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試行辦法
- 根據:《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
- 目的:為減輕困難民眾辦喪負擔
- 施行:2010年4月1日起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減免對象,第三章 減免範圍,第四章 減免程式,第五章 經費管理,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減輕困難民眾辦喪負擔,維護人民民眾基本喪葬權益,根據《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適時調整。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殯葬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根據職責負責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的具體工作。
各級財政、公安、價格、衛生、民族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減免對象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且在本市殯葬服務機構辦理殯葬服務的下列困難民眾,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
(二)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
(三)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減免範圍
第五條 下列基本殯葬服務項目納入減免費用範圍:
(一) 屍體車輛接運;
(二) 屍體清洗消毒;
(三) 屍體冷藏存放(最長不超過4日);
(四) 小型告別廳一班次;
(五) 衛生紙棺1個;
(六) 屍體火化;
(七) 骨灰清理、包裝、骨灰盅1個;
(八) 骨灰暫存費。
前款所列基本殯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按照省、市、區(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且生前具有本市戶籍的,免除其第五條第(一)至第(七)項費用;其他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按照50%的標準核減第五條第(一)至第(七)項規定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第五條第(八)項的骨灰暫存費的減免按省、市財政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減免程式
第七條 死者屬於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且生前具有本市戶籍的,其喪屬或其他負責辦喪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可向死者原戶籍所在地街(鎮)民政工作機構申請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由該機構負責審批。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廣州市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三)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死者屬於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人員,且生前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可向死者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民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同意報所在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審批。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廣州市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三)戶籍所在地街(鎮)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死者屬於第四條所列人員,但不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可向辦理喪事的殯儀館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該民政部門審批。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廣州市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三)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低收入證件,或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在廣州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由居住地的街(鎮)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殯儀館所屬的民政部門設有殯葬管理機構的,由該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並審批。
第十條 負責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審核、審批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街(鎮)民政工作機構、殯葬管理機構(簡稱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批。同意減免的,在《廣州市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簽署同意意見;不同意減免的,在《廣州市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簽署不同意意見,並註明理由,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審批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作未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進一步查證核實的,可以向有關單位查證。申請材料補正及向有關單位查證時間不計入審核、審批時間。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審批部門審批同意之日起2日內,持加注審批意見的《廣州市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到辦喪的殯儀館辦理基本殯葬服務減免手續。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死者屬於第四條規定情形,且具有本市戶籍的,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經費由死者戶籍所在地區(縣級市)財政與處理屍體的殯儀館按8:2的比例承擔;死者不具有本市戶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經費由處理屍體的殯儀館所隸屬的市、區(縣級市)財政與該殯儀館按8:2的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每年度結算一次,由辦理減免手續的殯儀館於每年度末向其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後,送負擔經費的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審批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辦理減免申請的;
(二)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五條 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減免費用的,由區、縣級市以上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減免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殯葬服務單位虛報申領減免費用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