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穗府[1990]96號
  • 發布日期:1990-11-18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0]96號
【發布日期】1990-11-18
【生效日期】1990-1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穗府(1990)96號一九九0年
十一月十八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要廣泛開展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民眾自覺改革土葬,實行火葬,樹立文明節約辦喪事的新風尚。
第三條本市屬各區和設有火葬場的縣、城鎮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區,均屬本市推行火葬的地區。
第四條市屬縣部分交通不方便,尚不具備推行火葬條件的地區為土葬改革區。對土葬改革區要加強管理,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選擇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以安葬本土葬改革區死亡的居民和村民。
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五條凡屬推行火葬的地區,其死亡人員(包括外來人員)均實行火葬。如偷葬或亂埋亂葬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對死者家屬和承接土葬人員除給以批評教育,沒收土葬工具,令其將死者火葬外,還可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條港澳台同胞較多和有條件的地方,可由市、縣民政部門利用外資籌建華僑公墓。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或變相買賣墓地和墓穴,違者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七條嚴禁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墳墓,應限期遷移或就地深埋。
第八條禁止在名勝古蹟、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或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墳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
第九條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復或遷移祖墓(直系親屬三代以內)的,應向當地僑務部門申請,並由僑務部門加具意見送民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嚴禁在喪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喪事,都不得搞看風水、出大殯,攀陰親等封建迷信活動。
一些信教民眾為辦喪事做道場的,應在政府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推行火葬地區生產、銷售棺木和土葬用品。違者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銷售物品,並處以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在暫不能實行火葬的土葬改革區內,凡生產、銷售喪葬用棺木、骨灰箱(盅)、花圈、石碑、壽衣、壽鞋等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準經營。
火葬地區的華僑公墓所需的土葬用品,由華僑公墓經營或由市、縣民政部門指定單位供應。
第十二條辦理死亡人員殯葬事項,必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領死亡證。對死因不明和無名屍體,需經當地公安部門檢驗,出具證明後,方能收殮。
凡在市區內死亡的人員,如遺體需要運出市區處理的,必須取得當地縣以上民政部門或殯葬管理所的證明。
第十三條在醫院或家中死亡的人員,統一由當地殯儀館收運。醫院或親屬需在死者死亡十二小時內通知殯儀館收運和確定防腐天數。防腐期滿後,如家屬仍不辦理出殯,殯儀館有權火化處理。其費用由死者家屬自理。
第十四條為防止疫病傳播,凡因患麻風、鼠疫、霍亂、狂犬病等甲類傳染病以及愛滋病致死的屍體或腐變屍體,應直接送火葬場處理,不得運送殯儀館停屍防腐,不得辦理外運或土葬。
第十五條為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而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願實行喪葬改革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條火葬者的骨灰可暫存火葬場、自行保存或由殯葬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撒向大海、入土深埋、培植紀念樹等。
暫存火葬場的骨灰,如暫存期滿半年內不辦續存手續又不領回者,由火葬場處理註銷。
鎮、村可興建骨灰暫存室,方便民眾暫存骨灰。
第十七條凡國家基本建設和農田基本建設需要徵用墳場墓地的,用地單位必須與當地殯葬管理所聯繫,由殯葬部門負責起葬火化。用地單位不得私自發包亂遷或另征地重葬。征地單位要事前登報或張貼通告,通知墳主限制三個月內認領起葬。起葬後的遺骨一律火化。對逾期不認的墳墓,有碑墳由用地單位委託殯葬部門統一起葬火化和編號入冊,骨灰保留三年,期滿後,家屬仍不認領的,殯葬部門有權予以處理。無碑又無人認領的無主墳,可由用地單位平毀。
徵用墳場、墓地的起葬費用,由用地單位負擔。
在起葬中,如發現古墓、歷史文物和貴重物品,必須及時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和殯葬管理所處理。
第十八條在推行火葬的地區,如國家幹部職工不執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補助,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對情節嚴重,造成影響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對利用喪葬活動從事封建迷信,騙取財物的巫婆、神棍和偷葬或亂埋亂葬以及非法生產、經營土葬用品的人員,由公安、工商和殯葬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火葬場、殯儀館的新建、擴建規劃,由民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共同制定。新建、擴建火葬場、殯儀館及其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地方政府統籌解決,並列入地方基本建設計畫。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向社會集資解決。
第二十一條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及社會救濟戶支付火葬費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街道、鎮、村申請領取火葬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要做好殯葬改革和方便民眾工作,擴大服務項目,改進服務態度,努力提高殯葬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民政部門是殯葬工作和殯葬改革的主管行政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授權市民政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發布的《廣州市殯葬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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