大小和已有人員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節能工作辦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領導下管理節能工作的綜合部門,日常工作在計經委(經委)指導下進行。
第七條年耗標煤一百萬噸以上(含一百萬噸)的廳、局,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專職機構,年耗標煤一百萬噸以下的廳、局應有專人管理節能工作。
省、地(市)兩級供能部門都應當建立節能管理機構。
第八條各級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地區節能技術政策和改造規劃;組織、指導節能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檢查、督促所屬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改進節能管理、統籌、協調節能工作;完成地方政府交辦的有關節能的其他事項。
各部門能源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能源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行業節能技術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所屬企業和下級能源管理部門的節能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定額管理工作;檢查、督促用能單位改進節能管理,定期公布和交流能源消耗信息,統籌、協調節能工作,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節能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年耗標煤五千噸以上(含五千噸)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機構,年耗標煤五千噸以下的企業要指定一個部門負責並有專人管理節能工作。
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以及地方、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合理分配、使用能源,完善節能科學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措施,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十條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在開展節能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的同時,根據節能管理機構的委託,對所轄地區的生產、生活用能,進行檢查和監測,對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組織進行技術鑑定和推廣套用。
有條件的地方,經過批准,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可以承擔節能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設計工作。
第三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一條省、地(市)、縣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會同能源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做好能源統計工作。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按隸屬關係定期向統計部門、主管部門和供能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中央和省屬企業要抄送所在地區節能管理部門。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後,抄送節能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測》和《工業企業計量升級辦法》的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並定期做好檢測、維修,保證各類器具運轉正常,計量準確。綜合配備率、器具合格率、能源計量率應分別達到百分之九十五、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三條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各項能源標準。省、地標準計畫部門應當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能源消耗標準,也可引進實用的外地能源標準,近期應將產品能耗標準和節能產品標準作為重點。企業應當執行能源標準。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開展能源普查,做好能量平衡工作。年耗標煤一萬噸(含一萬噸)以上的企業,要在一九九0年前全面完成能量平衡工作。年耗標煤一萬噸以下的企業,要完成主要用能設備的熱平衡或電平衡、水平衡。其測試面應占能耗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各企業要定期進行能耗分析,組織會診,研究對策,及時實施。逐步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節能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企業分管節能工作的廠長、處(科)長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企業節能管理部門應當對車間節能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進行培訓。節能培訓的考核成績,應作為對職工全面考核的內容之一。節能培訓工作要經常化、制度化。
第四章 定額管理
第十六條凡使用能源的企業,都應當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全省主要實行產品綜合能耗和單位產品單項能耗考核定額,並作為超定額耗能加價收費的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的定額,原則上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供能部門、同級節能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徵得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後下發執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主管部下達的定額執行。
第十八條定額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定額指標,能源消耗標準、企業的設備狀況、產品結構、工藝流程、能源消耗水平、能源品種和質量等情況制訂。國家未下達定額指標和能耗標準的產品,可參照本行業上年平均消耗水平制訂,力求先進合理。制訂定額時,對達到省以上先進能耗水平的產品,可在上年實際單耗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三至五;對未達到本行業平均水平的產品可在上年實際單耗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三至五。
產品綜合能耗和單位產品單項能源消耗定額,原則上兩年修訂一次。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將產品能源消耗定額分解到車間、班組、機台。可採用能源定量、能源定額、能源費用、能源節約價值等多種承包形式,按季(月)考核。
