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旨在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和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及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條例》於2014年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條例》於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共二十六條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
- 發布部門:貴州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3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建材工業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9日
條例發布,發文字號,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條例發布
2014年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4第5號
條例全文
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
(2014年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粘土磚的監督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國家和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確定範圍內的,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具有保護土地、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改善建築功能等特點,滿足建築安全和質量、環保標準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四條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遵循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技術創新、保護土地、安全環保、節約資源和能源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宣傳,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與分工做好新型牆體材料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符合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國家、省產業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並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在國家、省規定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實心頁岩磚、粘土牆體材料製品的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示範建築小區和國家投資的生產性項目,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鼓勵農村建設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條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等原材料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和環保全全要求。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尚無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新型牆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第十二條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窯燒磚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製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控制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的取土範圍和規模,不再新辦、續辦制磚用的粘土採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禁止新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或者生產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引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粘土磚生產企業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結合本省實際,組織制定、調整並公布本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和牆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分類目錄。
第十五條新型牆體材料實行認定製度,通過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納入《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新型牆體材料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申請新型牆體材料認定,應當向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日內完成初審,並將申請資料及審查意見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資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認定,對通過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進行公示,公示7日後無異議的,頒發認定證書;對未通過認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
第十八條取得認定證書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有關稅收優惠。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編制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施工技術規程及通用圖集,規範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通過。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採用新型牆體材料進行設計。
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使用新型牆體材料,變更設計的,應當經過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對工程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無法改正的,按非新型牆體材料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認定證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產品認定申請。
第二十五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14年2月17日,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中的“滿足建築安全和質量要求的建築牆體材料”修改為“滿足建築安全和質量、環保標準的建築牆體材料”。 2、刪去第五條中的“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實心頁岩磚、粘土牆體材料製品”。 3、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修改為“保障性住房”,並將第一款與第二款的位置對調;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鼓勵農村建設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4、在第十條第二款的句首增加一句,內容為:“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和環保全全要求。” 5、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森林”;並將第二款中的“不再辦理粘土採礦許可證”修改為“不再新辦、續辦制磚用的粘土採礦許可證”。 6、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六條中的“認證”修改為“認定”。 7、將第十六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合併作為第二款,並修改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資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認定,對通過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進行公示,公示7日後無異議的,頒發認定證書;對未通過認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8、在第十八條的句尾增加“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一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十一條中的“環保”前增加“節能”二字。 2、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企業”;並將第二款中的“企業”修改為“申請人”。 3、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對不符合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通過”修改為“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通過”。 4、在第二十三條中的“第九條”後增加“第一款和第二款”。 5、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6、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4年5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