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節約能源實施細則

《吉林省節約能源實施細則》是1987年03月26日由吉林省政府發布的吉政發[1987]34號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節約能源實施細則
  • 地點:吉林省
  • 性質:細則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34號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日期】1987-03-26
【生效日期】1987-03-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節約能源實施細則
(1987年3月26日吉政發〔1987〕34號)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節約能源工作,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省城鄉一切單位、個人和中直、外省在我省的單位,都應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體系
第三條 省政府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節能辦公會議由省長或主管副省長主持,成員固定。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省計經委為省政府節約能源管理機構,統一領導全省節電、節油、節煤、節水工作。每季度由省節約能源管理機構牽頭召開一次會議,檢查、督促、研究、部署和協調節能工作。
第四條 省直耗能廳局要明確一個處(室)為節能管理機構,配備適應節能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省三電辦公室、燃料公司、石油公司和省節水管理機構為省專業節能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全省電、煤(包括燃料油)、成品油和水的節約工作。省直耗能廳局的節能管理機構和省專業節能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本部門(本行業)的節約計畫和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季度、年度節約統計表表報的匯總和報送工作。
(二)負責編制本部門(本行業)的節能措施計畫和規劃;參與節能技措項目的審查與管理;總結和推廣節能新經驗、新技術。
(三)主管本部門(本行業)能源消耗定額工作,監督定額的執行情況。
(四)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能源消耗定期進行核銷,代收能源超耗加價款和罰款。
(五)行使省政府節能管理機構授權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確定節能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企業要由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
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一萬噸以上(含一萬噸)的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應設立專職節能科(室);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三千噸以上(含三千噸)不足一萬噸的企業,應確定一個節能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不足三千噸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節能工作。
第七條 企業節能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企業能源消耗定額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參與本企業能源供應及分配計畫的制訂和審定工作。
(三)負責本企業節約能源獎金的審批和分配工作;行使本企業的節能獎懲權力。
(四)負責管理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報批和實施工作。
(五)負責本企業的節能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六)監督本企業合理使用能源。
(七)向當地主管部門和省主管廳局的節能管理機構報送能源統計報表。
第八條 省重點耗能廳局和各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可配備能源工程師或能源高級工程師。
第九條 各級節能管理機構和人員要相對穩定。節能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要報上級節能管理機構備案,機構和人員變動時要徵求上級節能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各及政府節能管理機構是所轄地區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監督機關,其工作人員是所轄地區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監察人員。根據需要,各級政府節能機構可委派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為本行業、本部門的節能監察人員。
第十一條 省及各市、地、州的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為各級計經委(經委)直屬的事業單位,業務上分別歸口由各級政府節能管理機構領導。節能技術服務中心要積極開展技術諮詢、信息服務、能源測試、節能診斷、能量平衡測試等業務(適當收費,逐步做到以收抵支);開辦初期經費有困難的,可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承擔政府節能管理機構授權的工作任務,所需監測儀器和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適當解決。
第十三條 凡在我省進行節能技術服務活動並收取費用的單位和個人,須到當地技術市場協調指導機構登記備案,並在國家規定的或者核准登記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開展業務活動時,要接受當地政府節能管理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和技術市場協調指導機構的監督。
第三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統計部門應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充實必要的能源統計人員,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統計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統計部門應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節能管理機構定期提供能源消耗量、工業部門能源節約量和能源平衡統計方面的資料。
第十六條 省統計局要定期公布各市、地、州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萬元產值能耗和電耗資料,以及主要耗能行業及其重點企業產品的能耗情況。
第十七條 各企業應配備統計人員從事能源統計工作。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三千噸以上(含三千噸)的企業,必須配備與能源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人員要相對穩定,調動時須徵求當地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能源統計數字,一律以統計局表報為準。
第十九條 各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試行)》、《吉林省能源計量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計量工作的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
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要有完善的能源計量設施,並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二十條 各級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能源計量工作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考核和評定,並向同級政府節能管理機構提供本地區企業的能源計量綜合情況。
第二十一條 凡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檢測率、周檢率達不到規定指標的企業,要限期改進。未改進的,不能實行節約能源獎,也不能參加節能先進企業的評選。
第二十二條 凡是用於能源統計、能源定額考核和能量平衡的數據均應以計量器具出數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標準部門要充實必要的能源標準工作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布的各項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省標準計量局要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發布地方能源標準。
第二十四條 各級標準部門要定期檢查、考核企業執行節能標準的情況,並向同級政府節能管理機構提供綜合資料。
第二十五條 能源消耗實行定額管理是節能工作的一項基本建設。凡國務院主管部門沒有制定行業產品能耗考核定額的,省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本著先進、合理的原則加以制定,並認真進行考核。
根據企業達到的新水平,對考核定額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修訂,作為能源供應、超耗加價、擇優供應和節能獎勵的依據。
