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

《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
  • 發布部門:福建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7月31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節能管理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3日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

條例信息

(2012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等三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福建省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技推動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並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養成良好節能習慣,提倡並推行節約型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宣傳節能重要舉措,加強對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依法委託其所屬的節能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分別編制工業、建築、交通運輸、農業、公共機構等領域的節能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每年向本轄區內的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並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節能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等地方標準,建立健全地方節能標準體系;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能源計量數據的採集、套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工作的需要,適時制定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節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節能工作的需要,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和建築能耗定額標準,並依照法定程式發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標準,組織開展建築能耗調查統計、評價分析、監測、公示等工作,推進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實施建築能耗定額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目標責任制,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準入制度,並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實施營運車船燃料消耗統計、檢測,依法淘汰高耗能的營運車船,推廣節能環保型運輸裝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有關節能產品、技術的推廣套用,按照國家規定淘汰高耗能落後的設備和工藝。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的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節能預警調控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各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能源統計調查,依法監督有關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審查結果向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
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應當依法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能耗行業增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未完成節能目標或者未完成落後產能淘汰任務的地區,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暫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業項目。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工業園區、產業基地進行節能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
新建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在編制規劃的同時,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制定並組織實施能源利用規劃和整體節能方案。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最佳化網架結構,減少電網損耗,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提高電能利用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規定,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核能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發電。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能耗較高的產品制定並公布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不符合節能標準或者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應當把降低能耗列為技術改造的重點。
鍋爐、窯爐、變壓器、壓縮機、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國家、本省節能規定的,用能單位應當進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時,建築物的布局、形狀、朝向、通風和採光等方面應當符合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其建設、設計、審圖、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建築節能標準,採用節能新技術、節能型材料、器具和產品,鼓勵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既有建築節能和城市照明節能改造計畫,明確改造的範圍、要求和項目實施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公共機構既有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由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鼓勵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築,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空調系統、照明和生活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嚴格控制能耗,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推廣使用混合動力和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型公共運輸工具。
鼓勵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符合條件的城市主幹道應當設定公交專用道和非機動車道。妥善安排各類交通方式之間的銜接,降低公共運輸消費成本。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嚴格執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的車船,不得用於營運。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嚴格按照節能環保的要求,加強同級公共機構車輛編制和配備管理,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車輛。
第三十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二千噸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由市、縣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五年編制節能規劃,每年制定年度節能計畫,並按要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能源審計,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分析;
(二)配備和使用能源計量器具,開展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
(三)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設定、保存能源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按時報送能源統計資料;
(四)對能源管理崗位人員進行節能培訓。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確定並發布全省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以及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改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紡織、造紙等重點耗能行業節能技術改造的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 鼓勵下列節能及綜合利用能源措施:
(一)推廣餘熱、餘氣、沼氣、余壓、垃圾、生物質能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技術;
(二)採用潔淨煤燃燒技術及替代燃料油技術,推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和經濟合理替代汽油技術;
(三)推廣蓄冷、蓄熱以及其他蓄能技術;
(四)採用高效電動機、電機調速節電和電力電子節能技術、高效輸變配電技術;
(五)推廣利用風能、太陽能、海洋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六)採用其他節能新產品、新技術。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以及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多渠道地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能源建設,推廣農村戶用沼氣,發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氣池,推廣省柴灶、節煤灶,發展風能、太陽能及農作物秸稈氣化集中供氣系統。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重點節能工程實施、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套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節能表彰獎勵等。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對節能行業的投入,多方面拓寬融資渠道,積極培育、指導節能領域先進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
第四十條 實行階梯電價、峰谷分時電價和蓄冷、蓄熱以及其他蓄能電價等價格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主要耗能行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
第四十一條 利用可再生資源生產的電量,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收購、全額上網。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清單中的節能產品。
第四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屬於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中的節能項目,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四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國家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目錄的技術和產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落實稅收優惠、獎勵等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條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節能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為用能單位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產品)等技術諮詢和服務的收入享受國家和本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按規定編制節能規劃、節能計畫,開展能源審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不按規定開展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節能專項資金的;(二)不按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在節能監督、檢查工作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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