第二十條定額考核、核銷工作,原則上由制訂定額的單位進行。省屬以上企業,其主管部門也可委託企業所在地區的節能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省級主管部門每年向所屬企業通報一次本行業主要產品的全國、全省先進能耗水平和平均能耗水平,並組織企業互相交流能耗信息。
第五章 能源供應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擇優供應、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組織能源供應和節能工作。對計畫內的能源實行定量、定額或計畫指標包乾,在包乾指標內,地方有調劑餘缺的權力。
供能部門要樹立為用戶服務的思想,嚴格執行供能計畫,保證供能質量,積極組織計畫外能源多增產多供應。
第二十三條煤炭生產部門應當發展煤炭篩選和洗選加工,提高煤炭質量,努力滿足用戶需要。
煤炭代銷部門要會同煤炭生產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分配計畫和供銷契約,努力做到定質、定量、定點供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契約。
第二十四條供電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供電計畫和調度計畫,除緊急事故外,不得隨意拉閘限電。必須拉閘限電時,要按批准的限電序位進行並事先通知用電單位。用電單位要嚴格執行用電計畫,做到合理均衡用電,提高功率因素和負荷率。對超計畫用電的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用戶都要嚴格執行供、用電規劃和計畫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天然氣分配計畫,由省計經委會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制訂,分別下達到各地區和直供戶。各地區可在包乾指標內按省批准的用氣戶,統一安排,包乾使用。天然氣生產、供應部門要採取措施多產氣、多供氣,均衡供氣,保證計畫完成。供、用氣雙方要按照省、地分配的包乾計畫和超產計畫,簽訂供、用氣契約,共同遵守,定期檢查,保證實施。
第二十六條石油供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供油計畫和供銷契約,積極組織計畫外貨源,並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城鄉加油站的建設,保證生產和生活需要。
用油單位應當加強油料管理,嚴格定額考核,積極採用供油資源,交舊供新,搞好廢油回收。
第二十七條各供能部門要嚴格執行能源價格規定,不得將計畫內能源轉為計畫外銷售。天然氣和電的計畫(包乾)指標及超計畫用氣、用電的考核,按契約和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條嚴格控制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火電、小型有色金屬冶煉、電解生產、敞口鍋製鹽以及土法煉焦的恢復和發展,必須恢復和發展的,需經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計經委審批。已經盲目恢復和發展起來的,要認真加以整頓。
第二十九條企業因設備陳舊,能耗高,產品不適銷對路,經濟效益差,長期虧損的(國家政策允許虧損除外),應當停供能源。
第三十條企業新增工業鍋爐或改造鍋爐擴大容量的,必須事先申報,經當地能源管理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供能部門審核批准。
第三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業的窯爐等級考核標準,每年對所屬企業主要窯爐檢查評比、晉等升級。企業要結合大、中、小修,採用本行業節能先進技術進行綜合改造,提高窯爐熱效率和爐齡。
第三十二條在工業集中地區,能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有計畫地將低效、分散的鍋爐供熱,逐步改為聯片供熱。在熱負荷常年穩定關達到一定規模時,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實行熱電聯產。同時,還應有計畫地組織熱處理、電鍍、鑄造、鍛造、制氧等專業化生產。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將放散的餘熱和可燃氣體積極回收,合理利用。煤礦及附近的工業企業,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應當綜合利用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
第三十四條城鄉生活用煤繼續執行“一包兩化”(即價差補貼包乾、居民生活用煤蜂窩煤化、集體食堂和飲食服務行業先進爐灶化)政策。各級市場用煤供應和管理部門要制訂相應的具體措施,改造市場用煤的燃燒設備,不斷擴大燒用成型煤的範圍,提高熱利用率,鞏固和發展“一包兩化”成果。價差補貼包乾指標,從一九八八年起,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五條城建部門或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種不同的氣源情況制訂規劃,經過批准,有計畫地發展城市生活用氣。有條件的地方,按照國家資源法,經有關部門同意後,可開發淺層天然氣,發展城市生活用氣。
煤建公司也可以經營天然氣。
第三十六條農村生活用能應積極推廣省柴、節煤灶,以燒煤為主的地區,要發展不同形式的型煤加工,增設銷售網點,逐步普及燒用蜂窩煤。要鞏固和發展沼氣成果,加強技術指導,促進沼氣的發展。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開發利用小水電、太陽能、風能和地熱。
第三十七條城市居民和單位職工使用電、氣、水,必須裝表計量,經營管理部門要定期校檢,及時維修,保證表具計量準確。堅持計量按實收費,取消包費制和定額補貼。
第七章 推進技術進步
第三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採用合理用能的先進工藝和設備。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作出合理利用能源的專題論證,其能耗不能高於國內先進指標。
節能基建、技改工程項目由節能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其他工程項目由主管部門徵得節能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立項建設。
需經省立項的節能基建和技改項目必須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其研究報告,應由省級主管部門或委託省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評審通過後,節能管理部門方可安排列項。
第三十九條各級節能管理部門應根據節能技術政策和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本行業、本企業的節能基建和技改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來源:凡掌握折舊基金的地方、部門用於節能技術改造的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從各級地方政府掌握的能源交通基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從超能源消耗定額用能加價和違章罰款中提取百分之九十,作為地方政府的節能基金,由節能管理部門統一安排,以補助、貼息或貸款等形式用於節能技術改造,專款專用。
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來源: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還可從當年比上年實際節約能源總價值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及用上級撥給的專項節能技改資金解決。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應統一安排用於節能技術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還可以按有關政策規定集資、合資、引進外資籌集資金,進行節能基建和技術改造。
