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材工業節約能源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結合建材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建材行業各級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能源,是指一次能源煤炭、原油、天然氣和二次能源電力、焦炭、煤氣、汽油、煤油、蒸汽、柴油、燃料油以及耗能工質水、氫氣、氧氣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用能,科學管理,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 建材行業各級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能源管理機構
第七條 國家建材局設定專門的能源管理機構,負責全行業的節能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明確指定主要領導同志負責行業內的節能工作,並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本地區建材工業的節能工作。
地、市(縣)的建材主管部門要設專人負責日常的節能工作。
第八條 國家建材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的能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制定建材工業的節能方針、政策、規章、標準、技術政策和規劃;組織、指導節能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檢查、督促、協調本行業或本地區企業、事業單位的節能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家建材局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協調部署行業內重大的節能工作,審定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規章、計畫、規劃及改革措施等。
地方各級建材主管部門也應相應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條 年耗能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應由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並明確相應的節能管理機構。
年耗能不足五千噸標煤的企業,應設專人負責節能的工作。
第十一條 建材企業節能管理機構是企業節能工作的綜合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節能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各項有關規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制定能源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用能情況;
(三)做好能源消耗統計、分析工作;
(四)搞好節能承包責任制,組織制訂並考核各項能源消耗定額,實施節能獎罰辦法,掌握節能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五)負責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節能審查,提出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及資金安排意見;
(六)開展企業能量平衡工作;
(七)配合監測部門開展企業的用能監測和檢查工作;
(八)組織企業節能升級、節能先進個人評比,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在能源管理及安排實施節能技術進步方面必須實行責任制。上一級節能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下一級節能工作。
第十三條 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應配備有專業知識、有業務能力的熱心節能工作的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並要保持機構和人員穩定。
第十四條 國家和地方的建材專業節能服務中心要大力開展節能技術服務、節能監測、節能培訓、節能情報交流和節能宣傳等工作。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節能服務中心工作的領導,以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三章 節能統計和定額管理
第十五條 建材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完善能源統計體系,建立能源統計和統計責任制度,開展能源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做好能源消耗統計對比分析,及時掌握能源消耗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按期匯總並填報本地區能源消耗統計表,國家建材局應按季匯總並填報全國建材企業能源消耗統計表。
企業應建立健全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縣以上的企業必須按期填報能源消耗季報。
第十六條 企業應開展能量平衡工作,重點耗能企業每四年要進行一次能量平衡,並要做好能量平衡後期整改工作。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協助企業做好能量平衡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試行)》、《建材工業能源計量配備暫行規定》的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對能源計量的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各項建材能源標準,並積極協助制定新標準。對違反各項能源標準的行為,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有權採取限制措施。
第十九條 建材主管部門要做好節能升級和企業升級的銜接和協調工作,先節能升級後企業升級,條件成熟時可同時升級。
企業節能升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 國家建材局要制定國家級節能企業先進能耗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相應的省級指標。地方建材主管部門要定期核定企業的能耗定額指標和供應指標,並認真進行考核。
企業要建立嚴格的能耗定額考核制度,能耗定額考核到車間、班組、機台,實行節能承包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建材工業實行等級窯(爐)制度,根據窯(爐)等級定額,評定窯(爐)等級。建材企業工業窯(爐)按能耗水平分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等外窯(爐)五個等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能耗變化情況,定期進行窯(爐)等級的升、降級評定。
第二十二條 對重點耗能企業要實行綜合能耗考核和單位能耗考核制度;對其他縣以上企業,要逐步實行綜合能耗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專業節能服務中心負責提出能量平衡等測試辦法和驗收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企業、事業單位用能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能源供應應與節約能源密切配合,在制定能源分配方案時,能源供應部門應和能源管理部門協商,共同做好能源供應和節約工作,要體現鼓勵先進促進落後的政策,根據企業的能源管理水平、產品能耗和經濟效益的高低,對企業實行擇優供應,定量(或定額)包乾,節約歸己的分配政策。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嚴格各種能源收、發管理,準確計量,加強煤場、油庫、變電所的管理。企業要設立熱值分析裝置,定期進行熱值分析測試,並按實測熱值進行標準煤折算。
第二十六條 建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的政策嚴格控制燒油。水泥、磚瓦、石灰等建材產品的窯(爐)和工業鍋爐等,一般不得採用石油作燃料,已經燒油的要儘快改燒煤,已確定以燒煤代燒油的企業,必須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條 企業要嚴格控制使用柴油發電機組,除少數建材和非金屬礦山在無電源地區生產和作業外,其餘地區的建材工礦企業不得使用柴油發電機作長期生產電源。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標準GB3486-83《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供熱系統的節能管理工作,搞好窯(爐)和管道的保溫,合理敷設供熱管道系統。
