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在1987.04.13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4.13
  • 實施時間:1987.04.13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1986年1月12日發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與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一起貫徹執行。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節能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研究審定全省節能計畫及改革措施,部署、協調節能工作。各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也應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並指定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節能辦公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同級能源管理機構負責。
第三條 省直重點耗能廳、局(公司)(指全系統年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50萬噸以上)和能源供應部門,以及各地州市經委,都應設立節能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負責人和業務專乾(編制自行調劑);地州市耗能多的企業主管局(公司)和能源供應部門,以及縣(市)經委要有領導主管節能工作,並配備專乾。
第四條 耗能多的企業應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並建立厂部、車間、班組三級節能管理網。年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1萬噸以上的企業,要設立節能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負責人和專乾;年耗能1萬噸以下,5000噸以上的企業,節能工作要落實到有關部門並配備節能專乾;其他企業也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節能專乾。
第五條 各級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節能工作的措施和辦法,編制並實施節能技術進步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改進節能管理,檢查、監督用能情況,進行節能考核和能耗分析,負責節能評比和獎懲工作,統籌、協調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六條 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為事業單位,受當地經委領導,其業務納入當地節能工作的統一規劃,受同級節能管理機構的指導,並受其委託對所轄地區或者所屬企業的生產、生活用能進行監測和檢查,組織節能培訓,受理節能技術諮詢,開展節能信息服務和能源測試。
第七條 各級統計部門、企(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能源統計工作,形成地方統計和行業(部門)統計相結合的完整的能源統計網路體系,對企業的能源生產、供應、消耗、節約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並負責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統計部門和同級能源管理機構提供能源統計資料。
第八條 企業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必須適應生產和生活用能的特點,滿足能耗定額管理和經濟責任制的需要,實行生產和生活、廠內和廠外、外銷和自用、全民和集(個)體分別計量的原則。重點耗能企業的能源計量工作,由計量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並發證。
第九條 所有企業都要認真執行各項節能標準。省標準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企業實施國家各項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結合省內具體情況,制訂有關節能的地方標準,培訓能源標準化人員,並做好宣傳工作。
第十條 加強定額管理。對能耗定額實行分級制定、分級管理的辦法。凡生產廠點多的重點耗能產品和由省直接安排供能指標的企業,其能耗定額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供能部門核定,報省經委備案;其他各項能耗定額,按企業隸屬關係均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供能部門核定,報同級經委備案。企業要把各種能耗定額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機台,並納入內部經濟責任制考核,嚴格核算,合理獎懲,保證實際能耗不突破定額指標。
第十一條 實行節獎超罰政策。企業節約了能源,可按《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能源、原材料節約獎試行辦法》提取節能獎金。
企業超定額耗用的能源,按調撥價格加收50%的費用。加價收費實行按季考核、半年兌現、年終結算,由當地能源管理機構或由其委託的供能部門(按供應關係)收取。
凡能源浪費大、消耗超過限額或標準的企業,必須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應限供、停供能源或對超限額、超標準耗用的能源實行加倍罰款。
第十二條 實行能耗目標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對納入省目標管理體系的能耗考核項目和穩定降低率指標,應層層分解,落實責任,定期檢查評比。
省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耗能產品要建立行業能耗考核制度,做好同行業各企業之間的能源消耗信息的傳遞和交流。
企業節能工作要瞄準同行業先進水平,大力開展“找差距、挖潛力”的橫向對比和“上等級、創先進”的企業節能升級活動。
第十三條 能源供應部門要管供、管用、管節約,對企業的能源使用情況定期考核檢查。企業要分別按照省石油公司、煤炭公司和省三電辦的規定,編制核銷報表,上報供應部門核銷。實行定量或者按定額包乾配給企業的能源,節約歸己,超用不補。能源供應工作,繼續實行保重點和擇優安排的原則。
企業通過更新改造、擴建,需要增加能源供應量,應在地市切塊包乾基數內解決。如地市不能在包乾基數內調劑解決,應事先報送省主管能源分配和供應的部門審查同意,方可立項改造擴建,否則,對新增加的能源需要量不保證供應。
第十四條 煤炭的分配供應,實行“切塊包乾,就地平衡,品種調劑,差額調撥”。由省煤炭公司根據省經委、計委下達的控制指標,安排供貨礦點,在年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簽訂產、運、銷契約,做到產運銷一本賬。煤礦、鐵路、用戶要嚴格執行國家計畫和供銷、運輸契約,並承擔經濟責任。商品煤要有明確的質量標準,銷售時要向用戶提供質量化驗單。各級標準局、計量局、工商局要加強監督,及時仲裁煤炭商務中的糾紛。
第十五條 加強石油成品油的管理。石油供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用油機具加強檢測監督,淘汰消耗高的老、舊車輛,嚴格控制燒油和非生產性用油。石油成品油的分配、供應和節約等,按國家經委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供用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湖南省計畫用電承包經濟責任制暫行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企業應當按所分配的用電指標、用電時間和用電負荷率組織好生產,避免電能損失浪費。