第四十一條鼓勵地方、部門、企業積極開展能源綜合利用,發展集中供熱、熱電聯產和研製節能新產品。所需資金可優先安排節能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和貼息。工程項目投產後,企業可在交納所得稅前以新增效率還貸。利用煤矸石、劣質煤的坑口電站和利用餘熱、高爐煤氣的電站等能源綜合利用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發電環節和電站直供售電(包括自用)的產品稅。實現的利潤,首先用於償還貸款,還清貸款後,利潤全部自留,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職工集體福利。節能新產品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免徵產品稅、增值稅。
對自備電廠、熱電聯產上網電量,電力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四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應根據各自情況,有重點地積極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使用單位應講求實效,生產單位應不斷提高新產品的質量,檢定單位應嚴格把好質量關。
第四十三條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應按有關規定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超過能耗標準的設備必須限期更新改造,禁止轉移他用。
第四十四條充分發揮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作用。節能管理部門應商請和委託他們參與節能課題研究,進行節能技術攻關,開展技術諮詢,舉辦節能技術培訓。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對達到本條例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條規定要求,生產正常、質量穩定、產品適銷對路的企業,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取能源節約獎。對單位產品能耗達到全省平均先進水平的企業,按主管部門核定的能源單耗定額進行考核提取節能獎;其他企業按當年實際單耗低於上年實際單耗計算節約量提取節能獎。其計獎率按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委《關於企業節約能源管理升級(定級)暫行規定的通知》要求,開展節能升(定)級活動。省級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國家經委規定的升級(定級)條件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評審,報請省計經委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定審批。企業節能升(定)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升(定)為全國或省級節能先進企業的,除給予榮譽獎外,實行一次性獎勵,其資金率為:省節能先進企業(一級)按當年節約能源價值的百分之二提取;行業節能先進企業(二級)按百分之一點五提取;表揚企業(三級)按百分之一提取。升(定)為全國特級和一、二級的節能先進企業在上述各等級基礎上再各增加百分之零點五。
第四十七條評為節能先進的地區、廳、局,由省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當發動民眾為節約能源獻計獻策,對於可採用的建議,經實施後效益顯著的,可給予一定獎勵。
鼓勵職工對浪費能源的現象進行監督和批評,企業領導和能源管理部門要給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企業所提取的節能獎應重點獎勵分管節能工作的廠長(經理)、處(科)長和從事節能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為節約能源做出成績的積極分子。
第五十條節能獎的審批,由企業報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能源管理、財政、勞動人事部門批准。中央企業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情節較輕的,由能源管理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分別不同情況給予如下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恢復和發展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火電、小型有色金屬冶煉、電解生產、敞口鍋製鹽以及繼續保留土法煉焦的企業,應當停供能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未經批准,擅自新增或擴大工業鍋爐容量的企業,對新增或擴大部門停供能源,並按新增或擴大部分的鍋爐價值百分之五十罰款。
(三)逾期繼續生產、銷售、使用淘汰機電產品的超過能耗標準的設備,應當停供能源;轉移他用的,按轉移價值的二至三倍罰款。
第五十二條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超定額耗用的能源加價百分之五十。由於企業領導不重視節能工作,管理不善,造成能耗連續兩年上升,對主管節能工作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處以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不保證產品質量,弄虛作假。虛報數據的企業,除追回節能獎外,還應追究企業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超定額加價和罰款的費用,不得攤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第五十五條加價和罰款經節能管理部門審定,由供能部門和有關部門執行。加價和罰款的收入,由節能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百分之九十用於交納加價費企業的節能技改項目;百分之五用於支付供能部門的管理費;百分之五用於開支節能管理部門的宣傳、監測、培訓、表彰等活動經費。
第五十六條獎勵額、加價額、罰款額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源調撥價格計算。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七條宣傳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刊物、講座等形式宣傳節能方針、政策、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及節能科技知識,提高全民對節約能源的認識和增強執行國家《條例》和本細則的自覺性。
第五十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及在川部隊,可根據本細則的要求,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各級節能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和所轄地區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監督檢查;企業的能源管理部門負責本企業執行本細則的監督檢查;本細則由省計經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我省過去制訂的各項規定和辦法,凡與本細則有矛盾的均按本細則執行。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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