第四章 能源供應管理
第二十六條 煤炭和燃料油由燃料公司歸口統一經營,其他單位經營時,必須經當地政府節能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由省石油公司歸口統一經營管理,其他單位經營時,必須徵得省石油公司同意,報省政府節能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要堅持潤滑交舊油“供新”的供應制度,對逾期、少交舊油的單位,石油公司可按比例減供新油。
第五章 工業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重點耗電企業的年度檢修要安排在用電高峰季節,由省、市、地、州計經委(經委)會同三電辦公室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檢修時間。
對不按批准的時間進行檢修的企業,不保證供電。
第二十九條 企業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和餘熱利用,要認真執行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和國家經委、計委《關於供熱系統節能工作的暫行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節能管理機構要認真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對沒有行業考核標準的主要窯爐,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同行業同類窯爐的先進管理水平,結合企業近幾年的實際情況,制定等級標準,開展晉等升級活動。
第三十一條 為充分利用我省低熱值燃料和油母頁岩資源,推廣沸騰鍋爐,新增、改造和更新鍋爐選型,必須與供應燃料相適應。低熱值燃料生產地區和供應地區的企事業單位,應選用沸騰鍋爐或其他能燃用低熱值燃料的鍋爐。凡因不按所供燃料購置鍋爐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責任。
沸騰鍋爐必須配有相應除塵系統,保證排煙含塵濃度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對綜合利用劣質燃料、油母頁岩和森林工業剩餘物的企業,按《國務院轉發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在投資貸款和稅收方面予以優惠。
第三十三條 省科委、計經委對利用低熱值燃料和油母頁岩綜合利用等科研課題要列項攻關。對該項科研有特殊貢獻的人員要予以重獎。
第六章 城鄉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十四條 積極推廣峰窩煤和動力配煤。城市峰窩煤和動力配煤生產線的建設,要實行投資包乾和經濟責任制,財政、銀行和物資部門要在資金和物資上給予扶持。生產蜂窩煤應力爭保本經營,供應市場蜂窩煤發生的虧損,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補貼。
第三十五條 各級燃料公司應加強對蜂窩煤生產的管理,減少虧損。同時,要會同科研部門、節能技術服務中心開發煙煤的無煙燃燒技術,利用本地區煤種製做蜂窩煤,研製、推廣與之配套的爐具。
第三十六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發展薪炭林,大力推廣省柴節煤爐灶,穩步發展沼氣,搞好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的試點、示範工作。
對節能新產品開發和經營省柴節煤爐具的企業,銀行要積極扶持,優先貸款,物資部門對其所需原材料要納入物資分配計畫,對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給予減免稅照顧。生產企業要加強經營管理,降低成本,保證質量,服務上門,以利推廣。
第三十七條 農村新建房屋的採暖,可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因地制宜地採用保溫材料和太陽能利用設施。
第三十八條 省計經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我省主要城市的煤氣發展規劃,抓好煤氣工程前期工作。條件確實具備的市、縣要加快煤氣工程的建設,逐步提高城市氣化率。
第三十九條 城鄉居民使用電、水和煤氣一律按戶裝表計量收費,取消各種形式的包費制,不得無償轉供。
凡未裝表計量的用戶,必須限期由主管單位組織力量,籌集資金裝表,逾期達不到要求的,供應部門可按最大用量收費,對拒不安裝的要停供。
第四十條 各級節水管理機構要切實抓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七章 推進技術進步
第四十一條 省和各市、地、州政府節能管理機構要多方籌集、建立節能技術改造基金。省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應安排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節能技術改造。
第四十二條 生產高耗能產品的企業,必須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優先納入計畫,安排資金。
除《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可以從成本中開支的費用以外,企業為開發研製節能新產品,套用節能新技術,進行節能技術改造所必須的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儀表、試驗裝置和設備購置費,數額較小的,可以攤入當年產品成本;數額較大的,允許企業在三至五年內攤入產品成本。
第四十三條 各級科技部門和政府節能管理機構都要拿出一定的資金,用於節能套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四十四條 經省計經委、科委組織鑑定通過的節能新產品,應列入省的新產品試製計畫,並按國家《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規定》,對生產節能新產品的企業,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免徵節能新產品產品稅、增值稅二年,物資和能源供應部門要優先供給原材料、燃料和動力。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已經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省機械電子廳要認真監督檢查,不得生產。
各企業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在用屬於淘汰的機電產品和超過能耗標準的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清查,並作出具體規定,限期停用、報廢或者改造、更新,嚴禁轉移他用。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六條 節能先進企業、集體和個人的評選活動,省每兩年進行一次,市、地、州及重點耗能企業可每年評選一次。省人民政府對在全國、全省節能先進評選活動中獲得榮譽稱號的先進企業、集體和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在我省的中直企業已由國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的,省內不再重複獎勵。
第四十七條 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凡符合《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條以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要求,經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和政府節能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可提取節約能源獎金。提取節約能源獎金原則上實行“環比”與先進定額比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十八條 為保護先進,對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企業,可以當年實際消耗低於考核定額的數量為節約量,按規定的比例提取節約能源獎金。
第四十九條 對於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擴大鍋爐容量的企業,由所在地政府節能管理機構通知能源供應部門,對鍋爐擅自擴大容量部分不供能源;對擅自擴大鍋爐容量的企業,按每年每噸/時或60萬大卡/時罰款一萬元;對企業負責人,按每年每噸/時或60萬大卡/時罰款一百元。
第五十條 對違反《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繼續生產、銷售、使用國家已公布淘汰機電產品的單位,按每年每台(件)原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罰款。對轉嫁淘汰機電產品和設備的單位,除沒收全部售款外,處以售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購進單位,處以購價的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罰沒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用於節能措施和推廣節能套用技術。
第五十一條 能源超耗加價費由各級政府節能管理機構統一掌握安排,用於節能措施和推廣節能套用技術。
第五十二條 企業支付的罰款和加價費在稅後留利中列支,不得攤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三條 教育及有關部門應當多層次地積極進行節能人才的開發。有關大學和中等專業學校以及電視、函授、夜大應積極創造條件增設能源專業,有計畫地培養高、中級能源管理人才。
為在職成人教育開設的定期和不定期能源管理專修班,要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有計畫地進行培訓,切實保證質量。
各級職工教育部門,都要把節能知識作為職工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計經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內發布的有關檔案,凡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