實行多種電價,鼓勵地方和企業儘可能地多發一度電,用好一度電,節約一度電。鼓勵企業在豐水季節電網低谷期用電。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量大、面廣、耗電量多的通用電器和風機、水泵等使用情況以及電能利用效率進行普查測定。凡負載率和效率低於規定標準的必須儘快調整或改造更換,並結合實際推廣節電的先進技術和經驗。
第十八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要制訂窯爐等級標準,對本行業的主要窯爐定期檢查評比,對熱效率低、能源浪費大的窯爐,組織會診並採取整改措施,促進晉等升級。
建立健全窯爐的技術檔案和各項基本制度。結合大、中、小修理,把本行業行之有效的節能新技術、新材料集中起來,進行綜合改造,提高窯爐熱效率並延長爐齡。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工業鍋爐的維護檢修、操作運行、消耗定額等基本制度,把職責落實到班組和個人。對供熱和用熱設備應採取計畫調度、均衡用汽、重複使用等措施,做好鍋爐水質處理、供熱系統保溫及冷凝水回收的節能工作,以提高熱能利用率。
凡熱效率低於規定標準的低效鍋爐,必須按規定更新改造,並選用適應省內煤質的節能型鍋爐。省內鍋爐廠應保證鍋爐質量,做好供貨、安裝、運行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鍋爐增容,必須在做好企業用汽(或供熱)平衡工作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擅自擴大鍋爐容量的企業,由地州市經委節能管理機構或由其委託的燃料供應部門按標定容量的增加部分,每蒸噸處以2000元的一次性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逾期繼續生產、銷售、使用該條所指機電產品和設備或轉移他用的省內企業處以罰款。罰款金額為:逾期繼續生產和銷售的企業,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地方節能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收入,上交同級財政作為專項基金用於節能技改外,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非法收入5-10%的罰款。逾期繼續使用的企業,每年按所指設備的理論年耗能價值的20-50%處以罰款。轉移給別的單位使用的企業,對有償轉讓的收入由地方節能管理機構沒收,上交同級財政作為專項基金用於節能技改;對無償轉讓的,按所指產品或設備原購入價格的30%處以罰款。罰款金額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同級節能管理機構收取。
第二十二條 有計畫地擴大機焦生產能力,以限制和逐步取代省內土焦。由於機焦短缺,土法煉焦需繼續保留的由省計委或經其委託的有關計畫管理部門批准,並納入省或者企業所在地區的計畫管理。
第二十三條 能源消耗大的企業,應當把利用餘熱、余壓,回收放散的可燃性氣體,以及水的循環使用,作為建設和改造的主要內容。對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按國務院國發「1985」117號檔案《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實行扶持鼓勵政策。
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可以用項目投產後新增的利潤還貸。
企業在不增加國家分配燃料的情況下,利用餘熱、壓差,回收放散的可燃性氣體和低熱值燃料(石煤、煤矸石等)所發的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畫,不低扣分配指標,多餘電量可通過獨立電網自銷,也可以送入大電網委託電力部門代銷。
企業在不增加國家分配燃料的情況下,利用餘熱、壓差,回收放散的可燃性氣體和低熱值燃料(石煤、煤矸石等)所發的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畫,不抵扣分配指標,多餘電量可通過獨立電網自銷,也可以送入大電網委託電力部門代銷。
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所生產的產品,不列入國家分配計畫,自用時不抵扣分配指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範圍內的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的規定,經稅務部門批准減免產品稅,其項目投產後,具備獨立核算條件,實行獨立計算盈虧的車間、分廠,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在5年內減免增值稅、所得稅和調節稅。
第二十四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重點安排耗能大的行業和企業。撥款補貼和節能專貸,優先安排給單位投資效果大、收效快以及社會效益好的項目。
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規劃應在進行能量平衡測試的基礎上制定,並保證改造後的主要產品能耗指標達到規定的降低幅度。
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要實行投資經濟承包責任制,做到保質、保量、保工期、保效益。
主管單位對列入計畫的節能技措項目,竣工時要組織驗收,核實技術經濟效益和節能效果。對於不能按期竣工和投產後效益差的項目,要按責任制契約追究項目負責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省和地州市籌集的技術改造資金和超收留成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及銀行切塊到地州市的技改貸款指標,要安排一定比例優先用於節能技術改造,能源調入地區的比例應更大一些。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加價收費和各種罰款,均由收費部門列作“專項基金”,實行專項管理,用於節能措施。其90%由同級經委節能管理機構統一掌握,以補貼或貼息的形式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並優先安排給原繳納罰款的企業;另10%留收費部門,徵得同級經委同意,可用於當地節能管理、節能宣傳和節能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農村能源的開發和利用,要貫徹“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究效益”的方針。各級政府要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認真編制本地區農村能源區域規劃和建設計畫,遵循“地方自辦為主”的原則,在資金、物資上作出積極安排,認真組織計畫的實施,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生產提高的需要。
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和組織好農村能源的開發和利用,不斷普及農村用能的科技知識,提高農民對用能新設施、新技術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對現有由工礦企業向周圍居民轉供的電和水,當地政府和供電供水部門應積極支持企業裝表計量或另設路線、管道,由供電、供水部門直接供應,取消包費制和無償轉供。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定期舉行節能先進單位的評選活動,獎勵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推廣節能先進經驗。
第三十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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