第二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標準GB3485-83《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加強節約用電工作,嚴格實行計畫用電制度,推廣各種節電措施,降低電耗、杜絕各種浪費電能的現象。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充分利用餘熱資源,鼓勵熱電聯產。企業要利用工業窯(爐)餘熱供熱和發電。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生活設施應發展集中供熱,淘汰低效率鍋爐。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生活所用能源和耗能工質必須分開計量收費。禁止包費制和無償使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對生產用水要做到一水多用,以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減少水資源浪費和降低供水能耗。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對資源進行綜合利用,提倡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工業爐渣、石煤、油母頁等工業廢渣和劣質燃料生產建材產品。
第五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要積極開發和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滿足社會需要,提高社會的綜合節能效益。
第三十五條 積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各種保溫隔熱材料。研製和生產各種新型建築圍護結構,提高建築節能效果,增加社會節能效益。
第三十六條 調整建材工業產品結構,發展低耗能產品,關、停、並轉生產能耗高、產品質量差、污染嚴重的企業。
第三十七條 企業要做好淘汰型機電產品的更新換代工作,對淘汰型機電產品,要積極更新改造。杜絕淘汰型機電產品再進入企業的惡性循環現象。
第三十八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採用合理用能的先進工藝和設備,其能耗應達到國內先進指標。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要考慮節能效益。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時要提出節約能源的專題論述,審查時要進行節能專題評審。對未進行能評審的工程項目,審批單位不得批准開工。
第三十九條 建材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編制節能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積極推廣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節能示範項目。
第四十條 企業節技術改造資金,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基金中支出。主要產品能耗高於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必須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重點,優先納入計畫,安排資金。國家安排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資金,重點是安排節能示範項目和社會節能效益好的項目。
第四十一條 對重大節能項目,要按照建材工業技術經濟政策的規定進行論證或可行性研究。設計或諮詢單位應當依據契約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列入國家計畫的節能項目,國家建材局和省、省治區、直轄市建材主管部門要做好項目的審批工作,並加強對項目的管理。企業要認真做好項目實施工作,保證項目的進度,按期填報“節能項目進度表”。項目完成後,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驗收,並將竣工驗收報告上報國家建材局。
第四十二條 對重大節能技術開發項目,應當列入國家重點科研計畫,建材主管部門科研管理機構和節能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節能技術項目的研究和推廣。
第四十三條 企業生產的節能效果明顯,社會需求量大的產品,由企業申請,經國家建材局審查,可命名為節能型產品,授予節能標誌,並可向當地財政和物價部門申請,實行優質優價。
經國家建材局鑑定批准的節能型新產品,按國務院國發〖1985〗21號文《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免徵產品稅、增值稅。
第四十四條 引進國外工藝和設備,必須綜合考慮技術條件、經濟效益和能耗水平。嚴格限制引進能耗高的工藝和設備。
第四十五條 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所需引進機器設備、測試儀器儀表等按財政部(86)財稅字第067號文規定,可申請減免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材局要積極組織開發和推廣節能新技術,開闢節能新途徑,組織節能技術交流,實行技術有償轉讓。建材專業節能服務中心,要積極對企業開展節能諮詢、信息交流、能源測試和監測服務等各項節能服務活動。
第六章 節能宣傳和培訓
第四十七條 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利用多種形式,大力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節能信息交流活動,對職工進行節能知識的教育和傳授節技術,提高建材職工的節能意識和節能技術平。
第四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經常開展節能獻計活動,在職工中廣泛開展合理化建議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節能管理人才的培養,充分利用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增設有關專業,積極培養從事節能工作的專門技術人才。同時,利用舉辦短期節能培訓班等方式,進行多層次的人才開發。
第五十條 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的節能管理工作人員、企業主管節能工作的廠長和節能機構的管理人員,以及主要耗能崗位的操作工作,都應當有計畫的接受節能培訓。節能培訓的考核成績,應當作為其工作能力和技術水平的重要考核內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參加節能管理工作和重點耗能崗位操作工作。
第七章 獎罰
第五十一條 對節約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議的個人,由受益單位根據建議採納後的經濟效益,並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59號《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的規定,給予適當的獎勵。
國家建材局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不定期地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在節能源工作中取得明顯效果的企業,可根據國家節約能源獎勵辦法和地方的具體實施辦法的規定提取節能獎,提獎前企業應制定具體的節能獎勵方案,嚴禁平均分配,主要獎勵直接從事節約能源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較輕的單位或個人,由節能管理機構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分別不同情況,按國務院國發[1986]4號文《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對企業超定額耗用的能源,按照國家(81)物燃字663號文《超定額耗用的燃料加價實行辦法》收費。供應部門應從加價收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加價費交企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做為節能技術改造費用。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建材局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的(86)建材生字432號文《建材工業節約能源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